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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能源的法律定义浅析
发布日期:2010-02-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把替代能源仅仅理解为“替代化石能源”的能源,还不甚准确,应该增加一条内容,即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并且把替代能源概念的替代目的阐释清楚,即替代能源的内涵应该增加“节能、环保、高效”的目标。因此,替代能源的外延,包括替代传统能源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可再生能源,以及替代高碳能源的低碳能源等。
【英文摘要】Understanding the alternative energy only as “alternative to fossil fuels” is not so accurate. We should add a content to it, that is, to use low-carbon energy alternatives to high-carbon energy. And the purpose of the alternative should be clearly explained. The connotation of alternative energy should be increased the objectiv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igh efficiency”. Therefore, the extension of alternative energy sources includes new energy to replace conventional energy, renewable energy substituting fossil fuels and low-carbon energy which alternatives to high-carbon energy.
【关键词】替代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低碳能源
【英文关键词】Alternative energy; New energy; Renewable energy; Low-carbon energy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能源替代问题对人类能源利用来说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人类历史上就经历过两次能源大替换。就我国现阶段而言,从法律上正确理解替代能源的概念,不单是能源立法的要求,也有助于在实践中厘清对于能源替代问题不正确的认识。
   
    一、对替代能源的“替代”一词之理解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替代”与“代替”同义,即以甲换乙,起乙的作用。甲之所以要换乙,原因无非是:乙数量有限,需要用甲代替;乙有缺陷,用甲能够弥补;甲具有乙同样的功能,能够起到乙的作用,甚至比乙发挥的作用更好。于是,替代能源可理解为:第一,用一种能源替换另一种能源;第二,能够起到被替换能源的作用。
   
    人类历史上经历过两次能源大替换,即从薪柴到煤炭,从煤炭到石油、天然气,现在正在进行第三次能源大替换,即从依赖于石油、天然气替换到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来。每一次能源大替换,都是一次能源替代过程。煤炭替代薪柴,是把煤炭作为替代能源的,石油替代煤炭,是把石油作为替代能源的。薪柴是可再生能源,理论上是取之不尽的,而煤炭、石油是化石能源,不可再生,终有耗尽的一天。如果从“替代”两字的字面含义理解,人类经历了用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用此种“化石能源”替代彼种“化石能源”的情况。之所以存在这两种“能源替代”,主要是从工业化生产的需要考虑。薪柴能源效率低,不能适应工业生产需要,煤炭资源虽然储量丰富,但是石油应用更广,热效率更高,价格更便宜。至于化石能源的将来耗竭问题、现实污染问题等,当时并没有过多考虑。因此,尽管过去人类已经出现过“能源替代”的事实,但那时候并没有出现“替代能源”的概念。
   
    人类在经历第二次能源替换之后,石油、天然气并没有完全取代煤炭,甚至煤炭仍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顶梁柱,从而形成了目前这三种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三足鼎立之势。 [1]这三种人类依赖的传统能源又是不可再生的,不可以做到永续利用,而且在利用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造成损害。因此,第三次能源大替换就在这种背景下酝酿产生了,人类必须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石油替代能源,开发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目前世界各国的能源战略均反映两个明显的能源替代政策导向:一是鼓励开发利用替代传统能源的新能源,鼓励开发利用替代化石能源的可再生能源;二是倡导节能降耗,致力于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研发。所以说,人类必须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耗完之前实现能源替换,即提前进行能源替代。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才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替代能源概念,即以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并且,赋予了替代能源以历史使命,即“可持续利用,几乎是用之不竭的,而且消耗后可得到恢复和补充,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对环境无多大损害,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 [2]
   
