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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债权化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
发布日期:2004-08-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现代社会以资本主义制度为主要的经济运行模式。近现代资本主义从12-13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兴起,发展到以金融资本为主导的现代资本主义,利益的商品化和其交换是促进这一过程的经济动因,社会分工的细密化、知识拥有的分裂/专业化是此历史演进的社会学意义上的隐喻。折射到法律层面即体现:团体主义下的所有权到个体主义的所有权的兴起,直至资本主义在其成立之初,为了确立“个人的所有与活动的自由”的原理,而将罗马法以降的所有权观念推向绝对。这种所有权观念成为资本主义组织的基础,但只适用于以债权为手段实现其支配作用的时代。 随着社会交换的进一步细致与复杂化,债权作为联系人与人之间主要的法律手段,逐步脱离从属于所有权的地位具有独立的财产品格,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中心作用。这是本文考察的重点。在论证这一法律现象之前,首先对所有权的勃兴及其基础进行简要的梳理。

  一、商业社会促使所有权观念的主导

  “所有权为社会之产物,故其为历史之观念而非逻辑之观念” .十一世纪的欧洲逐渐发达的商业交往为罗马法所有权的复兴带来了契机。正如泰格。利维描述的那样,“如果我们讨论公元1000年时的西欧经济,一般而论仍是农村和农业经济。但是,我们必须赶紧说明,那时已经有了许多城市,像威尼斯和亚马非,正积极从事对拜占庭和其他各地的贸易,它们的船只在地中海,往返航行于君士坦丁堡和亚历山大城之间,出售奴隶和其他商品,收购拜占庭制造品和从东方经陆路运来的奢侈品。” 十一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的商业贸易已经初具规模,作为商贸经济兴起的标志-城市已在欧洲大陆上建成许多。“随同贸易增长而来的,是商法的复兴,其形式为各地集市和市场所实际采用,被重新发现的罗马法和商人法。” 11世纪末期,在意大利的一座修道院的图书馆里发现了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529—534年组织编纂的法律文献和文件的手抄本,从而在中世纪开启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对罗马法的研究不仅是西欧法律制度史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西欧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标志。它说明人与人之间、社会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人们的社会交往和交流的变化、人的社会性活动的变化。从社会经济史学角度来看,是商品货币经济启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的连锁性的结果。

  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达,罗马法中的法律概念为越来越多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接受,在《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中有这样一段对于学者伦尼尔在一篇论述资产阶级土地法的基本性论文里对所有权描述的转述:“所有权dominium乃是某一个人对某一有形之物的包含一切的合法权力。就物而论,所有制乃是一种普遍的制度:一切有形体的东西,甚至土地,若经法律认可而未被特殊规定置于extracommercium(不得买卖)项下,均可成为所有之物。所有制对于所有主来说也同样是普遍的。人人都有同等能力拥有某物,他可以拥有不论什么样的财物。这些就是这一制度所特有的规范。”可以清楚的看出这时对于所有权的描述与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表述并无实质上的出入。而且这更是对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兴起和财产为个人所拥有这一历史事实在法律关系上的表现。正如泰格。利维所说“因此,就其在资产阶级法律中开始具有的意义而言,所有权制度固定了个人(persona)和物(res)这两个观念,然后用财产或所有权的法律形式把它们连结起来。人类社会被分解为孤立的个人,财货世界则分裂为疏离的各项。人们再也不能谈论按一定方式使用财产或对待他人了:所有这类可由法律强加于人的责任,都可视为对基本‘所有权权利的减损’”。 因此,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是在上述历史条件下完成的。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绝对理念)也在理论和实践上替代了封建制下的权利归属模式。

  由上可见,资本主义初期,商品交换首先改变了人身依附的封建制度下财产无法为个体所享有的法律模式。 “……不管这个时期该怎样称呼-文艺复兴、宗教革命、地理大发现、16世纪价格革命、人文主义时代-到1600年资产阶级私法的主要原则,即个人之间在契约、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实践中尚未完全取代、却也已在理论上取代了人际封建关系。” 这个时期,商业经济的发达促使封建秩序下人身的解放:从城市手工业者到依附在土地上的农民“所有的自由”被实践着,所有权理念的确立使个体在法秩序下可以“绝对”的拥有财产,用此彰显“无财产者无人格”之罗马法谚。其在经济上的目的在于:拥有自由人格者,可以以自己的意愿来形成契约从而产生债权关系-这就使近代法上的“自由人格的承认”观念。

