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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
发布日期:2010-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字:视听资料;声纹鉴定;声像鉴定;司法鉴定;录音鉴定;声像司法鉴定;证据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推广应用,现代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计算机等科学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在1981年公安部《关于预审部门使用录音机、照像机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证言进行录音,以便及时取得证言为法庭审判提供证明。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次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予以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在1996年3月17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从而视听资料在我国三大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得到全面确立,都把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证据,进而完善了我国证据制度。视听资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而其内容更加丰富,视听资料的含义概念表述也多种多样,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因受其摄录条件、过程、方式、制作等因素的影响而较难把握,本文就综合现有多方视听资料的概念、归纳视听资料涵盖内容种类、结合生物学视听概念及形成过程,综合论述视听资料的本质含义;通过分析总结视听资料特点、声像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论述视听资料审查要点进而确认其证明力,在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方面加以探讨交流。

  一、 视听资料的含义

  (一)在本文论述视听资料的含义时,我们需先来看一下目前关于视听资料概念的多种表述:

  1、“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片、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片、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231页)。

  2、“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反映出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编号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姜群、傅文光编著 《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第113页)。

  3、“视听资料是指录有声音或图像,具有再现功能的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利用科技手段制成的资料。”(皮纯协等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145页)。

  4、“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这是一种被固定和被保全的证据,更接近于真实情况。”(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1月第1版,第135页)。

  5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80页)。

  6、“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程荣斌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56页)。

  7、“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如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扫描资料等。”(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修订版,第219页)。

  8、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声音、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关视听资料概念的表述虽然有很多种,但主要在于一些存储方式、形成方式上的列举差异,都认为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有关案件的声音、图象、电子资料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带、录象带、磁带等,也称之为声像资料、音像资料、音像证据。在视听资料概念的表述中,都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二)在视听资料含义的阐述中,为了探寻视听资料的本质,我们应当明确视觉和听觉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1、视觉是一个生理学词汇,光作用于视觉器官,使其感受细胞兴奋,其信息经视觉神经系统加工后便产生视觉(vision)。通过视觉,人和动物感知外界物体的大小、明暗、颜色、动静,获得对机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种信息,至少有80%以上的外界信息经视觉获得,视觉是人和动物最重要的感觉。

  2、视觉形成过程是光线→角膜→瞳孔→晶状体(折射光线)→玻璃体(固定眼球)→视网膜(形成物像)→视神经(传导视觉信息)→大脑视觉中枢(形成视觉)。

  3、听觉的是指声波作用于听觉器官,使其感受细胞兴奋并引起听神经的冲动发放传入信息,经各级听觉中枢分析后引起的感觉。

  4、听觉形成过程是外界声波通过介质传到外耳道,再传到鼓膜。鼓膜振动,通过听小骨传到内耳,刺激耳蜗内的毛细胞而产生神经冲动。神经冲动沿着听神经传到大脑皮层的听觉中枢,形成听觉。

  人类的感觉有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视听资料是指视觉、听觉方面的,由视觉和听觉的形成过程可知,视听资料是通过对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再现并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资料。我们可以把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都可以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音像资料,一般以音响、 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它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它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或激光视盘、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微缩胶片、电子计算机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影、音资料等。

  (三)视听资料依据视听特点可分以下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音响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总之,视听资料是通过对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再现并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资料,我们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诉讼或非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储存、还原再现方式的不断更新、视听资料的内容将更加多样化,但其本质还是对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再现并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资料。

  二、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主要在于其内容的真实程度、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作用大小。

  (一)要阐述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明确视听资料的特点:
  1、视听资料的高科技性

  视听资料的信息载体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其制作、保存、显示分别需要专门的摄录、存储、播放设备,比其他证据形式具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带有明显的当前科学技术运用性质。视听资料记录和再现案件原始的真实情况,所包含的案件信息量是很大的,但不必象其它证据一样为了证明详尽建立很大的档案资料,包含同样的案件信息,因为视听资料存储技术的特点,占用的空间相对于其他证据是非常小的。因为视听资料的声音、图像、数据是以声、光、电及其它粒子形式存在,这就决定了视听资料具有信息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易保存的特点。在证据携带、存储、证据采集,、保全方面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从总体上来说,因为科学技术的应用从而使部分证据实现现代化。[

 2、视听资料具有动态直观性

  视听资料往往是对一定时间内持续的音响、影像进行录制,当这一动态过程得到重现时,具有动态的直观性。如录音资料,不但能够反映说话人的语言所表达的内容,还能够反映说话人的语调、语速等特征。录像资料则可反映,案件的环境特点,案件的直观性很强,视听资料对于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有着独特的优势。视听资料不同于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形态特征、数量、质量、理化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通常反映案件的中的部分情况,为个别的片段。而视听资料能够连续地反映案件情况,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通过视听资料,能够更全面更好的直接的了解到案件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达、法律事实的发生、案件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这种视觉、听觉的直观性是其他书证、 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通常所不具有的。

