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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在法律适用、司法救助、判决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上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民法通则》第150条是关于法律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该条如下解读:

  1、我国在立法中对公共秩序的表述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2、在公共秩序的标准上,我国用的是结果说(客观说)。这里指的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是外国法律的内容本身。

  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不仅有外国法,而且包括国际惯例。

  4、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之后,用中国法代替,即适用中国的实体法。做法上属于适用法院地法。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在司法协助、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合同领域关于运用公共秩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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