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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面对攻击要“制止”而非“回击”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街头,有时会看见一些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当众争吵的现象,甚至双方相互推搡或打骂。这种现象今后有望在河南得到遏制,因为根据河南省拟出台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为此,河南省的这一规定,得到了舆论的充分肯定。
  与公开表示执法人员“不能像绵羊”,动辄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甚至大打出手造成命案相比,河南省拟出台的规定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无疑是一大进步,可以有效地避免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但也应当看到,这个规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与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并不完全相符。最突出的问题是,执法者受到轻微攻击时不能回击,那么,受到严重攻击就能回击了?而且,如何准确区分攻击是“轻微”,还是“严重”,也是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存在很大的难度。
  从法治政府的角度看,其执法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执法对象的过激甚至抗法行为进行“回击”。当然,也不是通常所要求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什么这样说呢?肯定有人认为这种观点自相矛盾。其实不然。要正确理解这一点,必须严格把握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我们十分熟悉的“依法行政”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我们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合法,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出法律的授权作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行为。那么,对执法对象的过激行为进行“回击”是什么呢?不客气地讲,“回击”就是你来我往,你一拳我一脚,就是打架,就是互殴。这对具有法治理性的执法者来讲,是完全不可思议的。因为一旦回击,那么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就不再是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政府行为,而是浪迹于街市横行乡里的流氓斗殴行为。此时,已然混淆了公职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界限,于是也改变了行为的性质。
  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者不只是面临轻微攻击行为时不应回击,即使出现较严重的攻击行为时也没有理由进行回击。但这决不意味着执法人员要变成四散而逃的“散兵游勇”,也不是所谓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执法者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对各种攻击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处置,关键是要把握好处置的方式和力度。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明确授权是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消极对待,更不是“弃甲而逃”。关于这一点,我国的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等法律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里必须严格区分“回击”和“制止”在法律上的本质不同。“回击”更多的是以牙还牙,以暴治暴,以非法对非法,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而“制止”则限于化解矛盾,或者即使不能立即化解矛盾,也要采取法定方式约束行为人,使其无法实施过激行为或暴力抗法行为,其侧重点是阻止和避免攻击行为的发生和造成严重后果。至于具体采取的措施,则要看执法者本身的职权范围,是否有直接采取制止措施的权力,有多大的权力,直到最后求助于公安机关来“制止”攻击行为。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表面上看,河南省的相关规定颇具人性化,给执法者戴上了“紧箍咒”,但严格从法治精神和原则来考量,还是很值得推敲和商榷的,需要在修改过程中认真斟酌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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