    替代能源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替代能源概念的外延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正因如此,人们对替代能源内涵的理解还略有不同。在能源领域,过去对替代能源概念的理解是狭义的,即替代能源仅仅是指一切可以替代石油的能源。这么说来,天然气可以替代石油,天然气就是未来石油的替代能源,但是很显然,天然气本身与石油一样面临同样的问题,一样需要被替代。因此,替代能源的这个概念还不很贴切。现在主要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即替代能源是指可以替代目前使用的化石能源的一切能源,既包括对煤炭、石油的替换,也包括对天然气的替换。本文认为,对替代能源概念的理解还可以更严谨一些,把替代能源概念仅仅限于是对“替代化石能源”的能源的理解,还不甚准确。有学者认为,能源替代的边界约束应该明确定位在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用可再生能源替代非再生能源的基点上。能源替代的目标应该定位在清洁生产和综合资源优化。 [3]无疑这是正确的,应该把替代能源概念的替代目的阐释清楚。此外,本文认为还应该增加一条,即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能源替代还应该增加“节能、环保、高效”的目标。
   
    要正确理解替代能源的概念,还必须从法律上阐明替代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低碳能源等几个概念的关系。
   
    二、替代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替代能源的概念与可再生能源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背景是,人类过于依赖传统的化石能源,随着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能源资源缺乏、结构不够合理、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就成为全球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上所述,为了能够更广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国际社会产生了替代能源的概念,即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与不可再生能源相对应使用的一个概念。按一次能源是否可以再生,可把能源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可以从自然界源源不断地得到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不可再生能源是指一旦消耗就很难再生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核燃料等。从发展趋势上讲,今后应当逐步用可再生能源来替代不可再生能源。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不可再生能源的替代能源,其本身就属于替代能源的范畴。
   
    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在不同语种和不同语境中会有不同的理解。严格意义上的“可再生”,仅仅是指在一次能源形式中的可再生。所谓一次能源,是指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天然能源,如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与之对应的是二次能源,是指不能从自然界直接获取、必须通过消耗一次能源才能获得的能源,即将一次能源加工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能源,如汽油、煤油、柴油、电力等,故二次能源又称为转换能源。 [4]二次能源虽然是一次能源的“再次生成”,但也不属于我们此处阐释的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内涵。
   
    可再生能源在国际上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1981年8月联合国在内罗毕召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在能源科学领域,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是指那些随着人类的大规模开发和长期利用,总的数量不会逐渐减少,甚至可以不断得以补充,即不断“再生”的一次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海洋能、潮汐能等。在法学领域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方式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的表述不尽相同。有的采取一般条款式与例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例如,欧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中,既用一般条款明确“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内涵,又用例举式界定“可再生能源”外延的边界及其各个种概念的内涵; [5]有的采取例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式,如日本、德国等;有的采取穷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式,如澳大利亚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法》中规定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潮汐能等10项能源形式作为该法律所界定的可再生能源具体形式。同时,该条还将来源于化石能源和化石能源废弃产品的能源等排除在可再生能源之外;还有的国家采取了例举式方式,例如,英国、哥伦比亚、西班牙等。 [6]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7]而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连续、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 [8]可见,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定义吸收了国外相关模式的优点,《可再生能源法》采用了例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定义模式,《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一般条款式与例举式相结合的定义模式。并且,把可再生能源的外延均限定在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六种形式。当然,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和范畴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其外延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科技以及环境状况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可再生能源的开放性是替代能源开放性特点的具体表现,上述可再生能源外延的六种能源形式也是替代能源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替代能源与新能源
   
    从上述替代能源的定义可知,新能源是替代传统能源的能源,无疑,新能源也是属于替代能源范畴的一个概念。但新能源也有自己独立的内涵,与替代能源的内涵又有所不同。
   
    长期以来,人们对“新能源”的定义比较含混,范围不够清晰,认识上存在争议。“新能源”包涵着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的定义,关键是对“新”字如何界定。这个“新”字既可理解为是区别于传统的“旧”能源利用方式及能源系统,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新的能源技术。目前对于新能源的狭义化定义,主要是将新能源的“新”局限在可再生能源技术之中。严格地讲,可再生能源不是新的能源利用形式,而是最古老的能源利用方式之一,只是今天当人类无法承受工业化大规模利用化石能源所带来的环境和资源的巨额代价时,我们才重新赋予可再生能源以“新”的含义。对于环境和资源具有“新”意义的能源利用方式不能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技术上。
   
