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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简介
发布日期:2010-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独立战争后的百年间,美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的自由银行制度,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范围的的干预也较少。

    1929年,“大萧条”时代到来,纽约股市崩溃,大批银行破产。美国国会成立的银行调查委员会经过大量调查后认为,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不仅造成短期负债与股票、债券等长期资产之间比例严重失衡,而且极大影响了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进而损害了储户的利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不宜继续下去。

    1933年,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为自身投资而购买股票,即使购买公司债券也有严格限制。

    此后60余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渐成大势所趋。美国人意识到,限制自由竞争与发展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已成桎梏。金融企业为求发展空间,频繁使用相互持股、购并等手段以规避该法。由于该法的掣肘,美国法院对相当数量的金融企业兼并案件一筹莫展,不得不延期审理。究竟是坚持分业体制,还是实行混业体制,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开始了激烈的争论。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为《Gramm-Leach-Bliley法)。当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该法案,并称:“它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首次提出了金融立法的新观念——“效率与竞争”,将旧存的数量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集中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予以清理并修改。该法共计7章219个法条,主要内容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核心条款,允许并提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继承将金融服务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美国金融法律传统,并予以强化;建立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力度,等等。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不仅整合了美国庞杂的金融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可以联合经营的金融体系。最早在美国实行并传播到世界各地、对国际金融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在它的发源地走向终结,混业经营的新纪元就此到来。进入21世纪后,美国经济保持繁荣,特别是信息技术引领的网络经济奇迹般崛起,与《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实施密不可分。

    但是,随着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质疑《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负面作用。在它的推动下,美国经济逐步走向了过度的虚拟化和自由化,网络泡沫、房地产泡沫接连破灭,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成灾。而且这一法案放松了金融监管,所订立的监管机制是功能与机构管理的混合制。由于美国在监管机构上属于多元模式,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中央银行等等,各自有着不同的监管范围,在发生问题时必须跨单位协商,监管的效率低下而成本高昂,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在次贷危机中,这种监管制度的致命缺陷暴露无疑。

    无论如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毕竟是美国乃至世界金融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功过究竟如何,也许只有等到当前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渡过后,才能客观地加以评价。

 

作者: 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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