  梅因爵士著名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由上可以看出是以所有权观念的确立为前提的,这也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所有权神圣”响亮口号的宗旨所在。

  二、债权的财产化

  正如我妻荣所言,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起某一作用的某一法律原理仅仅靠空洞的思索是不可能发生的。具体的社会需要成为促使其发生的原动力。 所有权绝对概念就是基于上述历史动因提出的。而当它的目的达到而社会对这种原则的当初的需求消失后这个原则仍然存续时,对其在现实中的作用就要加以重述了。在每个人在理论上被赋予单个的独立的存在场合,经济生活的实际必然需要在人们之间产生新的结合纽带。只有这种纽带,即是依附契约产生的债权关系。换言之,只有债权关系,才能在近代法的原则实际起作用时充当手段。 债权在财产权利的中心化,正体现了上述的结论。在考察债权的财产化之前,首先澄清,在本文话语语境下,财产的含义。

  (一)、财产的含义

  康芒斯说:“在封建和农业时代,财产主要是有形体的。在重商主义时期(在英国是17世纪),财产成为可以转让的债务那种无形体财产。在资本主义阶段最近四十年中,财产又成为卖者或买者可以自己规定价格的自由那种无形的财产。” 根据康芒斯的论述,可以作如下归纳:在封建和农业时代,财产权主要是有体物所有权,如土地所有权,而在重商主义时期,财产权主要是债权。而在现代资本主义时期,财产权则主要是市场自由权。财产抛弃了具体的形体,有形、无形不是判断某存在是不是财产的关键,而是能否带来利益。

  如王涌博士所言,财产权存在三个转变:财产权观念转变之一从“物”到“无物”;财产权观念转变之二从“绝对权”到“相对权”; 财产权观念转变之三从“私法上的权利”到“公法上的权利”。 可见财产不受形态、法律性质的限制。唯一的区分点就是是否可以为其享有者带来“利益”。

  (二)、债权的财产化

  “债者,特定之人(即债权人),本诸法律上之强制力,使他特定人(即债务人)为给付之一种人的关系也。” 因此,债权是构筑社会共同体之间财产、身份等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所有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中,债权是以所有权实现为其最初功能的,所以首先应检视债权的工具性。

  1、债权的工具性

  在所有权为中心的制度中,债权只限于具有联系特定主体的功能。在人类文化史发展的初期,债权纯粹体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一般经济关系的性质甚微。 在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经常将其整个人身(全人格)置于债权人的权力之下。因而,一是不问不履行债务是否基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只要有不履行的客观状态,即发生债权人的支配权力。二是该权力为无限的。 杀戮、幽禁债务人,变卖债务人,以对债务人的人身侵害来保证债权,从而实现所有权。此时的债权工具性体现的最为强烈。

  “法律的发展,使债务人从人身责任中解放,使债权伦理化,即把法制的重心从不履行的客观状态推移到不履行相伴的伦理要素。” 以经济责任代替人身责任的债权伦理化是使债权摆脱单纯的工具手段,具有独立的财产品格的价值判断之前提。而债权财产性质的最重要之点,是完善其转让可能性。 这是债权财产化中的重要因素。

  2、债权的财产化

  社会的需要不断要求改造法律概念。深刻渗透现代法体系的法律概念也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地被修正,这是我们随处可见的情形。  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是改造法律的最重要动因。所有权的支配地位逐渐为债权所代替。同时,这一过程也是债权利用自身的特殊性分裂所有权价值促使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并使交换价值上成立的担保价值分别具有独立的财产意义,并且其实现亦要通过债权来完成。由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首先,债权转让的可能性与确实性的确立,使得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交换价值可以通过有形的证券来表现它的独立财产性。同时这也是债权财产化的体现。从记名债权、指示债权到无记名债权,这种财产化的倾向表现的愈加显著。

  其次,交换价值上成立的担保价值的财产(独立)化。债权在近代法中逐步取得完全的流通性,而这种可以自由流通的债权要得以保证即债权的清偿力要得以确保,就要使得交换价值上成立的担保价值具有独立的财产性。我妻荣所谈到的不动产的金钱价值的独立性,担保物权的流通性、独立性(对所属债权的“反客为主”)以及抵押权与证券的结合就是上述演变的结果。

  不动产、动产的债权化是指蕴含于其间的交换价值/金钱价值的独立化,而所谓债权的财产化本质上是表明“交换”“流通”所具有的独立价值,上述两个过程是互为表里的,其最终的目的指向都是分裂所有权价值并使它们具有独立财产属性的过程。是使这些价值的实现与债权结合的过程。“应该说债权自身在这里成为法律生活的内容” 而所有权成为其基础而已。

