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元月1日,某商场发布了一则开业的广告,称为庆祝开业、回报消费者,在从次日起的三日内,对一款25英寸、原价为860元的彩色电视机以每部398元实行不计成本式的特价销售,且数量不限,并配有该种电视机的图片。次日,李某一早便等候在商场门口并第一个进入商场,要求购买该种电视机,却被告知该种电视机已经售完。李某经打听得知,实则系商场担心亏损严重,而使出的花招。
【分歧】
商场“特价电视机不限量”式的广告应否兑现?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不兑现。理由是商场所发布的广告是不切实际的,如果让商场对每一个消费者兑现,商场将确实无法承受,因而商场可以撤消。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商场所发布的广告存在不切实际之处,但商场仍必须兑现。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商场拒售构成违约。商场发布的特价电视机销售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即向消费者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该要约已经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只要消费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购买,商场就必须按规格、价款提供电视机;只要消费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购买,商场就有权拒绝。李某依约前往购买,是对商场要约的承诺,鉴于商场并没有在此前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应该认定两者之间已经形成合意,商场拒售则属违约。
其次,商场无权单方撤销。《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广告中的不切实际之处,商场事先是明知的,且是其单方自愿发布,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也不属于重大误解等《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消合同范围,更何况商场的行为具有招揽顾客、带动销售、让利性质,否则也就不成为“特价”。要说欺诈,只能说是商场欺诈消费者,而不存在消费者欺诈商场,否则,商场怎么会发布如此广告诱骗消费者参与开业、第一个到场消费者要求购买时怎么就“已售完”呢?兴国县人民法院 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