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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实施及知识产权交易的博弈分析
发布日期:2004-07-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运用博弈论分析:(1)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对待知识产权有关协议的利益选择;(2)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中双方“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共同实现问题。合作是保证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

  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每个“经济人”(指受经济理性驱使,根据趋利避害原则行事的“人”,扩大到任何经济实体,利益集团及至民族国家)都是利己主义者,对自己利益有最好的判断,亦无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动机,总的效果是社会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客观上亦增进了社会的福利。但从日常经济生活到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经济人”之间斤斤计较、以邻为壑,乃至发生冲突而两败俱伤的例子亦屡见不鲜。本文拟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交易(本文主要针对专利权交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运用博弈论进行分析。

  1 博弈论及对知识产权的有关国际协议实施和知识产权(专利)交易的博弈分析

  1.1 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博弈论,讨论的是理性人的选择与相互对策问题,被誉为“社会科学的统一理论”,本文拟运用博弈论来为知识产权制度相关协议实施和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个人利益最大化”问题与“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寻找平衡点。

  案例:典型的案例是“囚徒困境”,此案例讨论的是二人合作做案,被地方检查官控告后的坦白还是抗拒的理性选择问题,我们借用张华夏教授《博弈论与霍布斯问题》一文中修改后的“囚徒困境”或“合作狩猎”模型来说明问题:A、B两个原始人合作捕杀猛兽。如A在狩猎战斗中逃跑,A己身无论任何危险,待B擒得猛兽后又可坐享其成,因而对A的利益来说,这个对策得分为10分。而B独自射杀猛兽,既有捕获猛兽的机会又有被猛兽咬伤的危险,权衡利弊B这个对策利益得分对其来说为0分。如若A、B同时逃跑,利用这段时间去采集野果之类,虽没有肉食但也不会一无所获,故二人利益得分均为2分。如若A、B同时出去狩猎,精诚合作,可将猛兽打死,平分其肉,其利益得分为可为6.这样在这个不确定的博弈中,A与B均有两种对策:1.逃跑;2.合作。

  就个人来说,最优选择是什么?是逃跑还是合作?以A为例,如果B逃跑,A当然选择逃跑(即方案A1B1),这里A可得2分利益,反之,他会一无所获,毫无收益。如果B合作,坚持阵地,A的最佳利益选择还是逃跑。因为选择逃跑可得10分利益,比选择合作得6分利益还要大。同样道理,B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同样的对策,结果:A、B均逃跑,各得2分利益。很显然,从矩阵分析,如果A、B均采取合作的策略,双方各得6分利益,这才是最佳的选择方案。这就是说,从个人角度看的最优方案,从整体看不是实现最大利益的决策,而是比较差的决策。这就是困境(Dilem ma),就是悖论(系统论将它标为“整体悖论”),这是个人利益性与整体利益性发生矛盾,强调个人利益的结果,导致整体利益无法实现最大,而从选择整体利益角度出发的最优决策的支付函数值为[6,6].

  1.2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相关协议实施的博弈分析

  1.2.1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现状及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核心部分是通过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以法定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从而激发创造力,以使人类社会更广泛和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些成果,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加速器。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知识产权制度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有其不公平的一面。(1)在发达国家,它做为旧经济秩序的一部分,造成了人们之间的贫富不均。现今名列前茅的世界富豪,几乎都是近十几年靠掌握和运用所谓“知识资本”,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发迹的。据报载,比尔。盖茨的个人财富已经超过10000亿元,世界前三名富豪的财产,超过了48个发展中国家年GDP的总和,这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寻求人类的基本公平,应当注意研究建立更为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新规则。

  知识产权制度历经数百年已经趋于比较稳定与成熟,《保护工业产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合约确立的原则已成为国际间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为多数国家接受。但知识产权制度与当今人类科学技术发展速度对知识产权所提出的要求仍然不适应,尤其以美国为代表的最发达国家,迫切要求制定新的规则,以维护本国利益。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要求下,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三大新议题之一,列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到的内容。1993年12月15日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此协议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2)如何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则,既保障知识产权国际交往的秩序,又能符合国情,真正有效地保护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面临的又一问题。

