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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七)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制度基本理论

  主从物的认定: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抵押权、质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

  物权的优先性

  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

  (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

  (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

  (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1)法定抵押场合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

  (2)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

  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2、不得主张报酬

  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

  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

  (一) 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 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 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恶意:能拆则拆,不能拆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善意取得

  1、要件:动产、合法占有、善意、有偿。

  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隐藏物、埋藏物、有产权对抗效力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

  占有制度

 

  一、占有推定

  (1)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

  二、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关系

  (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占有物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要承担。

  (2)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应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取得的保险金等返还权利人,不够的,有过错的恶意占有人要赔偿。

  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类型 个人合伙…… 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继承开始至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
内部关系 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无明确份额,唯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显现
对共有物的处分 原则上处分必须全体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若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责任。
保存行为——单个人
改良行为——需持有一半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原则上处分必须全体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若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责任。部分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作抵押的,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反对的视为同意
对应有份额的 处分 (1) 共有人分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 共有人抛弃的份额贵其他共有人所有
(3) 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外部关系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成立连带之债
 
关系 对共有关系的性质认定各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无法查明时推定为共同共有

  优先购买权

  民法: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商法: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

  知识产权法: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共有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他物权体系

  一、土地及自然资源所有权

  国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而转归国有的土地。   矿产、水流、野生动物。

  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国家专属资源外都可归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

  (一)   居住:70年。

  (二)   工业:50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40年。

  (五)   综合或其他:50年。

  三、典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设定:书面合同、登记、期限不超过20年

  2、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使用收益、收取孳息、转典(转典的典价不能超过原典价)或出租、买卖不破典权、优先购买权、重建或修缮(在典物价值范围内)、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取的所有权的期待权(期限届满后2年内、典权设立20年内)

  3、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设定抵押权、原价回赎权(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

  4、典物风险负担(不可抗力):

  (1)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

  (2)风险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

  5、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别卖

  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

  3、相邻关系中法律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与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深度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4、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时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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