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辅导之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王某为自己的一辆奥迪轿车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某日,王某行车时被一汽车司机张某违章行驶而将其奥迪车撞坏,造成损失4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下的2万元要求张某赔偿
B.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C.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要求张某赔偿4万元
D.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4万元,张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
答案:BCD
2.假设上题中,张某恰巧是王某的同事,在保险公司未向王某赔偿之前,王某放弃了对张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B.王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
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D.王某的放弃行为无效
答案:C
3.假设王某就他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价值为20万元,不久王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后来汽车被撞,完全报废,王某请求甲、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重复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均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B.甲、乙保险公司各应向王某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
C.甲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15万元赔偿金,乙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5万元赔偿金
D.甲、乙保险公司各向王某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
答案:D
4.假设王某为他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了财产险之后,甲保险公司将该保险业务分保被乙保险公司,王某的轿车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完全报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只能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B.王某只能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C.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只能按照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的约定要求它们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A
5.假设王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约定王某缴足保险费后第二日,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王某缴足保险费后一个月,王某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不能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得到保险公司同意
B.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向王某退还保险费
C.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王某一个月的保险费后,向王某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D.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足额退还保险费,因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
答案:C
6.假设王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之后,汽车的危险程度增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B.保险公司只能增加保险费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若王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偿
答案:ACD
案例
1.某钢铁厂曾将本厂的一辆重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中规定,保险期限至1987年12月31日0点止,1987年10月2日,钢铁厂又将这辆卡车卖给了红旗机械厂,并背书转让了保险单。同年12月30日下午,红旗机械厂司机在驾驶该车运货时,发生车祸,司机受重伤,卡车严重损坏。红旗机械厂对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提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投保人的义务之一是投保将投保的财产转让或出售(除货物运输保险外)时,要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解答:保险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因为钢铁厂的卡车虽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在其该车转卖给红旗机械厂时,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征得其同意,仅仅是背书转让了保险单,违反了保险公司中投保人财产转移通知的规定,尽管该车发生车祸是在合同保险期内,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当卡车转让给红旗机械厂时,保险公司的责任已终止了,故该厂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付任何赔偿责任。
2.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答案:
1.不合理。甲不是受益人。
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
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