  1.2.2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相关协议实施的博弈分析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现状说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本集团之益,借政治经济强权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谈判的内容,并与1993年12月15日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一方面我们不否认该协议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由于政治经济等历史原因,“知识经济”只是纸上谈兵,片面强调相互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存在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应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如何将二者统一起来,实现二者利益最大化呢?我们假设发达国家为N,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为S,二个利益集团对待知识产权制度相关协议的实施无非有两种选择:1.合作;2.不合作。

  对每一个利益集团来讲,最优选择是什么?以N为例说明:如果S采取不合作态度(不限制对其它国家知识产权的无偿利用)。N当然会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技术封锁、相关贸易封锁,因其知识成果几近被无偿使用,蕴含在商品中的知识产权价值无法实现),如果N采取合作态度,其利益值为2(N2S1),西方发达国家不会仍由其专利技术几近被无偿使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对自身利益的潜在威胁是可怕的)。如果S采取合用态度,则N还是选择不合用态度为佳,其利益分值为10分(N1S2)(发展中国家知识产量贫乏,发达国家可以为我所需,所用的很少,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态度,可以使发达国家为所欲为,攫取更大利益)。以S为例说明:如果N采取不合作态度,S当然也会选择不合作态度(S1N1)(可以最大限度的无偿利用发达国家的知识技术)尚可得4分利益,如果N采取合作态度,S还会选择不合作态度,可以任意无偿使用发达国家知识技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以便获得最大利益(S1N2)。结果:A的最优选择是不合作,B的最优选择也是不合作,大家各得4分利益。这是从个人(集团)理性,个人(集团)利益出发分析的结果,从矩阵看,很显然,N2S2方案才是最优方案,双方均采取合作态度,实现了整体利益最大值(8+8gt;10+2gt;4+4)。这样“囚徒困境”模型的支付矩阵的各个最大值的组合,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而言,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协议的不同选择的指导意义。

  结论:南北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是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决策,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促进技术进步兼顾公众利益的立法宗旨,是解决南北双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争议,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终极目的―――公共利益的形而上学预设。

  1.3 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中的问题及其博弈分析

  1.3.1 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中的问题

  知识产权(本文主要针对专利权)的商品化问题,是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但专利权做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值的确定游离于价值规律之外,影响专利权价值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专利权类型的保护范围不同,审批条件不同及由此引起的可靠性不同,保护期不同,因此价值也不同;②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价值不同;③专利的法律状态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a.专利性质不同,价值不同;b.专利权的存在地域对专利价值影响;c.专利有效期限对专利价值影响;④专利的实施状态对专利价值的影响;a.许可状态,许可类型对专利价值影响;b.专利的实施效果对专利权价值影响;⑤专利技术的成熟度、技术的实施难度,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行业对专利价值的影响;⑥专利技术的成本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⑦专利权的收益因素对价值的影响等。以上诸种因素对专利权交易中双方而言,困挠双方的决定因素莫过于:a.专利价值的预期经济收益如何,能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b.该专利技术要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市场风险到底有多大。这将导致专利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a.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没有把握不敢轻易交易,导致成本上升,社会资源闲置浪费,不能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创造财富;b.缺乏鼓励双方进行理性交易的措施,应探讨公平、合理所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

  1.3.2 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的博弈分析

  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做为交易的根本目的,但知识产权(专利权)这种特殊商品,影响其价值的不确定因素颇多(前述),要获得真正合理的交易价格是困难的。同时,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交易原则缺乏理性规定,使得在交易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交易成功率低,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闲置,不能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交易价格偏离知识产权(专利权)真正价值,影响双方当事人利益。本文试图用博弈论来分析知识产权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决择,以期能满足双方利益最大化,实现稀缺性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同时力图将个人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个人利益至上原则与整体利益原则统一起来。

