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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需要新思维
发布日期:2010-01-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前言:很久以前就想写这篇文章,却迟迟未动笔,适逢最近扫黄打非,关闭了大量的BT网站 [1],促使我终于下决心把它写出来。       本文所有参考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感谢google、wiki等网站,更感谢字幕组、BT做种者、开源软件编写者等“网络活雷锋们” [2],写这篇文章的初衷就是向你们致敬。       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令》颁布,原名是《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 [3],其主要内容是作者及其授权的人(书商和印刷商)享有一定时期内对其作品专有的印制和销售权 [4]。       时至今日,版权早已不限于专有印制权和销售权,仅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内容就有十七项之多,而其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堪称 “伟大”的发明。       互联网出现之前,恐怕没有一个国家会赋予版权以“传播权”的内容,道理很简单:我买了一本书,只要不是出租牟利,想给谁看不行呢?哪怕“传播”的人在中国,而“被传播”的人远在撒哈拉沙漠。这无须引用针对商业使用的一次穷竭原则,本来就不是什么深奥的法理规则,而是简单的自然法则 [5]。可是,“伟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发明之后,我们发现:不行了,借书给别人看这样基本的自由已经成为某个人垄断的权利。       问题是,这样的权利它的法理基础在哪里呢?作品的诞生就是为了传播,没有传播的作品不过是作者的喃喃自语,不具有实际意义。传播是人们通过符号、信号,传递、接收与反馈信息的活动;是人们彼此交换意见、思想、情感,以达到相互了解和影响的过程;世界处处充满了传播现象,生命每时每刻都在进行传播活动,生命不息,传播不止。 [6]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专属于某个人的“传播权”,每个人都有对事物的理解,都有权向他人传达这种理解,这是人的本能需求,是人与人间最基本的交流,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需要。有谁能把自己的理解强加于别人?又有谁愿意生活在交流传播成为垄断权利的世界里呢?法律又怎么能禁止个人进行交流传播这一类善良本能的活动呢?       其实归根结底,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来的目的不过在于保证权利人获得报酬权的实现,因为有了互联网和各种新技术之后,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以轻易的将一本书或一部电影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到全世界,受到传统版权制度保护的权利人发现,他们通过以前的钱货交易方式获得报酬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于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发明了。但是,这样的规定不仅不具有法理基础,更没有现实必要,不仅完全不可行,更深层次的危害还加重了社会的分化和对立。       应当看到,互联网和新技术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晶,不是反文明,其对于版权带来的冲击其实仅仅是改变了传统的获得报酬的方式,但带给作品真正的创作者的是更多的好处。       首先,我们现在通过网络能获得的许多作品,都是以前传统途径无法获得的,也就是说,互联网和新技术给作品带来了以前从没有过的传播途径和传播对象,而新的传播方式和传播领域必然带来新的获利方式,因此互联网冲击的不是版权制度,而是获利方式。如互联网带给作品无比便捷迅速的传播途径,这意味着创作者可以迅速提升知名度,而知名度无疑能带来经济利益。以美剧《越狱》为例,互联网和BT让一部《越狱》风靡了中国,随着而来的是我们在国内频频看到男主角米勒代言的多个广告。 [7]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互联网,我们现在能有多少人知道《越狱》,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越狱》在美国国内却不见得受欢迎 [8],这就是互联网给这部剧集及相关人员带来的传统媒体和版权贸易方式所不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是互联网给版权保护带来冲击,而是权利人企图把传统环境下以印制权和销售权为核心的版权保护扩大运用到互联网传播行为,让已有的获利方式理所当然的渗透到新的营销管道和传播领域。       其次,现有的版权商业模式下,版权收益往往被大企业及垄断组织截留,到不了作品真正创作者手里,如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便因垄断著作权收益(2005年为99.3%)而备受批评。