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查询手续后,有关金融机构负责人要指定业务部门派专人接待,及时如实地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和有关资料。但查询的执行人员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经金融机构盖章,并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守秘密。
查询在执行存款的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被执行人隐瞒存款的情况下,执行存款是否成功,关键是看查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由存款,才能采取冻结、划拨措施,从而使执行成功。事实上被执行人有存款,但查询不出其开户银行和存款的下落,冻结、划拨就无法着手。因此,查询是执行存款最为重要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应当把调查与询问结合起来,灵活地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多种手段,查明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努力使案件执行成功。从实践情况来看,调查询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1、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这是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对自己有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履行这一义务是有一定的有利条件的,因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原来就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如有汇款帐目往来,知道对方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又如与对方又业务往来,通过一定途经可能了解对方有无存款情况的。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如有参考价值,执行人员可依其所提供的线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2、通过搜查发现存款线索
申请人或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可能有存款,但不知存在哪个金融机构以及账号等,可以运用《最干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规定,采取搜查措施,查获存折、存单、有价证券等,或者从财物帐簿、来往汇款票据、合同书上发现有关存款的情况,然构,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提取等措施。
3、通过审计予以查清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提供财务帐簿或搞乱财物,借机隐瞒资金及存款。对此,可以邀请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利用审计人员对财务内行的有利条件,发现被执行人逃避的资金及存款的情况,并举依审计所发现的线索追查下去。如果被执行企业拒绝审计或不配合审计,可视具体情况以妨害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论处。
4、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函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能有存款,但不知存入哪个金融机构以及账号,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1款规定,向辖区范围内的多个金融机构发出带有保密性的调查函,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告知有无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金融机构在执行工作上与人民法院联系密切,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其内部规定,通常都能协助办理的,因而,这种调查方法是可行的。金融机构告知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后,执行人员应当予以保密。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发调查函调查不是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因此,金融机构如果不告知执行人有无存款情况就不能对其以妨害执行论处。当金融机构告知有被执行人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去查询,然后办理冻结、划拨手续。
5、向有关部门了解
当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时,必定与有关机关、部门发生联系,如向税务部门汇出税款、向电力部门汇出电费,等等,这就会暴露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执行人员通过这些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可以顺着线索,查到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周克勤 史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