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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精华笔记(三)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全

项目

代位权之诉

撤销权之诉

要件

1、债权人债权合法并期满
2、债务人债权也期满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因此危机债权人利益

1、债权人债权期满
2、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

管辖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为无独第三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

相关内容

1、费用承担: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2、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3、诉讼冲突的解决
(1)债权人已诉债务人,向同一法院再提代位之诉:成立的,受理,但在前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之诉;不成立的,告其另行起诉;两个债权人诉同一次债务人,可合并审理
(2)债权人已提代位之诉,债务人再就余额诉次债务人的:受理代位之诉法院应告债务人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受理,代位诉判决前,后诉应中止
 

1、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诉讼时效1年,除斥期5年

  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1、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2、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3、表见让与: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i

  二、债务承担

  1、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2、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合同的终止

 

解除

清偿

抵销

免除

混同

提存

适用

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种类

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法定)   法定(单方)、合意      

法定事由(要件)

1、不可抗力(双方都有解除权;免责)
2、预期违约(非违约方)
3、迟延履行(经催告;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不经催告)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代为清偿:第三人须有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1、互负债务(主动债权拆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2、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1、单方行为
2、无因行为
3、不得撤回
1、事实行为
2、实际第三人利益的混同,债不消灭
标的:债的标的物、变价款

效力

1、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2、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
3、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
4、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清偿费用如无约定由债务人负担 自通知抵达对方即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期间

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否则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3个月);为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形成权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特殊规定

  ——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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