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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保险法考点精粹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Ⅰ 保险法概述

  1.1保险概念:是指商业保险而非社会保险。

  1.2保险要素:危险的不确定、社会互助、保险辅助人

  1.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构成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表现形式: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范围;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4)近因原则。

  Ⅱ 保险合同总论

  2.1特征(射幸合同、格式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双务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

  2.2合同主体(保险当事人与保险关系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主体)

  2.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可考性50%)

  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告知(告知的方式、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说明。保险合同的生效(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无效(全部无效:没有保险利益、含有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部分无效: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超额保险。)

  2.4合同的条款(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等)

  2.5合同的变更(通知变更、协议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只需通知即可变更)

  2.6合同的解除(可考性50%)

  投保人有解除权,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无解除权,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事故尚未发生时;发生保险欺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时;责任期间内危险程度增加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年龄误告,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在保险人承保年龄阶段内,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时;人身保险中,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方式,投保人满一定时间不缴纳保险费时)

  2.7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赔付义务、保密义务

  2.8、合同的终止(部分损失时的终止)

  2.9、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源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这种权利的法定转移,转化为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无效。

  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雇员,除非由于他们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

  Ⅲ 财产保险合同

  3.1特征(损失补偿;有形财产保险只能主张直接损失的赔偿,而不能就间接损失请求赔偿;保险责任限定;实行保险代位原则)

  3.2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特征表现为: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保险最高限额给给付、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3施救费用、查勘费用、责任保险的诉讼费用承担——由保险人承担

  Ⅳ 人身保险合同

  4.1特征:保险标的人格化、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或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

  4.2受益人的问题(可考性50%)

  ①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

  ②投保人也可以指定,但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③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3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OR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保险金的减少;OR保险费的退还

  4.4除外责任的范围:(可考性80%)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但保险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杀,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但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4.5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详见教材说明

  4.6保险金的给付和继承(可考性50%)

  ①有受益人的且受益人没有丧失受益权的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Ⅴ 保险业法律制度

  1.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1.2寿险公司不得自行解散,但可以强行解散,被撤销和破产时寿险保单的处理

  1.3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1.4保险的经营规则

  Ⅵ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1.1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代理行为的后果、个人代理人行为的限制)

  1.2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经纪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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