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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依据执法难以制止不文明行为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广州市公安局日前通报,警方将从11月中旬起至年底,联合城管、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在广州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对市民举报和行动中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将一律带回公安派出所进行问话,并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11月9日《广州日报》)。
  整治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应该的,笔者自己就曾经有过被邻居的宠犬咬伤的经历,到了医院注射疫苗时,竟然发现每天到这里注射疫苗的人少则几十,多则上百。看来,在许多城市,不文明养犬行为已经构成了一种不大不小的公害。
  但广州警方关于“不文明养犬者将一律被带回派出所问话”的规定却是令人费解的。因为严格说起来,“问话”并不能算是一种处罚,而只能说是一种调查。既然是调查,为什么不能在现场就地进行呢?难道现场的情况还不够一目了然吗?如果不文明养犬者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改正了不文明行为,警方还有什么必要一定要将人带走呢?这其中,往返的时间,推搡、争吵所造成的不愉快,不是白白增加了执法的交易成本吗?
  问题还在于,假如“不文明养犬者”不愿意配合警方,警方又当何以自处?难道要给他戴上手铐推入警车强制执行不成?但这样一来,也就违反了立法法,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公民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作为广州市行政法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不能做出这样的规定的———笔者仔细查阅了条例全文,果然也没有找到这样的条款。既然如此,那广州警方要将不文明养犬者“带回派出所问话”的行动,就更像是一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任性行为了。
  既然“带回派出所问话”并非一种处罚,又于法无据,那广州警方为什么还非要如此作为呢?原因很可能是:就一般市民的心理而言,是不愿被专门抓坏人的警方带走的,在社区的左邻右舍眼里,被警方带走本身就是一种不光彩的事,因此这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一种处罚,甚至是比一般处罚更严厉的处罚,难怪被调查的市民会普遍对这一规定表示反感,认为“动不动就带回派出所并不妥当”了。
  如此看来,广州警方做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凸显了公权力的一种傲慢,即仍然是把市民作为一种管理的对象而并非服务的对象,甚至是“子民”来对待了:“如果你表现的不好,那我就要给你一点颜色看看,让你接受一点教训。”但警方没有意识到的是,这样做本身却透支了市民对警方的好感和信任,还给市民树立了一个违法行政的坏榜样。至于警方所预期的威慑力,我觉得是可疑的,我们在街头看到的,很可能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而如果警方真的采取强制手段,“将不文明养犬者带回派出所问话”,当事人若以违法行政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警方又该如何为自己辩解呢?
  市民文明素质的培养,是一个细水长流的过程,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用自己的文明行为———主要是模范遵守法律的行为———为市民作出一个良好示范。而用几近违法的方式查处不文明行为,表面看起来很痛快,短时间内似乎也能够使某种具体的不文明行为得到遏制,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抽刀断水,结果只能是抽刀断水水更流,因为警方用行为证明了:只要有效,就可以采用不文明行为。用一种不文明来遏制另一种不文明,那不文明行为还能从我们的生活中绝迹吗?

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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