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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保险法》的重点法条提示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法》的重点法条:

  (1)第10条: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2)第12条:保险利益(特点)。

  (3)第13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4)第15—17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5)第27条: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6)第28条:保险欺诈的法律|法j律/教i育^网,专题|规定。

  (7)第31条: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8)第40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9)第42条:被保险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合理费用的承担。

  (10)第45—47条: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11)第50—51条:责任保险合同。

  (12)第53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3)第54条: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法j律i教i育^网,专题|申报年龄不实的处理。

  (14)第56条: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规定。

  (16)第58、59条: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解除。

  (17)第60条: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禁止。

  (18)第61—64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9)第65—67条: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20)第68条: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法j律\教j育^网,专题|代位追偿的禁止。

  (21)第69条: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解除权。

  (22)第70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23)第89条:保险财产的清偿顺序。

  (24)第125、128条:保险代理人。

  (25)第126、130条: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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