由于绝大部份的唱片公司会在合约上要求作曲家把著作权让给唱片公司以交换作曲费,所以很多时候作曲家并不拥有他们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就曾有创作者从来没有因自己的作品,从JASRAC得到任何著作权收益分帐,却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被JASRAC要求缴交著作权费用,否则采取法律行动。 [9]而新技术的出现,给了这些真正创作者抛开出版商、经销商等中间商而直接面对受众也就是消费者的机会,也提供了无数可能的新的商业模式和获利方式,所以,新的传播方式不是版权保护的敌人,而是给版权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说阻止作品的传播不可行,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的没落 [10],与此形成对比的是,google已经在中国推出了免费的音乐搜索服务 [11],向用户提供正版音乐的搜索、试听和下载服务,虽然目前该服务只对中国大陆地区用户开放 [12],但占全球五分之一人口能享受到的免费服务,对另外五分之四人口却要收费,这样的现象能够持续多久呢?两相对比,主流趋势是什么就不言而喻了。       中国基尼指数超过警戒线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13],某些地区的社会结构已呈倒丁字型 [14],让底层民众看到改变命运的机会和希望、有一个“中国梦” [15]已是当务之急。而赋予某些人垄断作品网络传播的权利,完全与此背道而行,剥夺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底层民众通过新技术获得知识和改善生活的希望,不禁让人担心会成为“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另一种助剂。有些人习惯于将法律视为利益博弈的结果,但如果仅仅将法律视为利益的产物,未免太令人泄气,人类社会除了利益以外,总有一些超越利益的普世价值。利益追求是人性,爱和关怀更是人性,追求平等、自由更是人类永恒的理想,一千多年前的《法学总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16],这也是法律被视为神圣的根本所在。很难想象只有利益追求的人如何生存,只有利益博弈的社会如何发展,借用一句电影台词:“人没有理想,跟一条咸鱼有什么区别?”(周星驰)。       事实上,畅通的传播不仅是公众的需求,也是权利人的需求。除了前面所述的好处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免费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获利手法,一种更为人性化、让社会更为和谐的经济增长方式。如果说微软代表过去 [17],那么google就代表未来,至少是现在的google。       其实免费经济早已有之 [18],早期的免费经济主要是通过免费以求养成用户的使用习惯,从而为后续的收费做铺垫或捆绑其他的收费服务,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但互联网时代的免费经济早已超越这一模式,google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在google成长的早期,因为它与传统的商业模式实在搭不上边,相信不只是比尔·盖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只是互联网泡沫下催生又一个只会烧钱的普通网站而已, [19]但时至今日,相信没人再敢怀疑它的获利能力,它已成为很多领域内微软最大的对手,一些领域内,它甚至是微软望尘莫及的对手 [20]。它免费、简洁、不让人沉迷,充分让用户参与,人性化得让人记不起它的背后是一个市值超过千亿美元的上市公司 [21]。这无疑直击微软每样产品都伸手要钱的要害,更加代表人类所共同追求的更美好生活。这种免费不同于某位慈善家对穷人们突发奇想的大发慈悲,其影响也远非哪种慈善行为可及。尽管google目前的盈利模式仍比较单一 [22],但这种单一不正好激发起投资者对其未来可能的盈利方式的无尽遐想吗?它让我们不禁想到,也许反资本主义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反资本主义”成为一门生意。       互联网上象google这样的例子多不胜数,今天互联网上免费经济能大行其道,基本条件就是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顺畅和便捷的交流和传播,它使得互联网上推出的每一产品(当然包括“作品”)和服务都拥有可能的无限多的受众,“海量用户带来的规模效应使得服务单一用户的成本趋近于零,聪明的公司早已不再收费” [23]。以收费为目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背了这一趋势,更改变不了这一趋势。       不仅如此,通信传播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个例子是当大部分人对于“云计算”概念 [24]还是云里雾里时,有过BT下载经验的人却很容易对其中所体现的共享与互助似曾相识 [25]。“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以限制传播为收费手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说了这么多,无非是希望我们都来想一想,特别是作为中国人的我们,挥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大棒的时候,都能停下来想一想,我们在做些什么?我们又想为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下一代带来什么?       后记:关于互联网时代的版权制度,已有太多的争议和论述,有人旗帜鲜明的“反版权” [26],一些学者则试图唤起创作者的共享意识,提出“知识共享(CC)” [27],更多的是在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中拉锯 [28],作为一种思考,本文希望的是“免费不侵权”能成为社会的共识。