    众所周知,传统的能源利用形式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人类需要在能源问题上寻找到一条新的出路,需要有多种“新”的能源转换和利用形态,建立多源“新”的能源供应体系,创造多维“新”的能源交易机制来解决人类文明的动力问题,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新能源“新”字的广义概念。有学者认为,“新能源”的“新”,不仅区别于工业化时代的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利用形态,而且区别于旧式的传统能源利用思维模式。 [9]本文赞成这种对“新”字的理解。新的技术替代落后的生产方式,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新的能源体系和由新技术支撑的能源利用方式,以及新的能源利用理念,最终会替代传统的能源利用机制。所以,新能源的关键是针对传统能源利用方式的先进性和替代性。本文完全赞成这种说法。该学者认为,能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都可以列入新能源,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因此,广义的新能源将主要包涵了以下几个方面:高效利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核能;节能。 [10]本文认为,这里混淆了新能源的“新”技术、“新”理念与新能源的具体能源类型的区别。新能源的“新”是定语,落脚点应该在“能源”上,而这种“新”的“能源”正属于替代能源的范畴。
   
    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对新能源的定义是,“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非常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11]所谓的非常规能源,是指由于技术、经济等因素的限制,迄今尚未大规模使用的能源,它是与常规能源对应使用的一个概念,有时又把非常规能源直接称为新能源。而常规能源,是指目前已大规模生产和广泛利用的能源,如水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有时,常规能源又称为传统能源。从上述新能源的定义可知,新能源既包括不可再生能源(如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也包括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因此,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共同都归属于替代能源的范畴。
   
    当然,新能源的概念也是相对的,人们在开始利用某一种能源形式时,把它当作新能源来对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这种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比重的加大,人们逐步就把它当作常规能源看待了。如核聚变能,对我国来讲是新能源,因为,目前它只占我国能源的0.5%,而对不少发达国家而言,它已是常规能源。如在法国,它的比重是78%以上,在英国,它已占27%,在日本,它已占27%以上。再用我国的水能为例,以前,它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只占3%左右,但是到1996年底,水电已占我国发电容量的25%(占发电量的19%), [12]它已由新能源逐步变成了我国的常规能源,被排除在新能源之外,但水能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能源,不影响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替代能源类型的地位。
   
    发展新能源和相关技术,对未来能源替代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充分重视,早做准备,积极跟踪,组织研发。开发利用新能源,必须依靠先进的能源科技。
   
    四、替代能源与低碳能源
   
    这里还需要提及替代能源的另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低碳能源。低碳能源是替代高碳能源的一种能源类型,它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低或者零排放的能源产品,主要包括核能和一部分可再生能源等。低碳能源是与高碳能源相对应使用的一个概念,所谓高碳能源,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高的能源产品,主要是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 [13]之所以在替代能源概念中特意强调低碳能源对高碳能源的替代问题,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地球温室气体排放与地球气候变化相互关系认识的不断加深,国际社会要求各国采取对策努力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声越来越高。从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呼吁保护气候系统开始,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再到《京都议定书》的出台,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了不懈努力。许多国家在调整能源战略和制定能源政策时,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重点是限制化石能源消费,鼓励能源节约和清洁能源使用。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世界能源发展新的制约因素,也是世界石油危机后推动节能和替代能源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各国纷纷把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低碳和无碳能源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可见,气候变化对能源发展影响加大,低碳和无碳能源成为新热点。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是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
   
    依据低碳能源的定义可见,低碳能源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三者既有交叉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三者都归属于替代能源的范畴。
   
