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审员对“陪审”的认知多元化
对座谈会中陪审员发言①传达出的信息进行一个筛检分类,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描述,一类是评价。描述性的陈述可以表示某种现状、事实;评价性陈述可以反映出评价者的价值取向。陪审员描述性的发言相对清晰、明确,并且在数量上远远多于其评价性的发言。
经过对谈话内容的分解和概括,折射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一词有三个层面的认知——一是对陪审工作的认知;二是对陪审制度的认知;三是对陪审员身份的认知。在“陪审”一词作为一项事务、一种制度、一种身份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赋予其的不同意义。
(一)陪审员将“陪审”视为一项工作的认知情况
在将“陪审”作为一项工作,一项需要执行的事务时,陪审员们一般都在讲述陪审案件的一些经历,谈得比较多的也是这项工作开展的情况和遭遇的问题。
通过各位陪审员的描述,大家都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工作的表示现状进行了肯定。不少陪审员也通过列举事例,来说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工作并不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虽然陪审员A、B列举了没有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没有领到判决书,但他们也没有否认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只是,他们的意见是否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由于没有看到判决,从而无从得知。这其实是法院在陪审工作制度细节制订上,没有以一种规范化的方式和途径,将陪审员对裁判结果的“知情权”进行具体化。陪审员B提出,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重视不够,需要将支持陪审员工作纳入陪审员任职单位的目标考核。与之相反,陪审员G谈到了其单位领导对其陪审工作的支持。两位陪审员的谈话反映出了陪审员任职单位对陪审工作的态度和支持程度各不相同,有可能构成陪审工作开展的阻碍。
这些细节化描述,反映出了陪审工作运行中的细节问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座谈内容从量上来说,也是相对集中于这一点——描述陪审工作是如何运行的、在运行中存在怎样的问题以及可以从何处着手解决这些问题等等,这些均是对一种事实状态的表述。
(二)陪审员将“陪审”作为一种制度的认知情况
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员的发言涉及陪审制度的设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果等层面的内容时,他们其实是将“陪审”作为一种制度来看待。相对于将“陪审”作为一项工作的发言,各位陪审员在这一视角下的发言就比较感性,他们都没有系统地、专门地讲述他们对“陪审”制度价值层面的看法,毕竟将一项工作上升到制度层面来认知,需要对具体事务的内在关系和价值进行系统化的思考。
有的陪审员没有直接发表对陪审制度的认知,有的则用“非常好”之类的词汇来评价它,但他们对陪审制度的认知还是可以从一些发言中体现出来。陪审员提到的“实现公正、公平和监督司法”,从陪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将“陪审”进行了制度层面的评价。陪审员C提到的“陪审员制度……更多的是一种监督”、陪审员D提到的“可以表达民意”,多多少少反映了他们对陪审制度价值取向的认知。陪审员E认为,陪审制度对法治建设具有促进作用,便是从陪审制度的社会效果对其进行的评价。
(三)陪审员对“陪审”身份的认知情况
在座谈中,陪审员们对自己所担任的“陪审员”身份认知也各不相同。身份认知属于一个比较复杂的认知过程,如“陪审员”这样一个制度上的身份,投射到现实生活,它就是一个社会角色。当一个普通人被赋予某种社会角色时,他需要通过对这个角色进行定位,确保其在充当这一角色时,使自身个性服从于这一角色,以实现这一社会角色的“应然”状态。
人民陪审员A的讲述反映出其对“陪审员”身份的认知为民意的体现者、司法的监督者。人民陪审员B强调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互补关系——从身份上来讲,他把陪审员放在了裁判者的位置,与法官形成了裁判思维上的互补。人民陪审员C将陪审员比为“瞎子的耳朵,聋子的眼睛”,人民陪审员D和F认为自己的专业知识可以弥补法官在专门知识上缺陷。人民陪审员F认为“陪审员是为老百姓说话,体现民意”。
综合来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对“陪审员”有三重身份上的认知,分别为民意体现者、司法监督者和案件裁判者。在对“陪审员”三种身份认知中,他们更加强调的是前两者,而对于他们来说,案件裁判者这一身份似乎是附属于前两者而产生的。并进而对于他们来说,陪审员通过担任案件裁判人员这一角色,来实现司法监督者和民意体现者的角色价值。由此他们更加在意“陪审员”角色担负的表达民意和监督司法的职责——这一点从陪审员C强调人民陪审员要“敢说”,以及陪审员G强调人民陪审员“要说”上体现出来。裁判职能的行使,也附属于法官裁判职能的行使——可以从陪审员们在描述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时,频繁使用“协助”、“帮助”及“参考”等字眼上体现出来。