许彦庭
【注释】
[1] 参见//media.163.com/09/1208/10/5Q0LA3BF00762H91.html,2009年12月8日登入;
[2] 引用自//news.163.com/special/00012Q9L/huoleifeng091015.html,2009年12月31日登入;
[3] 引用自//zh.wikipedia.org/zh-cn/%E5%AE%89%E5%A8%9C%E6%B3%95%E4%BB%A4,2009年12月9日登入;
[4] 引用自//www.hudong.com/wiki/%E3%80%8A%E5%AE%89%E5%A6%AE%E5%A5%B3%E7%8E%8B%E6%B3%95%E4%BB%A4%E3%80%8B,2009年12月9日登入;
[5] 广播权所涉及的“传播”与这里论及的“传播”不同,可参见《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zh.wikisource.org/zh-cn/%E4%BF%9D%E6%8A%A4%E6%96%87%E5%AD%A6%E5%92%8C%E8%89%BA%E6%9C%AF%E4%BD%9C%E5%93%81%E4%BC%AF%E5%B0%94%E5%B0%BC%E5%85%AC%E7%BA%A6,2009年12月22日登入;
[6] 引用自//zh.wikipedia.org/zh-cn/%E4%BC%A0%E6%92%AD,2009年12月22日登入;
[7] 参见//www.mtime.com/my/ustvseries/blog/1353046/,2009年12月22日登入;
[8] 参见//cocochanel.blog.163.com/blog/static/11700462007316102128157/,2009年12月22日登入;
[9] 引用自//zh.wikipedia.org/zh-cn/%E8%91%97%E4%BD%9C%E6%AC%8A,2009年12月24日登入;
[10] 可参见//baike.baidu.com/view/47310.htm中“放弃DRM”段,2009年12月27日登入;
[11] //www.google.cn/music/homepage?hl=zh-CN&tab=wU,2009年12月27日登入;
[12] 参见//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38fb3dc44575b68e,2009年12月27日登入;
[13] 参见//business.sohu.com/20090518/n264021545.shtml,2009年12月27日登入;
[14] 参见//news.sohu.com/20091209/n268803955.shtml,2009年12月27日登入;
[15] 参见//www.my1510.cn/article.php?1c688977db3d57d0,2009年12月31日登入;
[16] 张企泰译,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第5页,下载地址//www.eshuba.com/soft/11501.htm,2010年1月1日登入;
[17] 参见//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8-11/10/content_10333027.htm,2009年12月27日登入;
[18] 参见//wiki.mbalib.com/wiki/%E5%85%8D%E8%B4%B9%E7%BB%8F%E6%B5%8E,2009年12月31日登入;
[19] 参见//www.chinaz.com/Webbiz/BizPlan/0P2132142007.html,2009年12月27日登入;
[20] 参见//apple4.us/2009/07/google-vs-microsoft-what-you-need-to-know.html,2009年12月27日登入;
[21] 参见//news.pcgames.com.cn/cysj/0809/1194268.html,2010年1月1日登入;
[22] 参见//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5-05/31/content_3025917.htm,2009年12月27日登入;
[23] 同18,2009年12月31日登入;
[24] 参见//baike.baidu.com/view/1140366.htm,2009年12月31日登入;
[25] 参见//www.cio360.net/Page/2177/InfoID/300464/SourceId/14394/PubDate/2009-08-10/Default.aspx,2009年12月31日登入;
[26] 参见//zh.wikipedia.org/wiki/Copyleft,2009年12月31日登入;
[27] 参见//cn.creativecommons.org/,2009年12月31日登入;
[28] 参见//zh.wikipedia.org/zh-cn/%E8%91%97%E4%BD%9C%E6%AC%8A中“中华民国的著作权制度”段,2009年12月31日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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