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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最早的有关青少年的专门立法
发布日期:2010-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的《少年法庭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关青少年的专门立法,其宗旨是:⑴对于身心正处于发育过程中的青少年,应该改变过去那种只着眼于使用严厉处分的办法,而应当采取多种多样的保护和指导措施。⑵对于不同的青少年犯罪,应当采取灵活的、适合不同情况的改造和教育计划,以使他们走上新生的道路,并为此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美国的这部《少年法庭法》揭开了世界上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序幕。

  美国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很快为其他国家所仿效,英国于1905年制定了少年法一类的法规,1908年建立了少年法院。英国第一部有关未成年人司法的主要法律于1933年开始实施。对儿童和处于危险中或被抛弃的青少年的保护是地方社会服务机构的责任,这些机构有责任通过建议、照顾和帮助以帮助未成年人。

  德国于1908年建立了少年法院,1923年制定了第一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这部法律作为一部自治的刑法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规定了专门的管辖司法和自成体系的惩罚系统,包含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程序规定以及专门的监禁法律。

  瑞典是把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国家之一。1902年,第一部推行矫正措施的法律开始在该国实施。该部法律施行了达40年之久。1964年瑞典的改革取消了强迫性原则,强调预防和自愿的措施,要求根据未成年人的社会情况对其采取措施。

  在比利时,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于1912年被投入使用。它规定了一种专门的司法,负责处理未成年人违法或违法前的未成年人,以及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处在危险中的未成年人,比如不上学和逃学。

  葡萄牙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在1911年付诸实施,它强调了个人的保护,并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1921年,巴西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在1927年被实施。

  亚洲的印度于1905年首先设立了少年法庭,日本从1898年制定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开始,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青少年法规,并建立了家庭法院,专门审理有关未成年人案件。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了自己的青少年法规。

    1985年11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称《北京规则》获得通过,它对于世界各国的青少年立法不仅提供了范例,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作者: 曾智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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