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重点法条:
(1)第10条: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2)第12条:保险利益(特点)。
(3)第13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4)第15—17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5)第27条: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6)第28条:保险欺诈的法律|法j律/教i育^网,专题|规定。
(7)第31条: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8)第40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9)第42条:被保险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合理费用的承担。
(10)第45—47条: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11)第50—51条:责任保险合同。
(12)第53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3)第54条: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法j律i教i育^网,专题|申报年龄不实的处理。
(14)第56条: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规定。
(16)第58、59条: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解除。
(17)第60条: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禁止。
(18)第61—64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9)第65—67条: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20)第68条: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法j律\教j育^网,专题|代位追偿的禁止。
(21)第69条: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解除权。
(22)第70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23)第89条:保险财产的清偿顺序。
(24)第125、128条:保险代理人。
(25)第126、130条:保险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