  三、财产债权化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代结论)

  可以说,债权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是实现上述过程的基础,本文认为债权(债的关系)至少有一下几方面的作用:

  其一、在社会分工专业化、细密化的当代社会,债的关系可以整合分散于各个个体之中的智识资源。债的关系强调个体对于依据自身情况来自我设计与他人的交往,这一用债的关系联接个体就是市场整合分散的劳动力(包括其他资源)的过程,经济增长便在其间实现。 债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发挥了个体的优势:1、个体是自己事务的“最善良管理者”,经济学上的理性人也是在同一层面的意义上提出的,即个体是自我利益的最佳设计者。2、诸个体意志自由在社会化与非社会化 的碰撞里,债为个体利益的协调提供了便利即一种协商机制:通过债-这种给予行为人充分自由维度的法律规则,可以实现利益安排的有效率并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增长,同时也可以纠正法律对原初利益分配的不当。

  其二、债的关系具有可流通性与资本主义秩序本质上作为一种扩展秩序相契合。“交换价值”是我妻荣反复强调的,可以这么认为,这是在整个所有权去中心化、价值破碎的过程中,起到核心地位的价值形态。实质上“交换价值”体现了利益的流动-向可以“拓产增值”的场域流动。金钱债权使得“交换价值”纯粹化,使它以完全独立的面目呈现出来。从这也就不难理解金融资本独大的原因了。首先,对于什么是资本主义以及其本质是什么的解读,会对我们认识财产债权化的意义这一命题有所助力。

  资本主义的形成有一下几个因素:(1)信贷关系的拓展。(2)专业经理人员的使用。(3)各种有利于资本主义管理的技术的社会共享。 我们也可以认为这里的第一个条件包括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或资本的自由流动。第二个条件其实是要求“企业家的自由进出”(隐含着“企业家与资本家职能的分离”)。第三个条件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的可计算性”(隐含着“信息的自由流动”)。“企业家的自由进出”被新奥地利学派的领袖克兹涅尔(Is-real Kirtzner)认做“资本主义”的定义。如果我们把“信贷关系的拓展”扩充理解为“一般的合作信任关系的扩展”,那么资本主义形成的三个条件实际上就可以涵盖在“一般信任关系的扩展”这一个条件里。不仅专业经理人员的任用依赖于“代理人关系”中的相互信任,而且技术的分享和法律,会计,契约等等的可计算性,都是植根于“信贷关系的扩展”这一目的的。 所以资本主义形成的主要动因/经济动因是所谓“信贷关系的拓展”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我妻荣所述的赊销价金债权。再进一步考察可以说,哈耶克所称的“扩展秩序” 可以视为资本主义的实质。“流通”-“交换”是在社会广泛分工的前提之下,实现“扩展秩序”的手段。反映到规则层面,债的关系可以充分这一要求。  债权地位的优越即债的关系的扩张正是扩展秩序下的资本主义的扩展。

  财产债权化是现代经济生活以债权来实现利益的法律上的折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就在于利益的流动性(流通性),同时要求这种流动要有可靠的保证,以所有权为中心的法律模式在根本上追求利益归属的静态,并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债权的债权对所有权的去中心化,实现自身的财产性正是现代社会呼唤下的产物。正如有学者所言,“私法生活的契约化或债权化,便打破了自己自足社会的生活形态,人们进入了一个流转频繁、物质丰富的商品时代:于此,一个由”债的关系“体系所构筑的社会也就成为了以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资本主义精神是要求个人主义的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资本主义制度迫切需要人们投身于赚钱的事业,拓展个体的发展 .财产债权化实现了利益的从单一走向多元,现实走向未来,极大的促使了现代经济的发展空间。可以断言,财产债权化是法制发展的必然,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书目:

  1「日」我妻荣 著 王书江 张雷译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2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18页。

  3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

  4 王亚平《浅析中世纪罗马法研究首先在意大利城市兴起的原因》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5期。

  5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5页。

  6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博士论文)。

  7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67页。

  8「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东炯、彭冰译,《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9 同1注65页。

  10 「德」赫维茨著,陈德中译,“从感觉秩序到自由秩序” 载于《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三联书店2000年版。

  11「德」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7页。

  1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7页。

  13 汪丁丁著,《资本主义的实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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