  对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双方A(卖方)B(买方)来说,因受诸因素影响,所以双方对可能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充分论证,将风险因素考虑在内,心中已有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双方在交易价格问题上肯定会处于拉锯状态,对A、B而言,同样有两种决策:1.合作;2.不合作。

  就个人来讲,最优选择是什么?是合作还是不合作?以A为例来说明:如果B无意合作,A当然要选择不合作(即方案A1B1),对A而言,勉强要求合作,必然以自己利益受损为前提,不如放弃机会,保留所有权,去重新寻找投资伙伴。如果B有意合作,A若从个人利益考虑,还是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为佳,这样A在谈判中完全处于主动地位,可能得10分利益,比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A2B2)所取得的利益还要大。同理,B也会采取同样的策略和态度,结果A、B各得4分利益。很明显,从矩阵看,如果A、B都采取合作策略,双方都会得到8分利益。

  我们进一步根据“囚徒困境”模型来分析博弈面临的四种效益(结果),以A为例来说明:A不愿合作,B有意合用;A、B均有意合作;A、B均无意合作;A有意合作,B无意合作。这四种结果我们分别用字母T、R、P、S表示。根据矩阵:1.Tgt;Rgt;Pgt;S(10gt;8gt;4gt;2),即对A而言,收益值的大小顺序是:A不愿合作,B有意合作gt;二者均有意合作gt;二者均无意合作gt;A有意愿合作,B无意愿合作。T种收益对A而言最佳,但S种收益对A而言最差。T种决策可以保证A的利益最大化。以B为例,不合作(背叛)亦是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决策,结果均背叛,双方利益均实现最小,这使博弈者陷入合作与不合作(背叛)的二难境地。2.Rgt;T+R2(8gt;10+22)即双方合作的收益比一方有意合作、一方无意合作的平均收益好,这排除了一方剥削之可能。从个人利益角度看的最佳方案,从整体看不是最优而是比较差的方案,A、B双方均可能无法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只有各退一步谋求合作,即能充分实现个人利益,又保障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8+8gt;10+2gt;4+4)。

  依此类推,“囚徒困境”支付矩阵的各个值的组合对知识产权产交易的指导意义,可以写成如下定性形式。

  2 如何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使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相关协议实施和知识产权交易(专利权)从选择A1B1(N1S1)决策进展到A2B2(N2S2)决策?

  2.1 现代弈论的成就证明,自利的个人经过多次重复的博弈会明白这个道理。1980年博弈学家罗伯特。艾克特通过实验,让众多博弈者通过电脑提交博弈程序参赛,得出结论是:在二人多次博弈中,对于个人来讲最优方案不是“总不合作”,而是第一次合作以后各方依对方策略“一报还一报”(这个策略被称做“针锋相对”)能够成功,是因为它引诱对手合作,而当帮助得到对手的有条件报答时,这样的帮助就有利。显然,这是一个基本合作的策略,进一步的理论分析表明,以互惠性为基础的合作能够在一个自私的世界中开始,还能在范围广泛的其它策略相互作用的同时兴盛起来,并且能够对抗其它策略的侵犯。

  2.2 倡导到惠利他原则和公平原则交易必须建立在利益回报的基础上,回报是合作延续的基本条件,并保证各方都能从中获利。人们从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转变到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再转到追求整体利益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这里包含一个从手段转化到目标的过程。共同利益最大化是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2.3 鼓励合作,创建纳什均衡,使知识产权交易纳入良性循环轨道。“针锋相对”策略将构成“纳什均衡”(Nahsequilibriium)。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策略)组合,所有对局者不再选择其它策略来打破均衡。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本身无可厚非,但如何将其导向集体理性,根据“集体行动”理论(亦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集体利益(整体利益)所包含的个体利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排他性的(exclusive),即产生“零和博弈的结果(一方赢意味着另一方输,总和为零;零和博弈是一种不合作博弈,致力于如何把对方的利益转到”我“手中)。二是相容性的(inclusive),个体利益相互包含,个体所得并不相互抵消;即产生”正和博弈“的结果,双方都是赢家,赢得之和为正,通过合作创造新的利益,反之,负就是双方皆输,如“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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