同时,从各位陪审员的讲述来看,将陪审员身份定位为民意表达者和司法监督者,是基于他们对陪审员身份的理性、间接认识。既然公认的陪审制度设立目的是监督司法和实现司法民主,那么,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和功能也应该服从于这一目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员”也是案件裁判者的认知,是基于他们进入到陪审工作中,需要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客观事实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同时,裁判者这个角色也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自我认知中,最为模糊和多样的一个。从部分陪审员关于自己从不敢发言到积极发言这一过程的讲述,可以发现武侯陪审员在陪审工作的初期,对于裁判者身份的担任缺乏自信,之后,无论他们认为自己是以专业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还是认为自己是以情理的柔性弥补法律的刚性,并由此开始积极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都反射出他们在陪审工作进行过程中,对自我在审判中的价值的不断探求。
二、人民陪审员思维方式的特点
前文谈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一词有三个层面的认知,而从他们的谈话内容可以发现,他们对“陪审”的描述多于对“陪审”的评价,由此可见,陪审员们的思维方式中感性思维占据了主导地位,需要运用归纳、推理等抽象思维方式的理性思维少有发挥。
(一)描述多于评价——认识和重现事实多于进行价值判断
在将“陪审”作为一项工作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陈述内容最为丰富,虽然其中也有“制度不完善”之类的评价,但并没有涉及对陪审制度理性层面的价值判断,仅仅是将“制度”定义为规则,从这一定义观察其运行情况,由此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
在将“陪审”作为一项制度进行思考时,需要对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价值取向进行解析,同时需要评价这一制度的“实然”与“应然”的契合程度。在这一思维过程中就涉及了较为抽象和系统的价值判断,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陈述可见,他们的这一思维过程明显是比较简单的。“比较好的”、“公正”及“民主”这类抽象的词汇,就可以概括出他们对陪审制度价值的评价。
在将“陪审”作为一种身份进行思考时,反应了个体在负担某种社会角色时自我认知的过程,是个体在扮演某个社会角色时、对这个角色的社会价值以及在这个角色中自我价值的发现过程。这一思维过程也是以价值判断为主要思维方式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这一角度的陈述中,大量讲述了自己在担任陪审员时的感受、心理活动,但这也是一种描述——对事实的描述,虽然可以折射出他们对身为陪审员的自我价值的认知,但这种认知尚处于一种感性层面。
对事物或现象进行描述,表达的是主体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存在形式形成的主观印象;对事物或现象进行评价,反应了主体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容的认知思维过程,评价需要经历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无论将“陪审”作为一种制度还是一种身份进行评价,都需要对其“应然”和“实然”进行比较分析,中间又涉及对“应然”的认知、对“实然”的认知,以及以其中之一者作为判断标准进行逻辑推理,对另一者进行判断。虽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陈述中也反应了他们对“应然”和“实然”的比较分析,但他们对“应然”和“实然”本身的认识还处于感性层面,没有系统化和抽象化的较高层次的认知。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座谈时的谈话还表明:他们对“陪审”是什么样的以及是怎么运行的等事实的认识比较丰富和全面,而在对“陪审”的价值判断上,无论是从制度层面,还是从陪审员身份自我认知层面,都是比较模糊的。可见,在他们的认知过程中,以感性认知为主导,他们经常性的思维是感性地认识事物或事件是怎样的,对事物或事件进行价值判断的理性思维方式较少。
(二)描述和评价生发于“我”的视野——以个人体验为认知的基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描述和评价陪审制度时,都没有将其与审判制度关联起来;在他们以陪审员身份进行自我描述时,没有将自己纳入审判组织的范畴内,而是将自己作为独立于法官存在的主体。由此可见,无论是进行事实的陈述还是进行价值判断的评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基本上都是以“我”为主体的角度来观察和体验。
