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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逐渐增多。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与此同时,为确保交易公平和减少违约,我国法院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如何妥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显得更加重要,本文对此加以探讨。

  一、公共秩序保留及英美国家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一)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本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直接作用就是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在内国的适用,而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这种观念早在13、14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到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胡伯,作为法则区别说的继承者,提出了礼让说,从理论上完善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将其引进到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之中。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确定下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统一国际私法公约都载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公共秩序是一国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制度,已被各国立法或司法实践所肯定。

  (二)英美国家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总的说来,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很少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英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所涉的外国仲裁裁决涉及国际毒品买卖、欺诈、贪污腐败及恐怖主义等违背国际公共政策的情形时,法院才裁决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他国仲裁裁决,通常情况下,仅违背内国公共政策及第三国内国公共政策均不能成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在美国,依据联邦仲裁法,欺诈、胁迫、贿赂以及显然漠视法律均构成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往往也向美国法院提出这些事项,认为裁决的执行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但是,法官在解释公共政策时持狭义观点,认为公共政策是指裁决执行地关于公平和道德的最基本的观念。因此,在美国,很少有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例。自美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法院仅在一个案例中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部分拒绝执行一份国际商会的仲裁裁决。在该案中,法官认为仲裁庭裁决的利率超出了乔治亚州的法定利率,而超出的利率和申请人的损失又没有合理的关系;超出的利率实际上是对败诉方的惩罚,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超出法定利率的金额。美国法院法官曾在个案中归结认为,《纽约公约》的制定史显示公约的意图是要对公共政策予以狭义的阐释。即只有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会违反法院地国最基本的善良风俗及正义准则的情形下,裁决方可被依此理由拒绝执行。

  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平等互利的理念深入人心,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利于国际商务和贸易的发展,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越来越受到限制。

  二、我国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依据及实践

  (一)我国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对此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国家的执行管辖当局,如果查明下列任何问题之一的,可拒绝承认和执行:……2、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将与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二)我国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还是十分慎重的,例如:1997年7月10日,大连海事法院在Teokso案中裁定承认一份由二人组成的仲裁庭于1996年9月30日在英国伦敦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该案裁定中,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裁决并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该裁定在国内外受到了广泛的欢迎,也表明了我国法院对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谨慎态度。当然,在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也曾存在着对公共秩序保留适用不当的情况,尽管这是极为罕见的。例如:在某市服装厂和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某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案中,某市中级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定。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如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因而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该法院?认为以裁决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是不正确的。为了审慎处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出通知,规定自1995年8月28日起,实行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三、顺应《纽约公约》发展趋势,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一)《纽约公约》支持仲裁裁决的发展趋势

  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国际间曾订立了一些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例如:1923年《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纽约公约》是目前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广泛的有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被誉为“国际仲裁大厦的一个重要支柱”。在各缔约国之间,该公约取代了1923年和1927年的《日内瓦公约》。《纽约公约》扩大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放宽了条件,简化了程序,从而大大便利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前所述,各国法院尤其是英美国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也表明,《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法院趋向于对公约的条文作有利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解释。当然,《纽约公约》的草拟和生效距今已有四十多年,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强和科技的进步,各国的法律制度在这四十多年中已经有了非常大的发展与演变,《纽约公约》一些曾经颇为先进的条文已略显落后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然而,对《纽约公约》进行修改或者重新制订一部新的符合现今国际商事交往实际的公约,在短期内的确难以实现,所以,各国法院本着支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原则处理此类案件。虽然法院支持仲裁裁决执行并非没有限制,但在现有情况下所采取的这种宽容态度显然是可取的。《纽约公约》的这一支持仲裁裁决的发展趋势对我国法院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顺应《纽约公约》发展趋势,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参考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我国法院既要给公共秩序保留一席之地,又要顺应《纽约公约》的发展趋势,严格限制其适用。因此,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区分国内公共政策和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相比,国际公共政策的范围较窄,也就是说,一些构成违反国内公共政策的事项,并不一定就违反国际公共政策。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一般应适用更有利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国际公共政策。

  2、应该逐渐抛弃随意性及可变性较大的公共政策的主观标准而采用更加合理的客观标准。即不再以外国仲裁裁决的准据法本身与我国公共政策不一致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只在承认和执行裁决导致危害我国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和执行。

  3、应狭义地解释公共政策,将公共秩序保留限制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明显违反我国法制基本原则的范围内。

  此外,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关公共政策的内容向具体化和范围确定化方向发展。同时,可以从司法程序的角度严格限制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援用,将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这样既保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严肃性,又限制了其适用的机会。

  综上,从法院的角度而言,不宜过多以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不符合《纽约公约》的发展趋势,不仅会导致冲突解决的结果不公正、不合理,也会给我国对外经贸关系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需顺应《纽约公约》支持裁决执行的发展趋势,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为中国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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