    五、替代能源的特点
   
    本人认为,替代能源具有以下特点:(1)经济上的合理性。一种能源替代另一种能源,必须经济上合理,如果不合理,这种能源替代则没有必要。替代能源应该具有价格优势;(2)技术上的可行性。一种能源替代另一种能源,必须技术上可行,如果不可行或不能形成产业,仅仅停留在实验室,这种替代设想也不能变成实践中的现实,替代仍不能实现。从历史来看,每一次能源替代实际上也是技术的转换,都是从一种能源技术转换成另一种能源技术。没有技术的进步,没有新技术的实现,就不可能有能源替代;(3)替代的目的性。一种能源替代另一种能源,必须具有某种目的,这种目的要么是为了能源可持续利用,解决能源短缺问题,要么是为了达到节能、高效、环保的要求,否则这种替代没有必要;(4)外延的开放性。替代能源是一个开放性的集合概念,其外延是发展变化的。如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与低碳能源等都属于替代能源的范畴,而这些能源概念本身就具有开放性,其具体的能源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变化而层出不穷,新的能源类型不断涌现,进而取代原有的能源类型;(5)功能上的同等性。一种能源替代另一种能源,必须能够起到原有能源的功能与作用,否则不必要替代;(6)替代行为的超前性和不彻底性。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低碳能源对不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高碳能源的替代,不是等原来的化石能源等传统能源耗尽了才来替代的。而且,每一次能源替代都不是完全彻底地对原来能源的替代,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要彻底耗尽并退出能源舞台还尚需时日,而此时,新的能源形式已登上能源舞台。此外,替代能源还具有公共物品性。即每个人对替代能源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其他人也消费这一类型能源的机会。这同传统的常规能源有很大的区别,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由国家来拥有和管理,权属是国家所有,他人只享有开采权、使用权。而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作为替代能源,这些都是全社会共同享有的产品,不能为其确定权属。开发利用者将其转化为可交易的能源(如电力)时,才从社会产品转变为私人商品的性质。
   
    六、结语
   
    从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低碳能源的内涵与外延中,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替代能源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上述这些能源是现在或将来替代目前正在使用的不可再生能源、传统能源和高碳能源的主要能源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在能源领域,人们往往把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低碳能源和替代能源的名词相互混用,虽然它们包含的具体能源类型不同,但有时候人们把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新能源与低碳能源的界线分得不是很清楚,经常可再生能源就是替代能源的代名词。其实,从能源替代的角度,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低碳能源及其内含具体能源类型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精神实质的确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大致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所谓的替代能源,是指那些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能够通过替代传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高碳能源而达到能源可持续利用,并实现节能、环保、高效目的的一切能源。其外延包括替代传统能源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可再生能源,以及替代高碳能源的低碳能源等。

【作者简介】
谭柏平,男,湖南耒阳市人,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据2004年统计,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这三种传统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占的比重,在美国为:石油占40.2%、天然气占25%、煤炭占24.2%;在中国为:石油占22.3%、天然气占2.5%、煤炭占69%。(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June 2005。)
[2] 参见《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内罗毕行动纲领》(1981年8月联合国在内罗毕召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
[3] 周渝慧:“能源替代的边界”,载《华中电力报》,2007年6月30日第4版。
[4] 刘辉:“对我国《能源法》立法问题的思考”,载《国际石油经济》, 2006年第7期,第19—22页。
[5] 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2001年制定的《关于在共同体内部市场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指令》第二条第一项中将“可再生能源”定义为“可再生的非化石的能源”,并在该定义后用括号例举出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能、水电、生物废料、排放的气体、废水净化站的气体和生物质气体等9种能源形式。接着,在该条的第二至第四项又分别定义“生物废料”、“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能”、“电能的消耗”等3个概念。上述定义在《欧洲共同体关于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指令的共同立场》中全文援引。
[6] 肖江平、肖乾刚:“‘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定义”,载《法学评论》(双月刊), 2004年第2期(总第124期),第101—106页。
[7] 《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
[8]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139条。
[9] 韩晓平:“关于‘新能源’的定义”,载中国能源网,2007-03-07,2008年4月21日访问。
[10] 韩晓平:“关于‘新能源’的定义”,载中国能源网,2007-03-07,2008年4月21日访问。
[11]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139条。
[12] 王璋保:“改变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载《工业炉》,1998年8月,第20卷第3期,第14—19页。
[13]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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