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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考点精粹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司法考试宪法学的惯常出题点之一,对于这个考点,考生应当记住如下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1、组成: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2、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为5年。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主要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由预备会选出的主席团主持会议。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经主席团同意也可列席。

  2、工作程序。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也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该类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有权撤回自己的议案。各项议案在表决时,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除议案外,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四)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1、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组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5年。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定人数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2、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3、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权利

  (一)提出议案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0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二)批评建议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人身特别保护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五)物质保障权。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1、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1、行政公署

  2、区公所

  3、街道办事处

  五、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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