  3、视听资料的记录信息客观可靠性

  视听资料未经过伪造,即为原始的视听资料,一般来说,视听资料比其它证据更具有客观可靠性。因为视听资料形成方式是关于案件真实情况可听、可视的原始证据。在记录的过程中,当事人难以把其主观因素强加进去,而且大部分视听资料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录制的,这样就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我们运用视听资料,再现案件有关过程时也不受任何人的记忆、表达、心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再现多少次都不会变化,只要录制对象正确、录制的方法得当、录制设备正常,视听资料就能够精确的记录与再现当时发生事件、经过和具体情节画面,所以原始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4、视听资料的易被伪造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计算机等科学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录音机、摄象机、录音电话等摄录设备的普及,视听资料的制作已经变的更加容易,其应用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使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它比其他证据更容易被剪辑编辑,而且这种剪辑编辑并不像传统的书证那样易留有比较明显的添加涂改痕迹或可显现观察的潜在痕迹,在视听资料的鉴定中具有相当的难度,以往传统的听辨检验已不能满足要求,需通过对语音图谱的识别来认定是否被剪辑编辑,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也必须借助一定的科学鉴定技术,这样才能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得以体现,发挥其证明力。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时不仅有动态直观、记录信息客观可靠性,还有易被伪造性,由于视听资料通常是利用专门工具、器材,运用计算机、电子信息存储技术由人工制作而成,在受理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对自己有利的目的,会运用剪辑、组合等手段来伪造证据,使得其与原来的视听资料内容完全不同甚至相反,从而改变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通常会用如下手段来改变其内容:

  (1)通过剪辑、删除方法将视听资料中对自己不利的内容部分去除而仅保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2)通过重新编辑的方法来伪造,可以借助处理软件对原始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调整、重新排列顺序,如用图像、录音处理软件编辑处理电子计算机内储存的数据;

  (3)通过消磁的方法来伪造。

  (二)针对视听资料的特点,在视听资料检验实践中,我们为了确认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是否被伪造,再现视听资料所包含的信息,在检验工作中对视听资料在以下方面进行检验、处理,总结如下:

  1、视听资料的完整性检验,即确认声像资料是否有开始、结束、删除、添加、篡改、编辑等特征,声像资料是否完整的专门性工作。

  2、说话人鉴定,也叫声纹鉴定、话者识别、语音同一认定,利用专业设备仪器(如语音工作站、声谱仪)等综合检验方法对录音中说话人与已知说话人的语音进行分析,以确认说话人是否同一人的检验活动。进行话者确认的案件,要有案件发生过程中作案人的说话录音(检材录音),和案件提供的嫌疑人的说话录音(样本录音)。

  3、噪音降除,就是通过应用软硬件对含有噪音的语音文件进行技术处理,提高语音的信噪比,消除噪音对语音的掩盖。

 4、微弱语音增强,对送检语音信号较弱而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录音进行处理,以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能够听辨清楚言语内容。

  5、语音人身分析,就是根据录音中的言语内容对未知说话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活地域、文化水平、职业特点进行的分析推断,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

  6、噪音分析,是对录音中语音之外声音的声源或声源类型的分析。

  7、图像检验,对录像带、光盘(如: VCD、DVD)等载体所记录的人体、物体图像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并对记录的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鉴定。

  8、声像器材的检验,是指对声像资料的种类、牌号、厂家、产地的检验以及声像资料是否某台录音机或摄象机录制等。

  9、音像制品检验鉴定,即确认音像制品音源是否同一、是否盗版等。                                

  10、语音内容整理,即对录音资料通过处理、听辨整理话者语音文字内容。

  11、动态特征、质量、数量的检验鉴定,通过图像测量比对技术确定图像中的人像身高和物体质量、数量;通过图像中特征比对确定人与物的同一;在视频图像内容的检验鉴定中,利用专业软件进行逐帧分析。

  在以上视听资料鉴定中,依据案件委托要求,可以针对视听资料内容是否剪辑编辑、是否为怀疑人声音或影像、是否相关设备摄录等进行鉴定,并通过扩大或降噪等处理手段整理出视听资料所包含的案件信息,对案件事实给予证明。现在视听资料检验技术,已不再是单凭听觉器官、视觉器官的直接分辨能力,其检验设备、方法更加具有科学性,如利用鉴定设备VS—99声纹鉴定系统,对声音以时间、频率以及振幅以精确量化的显示为声纹图谱,通过共振峰随时间的变化模式、声调曲线等韵律特性,声纹特征得到反映(声纹特征主要取决于一个人声音束、嘴形、喉咙、鼻道以及发音肌肉的物理特征),以确定是否同一,是否剪辑编辑可通过语音冲直条等语图确认。

  (三)对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确定,应当从以下方面:

  第一,要细致分析视听资料的形成环境、来源,应当由该证据的提出者对其制作人、形成的时间、地点、录音设备方式及其周围的环境加以综合认定。因为其受周围环境的条件、地形、空气的干湿程度、背景噪音的影响,各种因素影响声像信息的记录,视听资料的准确性。

  第二,对制作视听资料的有关设备的功能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摄录设备是否完善、正常,技术参数是否能满足要求,视听资料是一种对技术条件要求很高的证据材料,采样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视听资料记录信息精确度。

  第三,分析、检验视听资料的内容及图谱应当把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综合分析,通过听辨、查看、图谱检验相结合,依据声像特征分析是否为本质特征,确认是否被删节、剪辑、编纂而失去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审查、检验送检视听资料是否为原始证据。作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较大,如为复制证据,则在转录、传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删节、剪辑、编纂或利用声像处理技术进行仿音、叠影、移像或变更计算机储存材料信息等情况,所以针对复制视听资料更应细致审查、检验,综合所有特征,确认其是否真实,辅助确认其证明力的大小。

  第五,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收集和调查的程序,对于非法的视听资料,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私自摄录的视听资料不可简单化地视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从该取证行为是否会影响取得的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

  总之,视听资料是对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再现并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问题因其自身的特点而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显得更复杂,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在视听资料审查、检验中必须细致认定特征分析其差异点和同一点原因,认定其本质特征,认定真实无疑点的原始视听资料或与原始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有他证据证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可确认其证明力。

作者:周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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