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被告人张某因盗窃罪和失火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分歧】
在犯罪分子犯数罪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缓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在对数罪分别量刑的基础上,针对数个宣告刑分别宣告缓刑,然后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并确定考验期。
第二种观点是: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针对执行刑宣告缓刑并确定缓刑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数罪并罚制度的功能在于协调数个宣告刑和一个执行刑之间的关系,因而数罪并罚存在于犯罪分子因犯数罪而被判处数个宣告刑的情况,而不能适用于犯罪分子因数罪而被判处数个宣告刑并分别缓刑的情况。
2、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形式要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的适用只有在数罪并罚之后,确定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符合缓刑的法定形式要件,然后才可以根据缓刑的实质要件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在数罪并罚完成之前,做出的这种评价是不客观的。
因此对数罪适用缓刑应对数罪并罚后决定的执行刑为基础,而不能以每个罪分别判处的宣告刑为基础进行判断。
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