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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活动中的传媒影响力
发布日期:2010-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提高了信息传播的便捷性;民主社会的推进,促进了人们对社会事件参与的积极性。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权,是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渊源;为人民服务思想的贯彻,需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保障司法独立,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传媒与司法是社会秩序的推动者,传媒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两者共同的价值取向。近段时间以来,很多的司法案件受到市民关注和媒体跟踪,广泛舆论效应使之成为关注性案件,于是产生了诸如“媒体审判”的定语,批判新闻传媒已沦为当事人炒作的工具,通过媒体舆论去影响案件的进程和结果,质疑新闻媒体是否应该介入司法活动以及介入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同时也有人认为许多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正是得益于媒体的评论与呼吁。因此,怎样正确的认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关系,是保障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追求公平正义、推动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

  一、扭曲现象及原因分析

  新闻监督虽然没有刚性的国家强制力,却有柔性的舆论影响力,特别是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媒体对案件的片面报道,使得当事人各方的情况不能在媒体上公平相当的呈现;忽略对案件相关事实的真实性考证,片面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给司法人员特别是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公众在煽情性的热炒中发出非理性的声音、形成不客观的舆论压力;司法工作者迫于舆论压力拖延案件而不是根据公正效率的要求开展司法活动,或者因为传媒负面影响而阻碍证据的搜集;排斥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和报道,限制公众对案件的在法律限度范围内知情权,降低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权以及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揭露;对于关注性案件,如果出现司法审判结果与媒体先前猜测或者推论一致,认为是“媒体审判”的作用,一些当事人于是借助媒体为自己谋划有利的司法外部舆论条件,这其实是对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破坏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破坏。

  通常认为传媒负面影响司法有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种方式,所谓直接影响即具体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本人因为受到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受到比如社会道德谴责、舆论期望罪行等法律规定因素之外的影响;所谓间接影响,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除了首先的司法工作者身份之外,还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成员,因此会受到社会关系和工作领导批示等其他非该案法律因素影响的情况。这些都使得现在的司法与传媒关系扭曲,未能真正发挥出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也不能体现公正司法的透明程度,不利于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也最终不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二、平衡机制和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

  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审判监督程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实现社会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审判的独立,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案件的隔离,现代法治社会的民主建设、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新闻媒体的职责都使得司法活动将受到传媒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述,司法和传媒具有共同的社会价值追求,两者必然会产生联系,所以对于这种追求良性互动的积极效果关系的建立需要多方的努力。

  (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努力

  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这样的意识:司法坚持自己的独立,同样不能否定新闻媒体中立报道的价值追求。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是建立在公正高效的基础之上,新闻媒体要维护、社会各界要维护,但外因最终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建立与维护,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司法工作本身。

  其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抵制传媒对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司法案件进行公开和评论的,而是要认识到传媒的社会教育、理念引导和监督作用,正如“新闻发布会”形式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越来越广泛的被适用,司法机关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该在传统旁听制度的基础上创新的开拓 “网上直播审判”等现代方式。

  再次,面对关注性案件的舆论压力,司法工作非但不能避嫌媒体的报道,反而要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于案件的裁判,从微观层面出发,是对具体案件的认定;宏观出发,法律也是对社会关系调整,因此需要结合国情考虑到社会影响,但也不可以因此而瞻前顾后,而是坚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经得起考查监督的实体和程序、形式和实质均公正的审判去弘扬法治精神、预防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

  (二)传媒的努力

  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评论是建立在其监督司法公正、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所以要实现传媒和司法在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秩序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关系,也离不开传媒的职业恪守和努力。

  首先,要确保报道内容真实、公平、客观。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和新闻事实必然不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并不是苛刻的要求媒体报道必须建立在对案件本身事实全部掌握和还原的基础之上,而是指对于案件的背景、环境和细节不容虚构,要准确以避免因偏差产生的广播效应。另外,要做到报道内容的公平客观,防止片面的追求新闻轰动效果而渲染,对案件当事人各方的情况应尽量均衡报道,寻求他们话语权的平衡,防止一边倒的舆论方向,不做倾向性的偏袒报道。

  其次,传媒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应考虑到报道介入的时间阶段对案件侦查、证据搜集等案件进程的影响,配合司法工作按照合法的程序顺利进行,而不宜采用抢先于司法程序德定性语言进行“媒体审判”,对于违反诉讼程序的的行为和司法腐败的现象则应该及时大胆的揭露,监督司法工作。

  再次,因为媒体传播的信息是公众舆论产生的基础,所以媒体在案件报道过程中还要正确的引导舆论、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化解社会不良情绪。由于广大的社会公众拥有的不同成长背景和社会地位,毋庸置疑,不能要求所有的观点都一致,因为这些不同的声音是社会多元化的体现,但是如果仅从个人所限经历的角度和自己道德价值观来衡量司法的公正,就容易形成对法律问题的非理性的评论,因此媒体可以在忠于司法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基础之上,对司法案例进行解析,搭建起法律专业性于生活日常性之间桥梁,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塑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推动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现代法治建设。

  三 、结 语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同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两者均是追求社会正义秩序建立的推动力量,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权威来自取信于民的司法公正、独立和高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的隔离,因此民主法治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监督权给予了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渊源和时代使命,与此同时,发展迅速的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也为媒体在司法活动中的影响力提供了物质支撑。因此,在具备法治背景和物质技术的条件下,构建司法与传媒之间平衡机制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铃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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