这种个人本位的体验,从很大程度上受到个体差异的影响,不同的个体从“自我”角度出发,可能对同样的事件产生各异的体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座谈中谈及不少各不相同的细节,就反映出他们作为不同个体,对陪审工作的不同体验——某个细节可能使某个陪审员产生某种体验,而其他陪审员就未必会注意到这个细节。
同时,由于处于同一群体的个体也会接受和遵循普遍的判断标准,由此个体的体验虽然不同,但不同一般在于细节之处,在抽象层面的认知差异并不会太大。因此,虽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中存在的现象有不同的描述,但在抽象层面,他们还是会描述对陪审制度在“实现公正、公平和监督司法”或是“司法民主”方面的体现。只是对于何为“公正”、何为“公平”以及何为“司法民主”,他们是以个人的体验为判断标准,如有的陪审员则认为没有拿到判决书,是不符合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立目的的;有的陪审员认为庭审的时候不发言,是不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取向的等等,这一类评价的思维过程,是直接从个人体验衍生出评价,而不是以理性、超然的判断标准为尺度作出的评价。
由此可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思维活动中,以个人体验为主导,由此决定了他们关注得比较多的是某个事物的细节,而对某个事物进行评价时,也是以个人体验为评价的依据,缺乏理性的价值判断标准。
三、结语
通过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思维方式的解析,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思维方式的特点在于——他们以“自我”为出发点对事物和现象进行认知,个人体验构成他们头脑中对事物和现象的印象,这些具化的印象就是他们比较和分析思维的素材;思维处于感性层面,对事物和现象的表征的认知丰富而细腻,缺乏抽象和概括、具体化和系统化的思维过程。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思维方式明显不同于具有职业思维习惯的法官群体,他们的思维方式对审判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是可以预见的。在个人体验主导的思维方式之下,他们在审判过程中更多是在进行一个过程的体验:对审判活动的体验、对当事人陈述的体验以及对案件事实的体验,而体验的过程又是感性而直观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陪审员对案件的事实更加关注,可以注意到法官在思维惯性之下忽视的细节,但他们的认知过程可能会因个人情感因素,受到当事人的情感影响,他们的价值判断过程过于感性化和细节化,可能对不同的个案作出不同的判断……由此可见,在我们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之下,作为个体人民陪审员的思维方式对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有积极之处也有消极之处。
但是,真正的公正应当是既符合“民情”,又合乎“法理”[1],“陪审团之评议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顾,且集多数人组成陪审团之智慧与意见,本于良知而为公正之判决,较之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可减少偏私无端之裁判。”[2]陪审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应该如何解决陪审员思维方式可能对审判造成的消极影响呢?
在这里,我们并不想要说明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怎样的趋于统一的思维方式。人民陪审员个体思维方式的多元化,正是实现民主所必需的,但这种多元化可能会使个案的裁判结果偏离法律的理性评价结果。不如让我们把问题简单化一点,既然人民陪审员们的思维方式更擅长于发现事实,那就让他们去寻找案件真相,既然他们的思维方式不善于进行理性的价值判断,我们也不必对他们进行这样的要求。毕竟,法庭上坐着的还有法官。
注释:
①2007年5月29日,8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参加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座谈会,其中7位对自己在从事陪审工作中的体会进行比较全面的陈述,在此分别以A,B,C,D,E,F,G为其代称本文涉及的发言人民陪审员。对他们语言的引用,来源于课题组整理的座谈录音资料。
注释:
[1]宋秋艳。试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功能[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2):28.
[2]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6:389.(夏南)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重庆)2008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