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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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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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的特征 |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的意志、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 | |
产生依据 |
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 |
六大连带责任 |
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与有过错的人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 | |
特殊代理 |
共同代理 |
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复代理 |
产生:1、事先授权 2、事前同意 3、事后追认 4、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 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责任: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例外:选任、指示、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 |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类型 |
效力 |
善意人资格 |
第三人权利 |
追认 |
相对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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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权 |
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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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 |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
效力待定 |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
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1. 盗用他人文件 2. 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 善意且没有过错。 |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
四、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 |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时) |
隐名的间接代理 |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
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抗辩权 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主张,权责后不可变更) 委托人→两项抗辩权 |
诉讼时效制度
一、种类:
1、一般:2年
2、特殊:(1)1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
(2)3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注意:产品质量引起人身损害的,可提起侵权之诉(《产品质量法》2年)或违约之诉(《民通》1年)
二、起算:
(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
(2)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中止、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