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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09-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本文意在强调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图朽馆立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是我国依法治国力略,保护图任馆读者权力.促进和加强图书馆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历史止处于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和知识已成为社会进步缺少的因素这给传统的传播文献信息的社会机构—图书馆带来发展机遇和生存挑战.为寻求发展,图书馆作应以书为本向以人为本转移读者作为图书馆的主人,信息传递和咨询手段都应围绕读者的需求展开,才能形成适应社会变化的良性循环服务系统二读者既然是图书馆的中心,读者有何种权利?他的这郊权利与之对应的图书馆的义务有哪此?作为每位读者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他应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渐渐地,读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就呈现出来。

  1图书馆立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

  江泽民同占在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党第次将“依法治国”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既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那么各行各业的发展就都要依据法律来行事随着经济法的逐步完善,我国的文化、教育立法已提议事日程,且越来越为国人所重视,而作为我国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基础结构—图书馆没有立法,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没有-个可靠的依据与保障对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已有几十年,建国以来.人们就开始对图书馆法制建设十分关注,逐步认识到:图书馆立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是国家的象征,要想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就必须有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专门的法律相继颁布,就是图书馆没法,由此,人们对图书馆法制建设,尤其是图书馆立法的要求愈加强烈图书馆法是调整图书馆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基础和保障之所以这样讲,首先在社会大环境中人是主体,即无论法律调整哪一种关系,必是以人为主而进行的图书馆也是如此即政府和图书馆的关系,图书馆员和读者的关系等,这些关系的调整仅靠有关规章、制度是完全不够的,由此看来.图书馆亿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部分,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需要。

  2图书馆立法是保护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需要

  在我国没有颁布(图书馆法》期间.为了规范图书馆作各地相应制定各种条例、规定但其只是就公共图书馆的性质、方针、任务、主要业务工作和部队伍作出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而没能提高读者的法律地位,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没有做出法律规定.每个图书馆制订的规章制度,都是图书馆单方面制定的,在制汀的程序中没有读者的参与.现行制度都是遵循传统的图书馆管理思路,以藏书为本位,着重保护藏书不受损失,对读者而言只有遵守制度的义务,没有规定读者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保障读者的合法权利只停留在道德的范畴中讨论,没有提仆到法律措施的层面上加之,在“以文补文”的政策引导下,都在开展创,以弥补办馆经费不足,创收工作中向读者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暂不讨论,一日服务中读者作为文献信息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受什么法律保护就成为主要问题。

  民法认为权利是中心范畴,义务是权利的伴生物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读者的法律地位,必须权利和义务相互统,现行的规章制度是从保护藏书的角度出发.过分强调读者的义务,忽视了读者的权利读者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读者所享有的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在结构由几部分组成:读者积极行为的权利;读者请求图朽馆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读者的权利遭受侵害时,读者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具体而言读者的权利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读者在接受服务时有安全保障的权利;读者有获得正确的文献信息的权利;读者有自由选择文献信息和服务方式的权利;读者有向图书馆提出文献信息和服务质量意见的权利;如果读者止写权利受到损害,有诉讼权利,请求法律给子保护。

  3图书馆立法是调整自身问题的豁要

  充分揭示图书馆急需法律调整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问题过去,在探讨图书馆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时,很少谈及图书馆的法制建设问题例如图书馆经费问题,这是长期没有从根本解决的问题,也是危及图书馆生存和发展的大问题只所以没能从根本卜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保障,而能进行保障的也只有图书馆立法。图书馆法可以调整政府和图书馆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讲就是财产关系。

  图书馆做为事业单位、必然和行政部门有等同之处,既然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政府拨付.那么图书馆经费也应如此,可没有法律约束,很难实现这就是图书馆经费问题长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关键所在仅从这点就能看出法律调整的重要性图书馆人员的地位问题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保障图书馆专业人员安心工作,钻研业务。目前存在的问题如待遇问题、职称问题、提拔使用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图书馆人员的地位问题.如果在图书馆法中明确了图书管理人员的地位,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图书馆的权利问题如管理权、人权、财权等也需要有法可依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大都是只有看管权,根本无人权、财权可谈在法学理论中,认为权力丧失,也就无义务可言无义务还能履行了义务?谈及以下个问题.均属急需用法律来调整的问题可是由于没有图书馆法做保障,使得人们长时间处在只有主观意识判断,而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工作,由此可见,图书馆立法,也是调整解决白身问题的迫切需要。

  4图书馆立法是图书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20年以来,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取得犷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图书馆的数量、藏书量还是馆舍面积、工作条件,各方面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气但是.这种进步和发展只是整体而言,局部的情况差异较大,发展不平衡图书馆情况的好坏图书馆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很大关系,这些都成了图书馆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图书馆人迫切需要有一种制度,一部能体现权威的法律来保证图朽馆在其发展的道路上平顺稳定、健康地前进气.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更迭,所处经济环境的好坏等因素而影响图书馆的发展这种迫切的愿望尤其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物质条件的保障,我国图书馆的组成比较复杂,主要有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和科学院系统图书馆,另外还有各企业或机关单位自办的图书馆(含资料室),侮一种类型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主要山各系统自己分担,经费比例和数额均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和规定这种现象的存在意味着图书馆的办馆经费本身就是变数,对图朽馆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使得图书馆的管理者不能准确地定出图书馆的发展计划和目标.严重的时候甚至连日常的外借和阅览工作都不能维持解决图书馆办馆经费紧张、不稳定的唯一办法就是制定一部权威的(图书馆法),才有资源的保障.、这些年来,我们的图书馆人才资源状况今人堪忧其上要表现一方面是急需和有用的人才难以留住,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一是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偏低,事业心不是太强而又有活动能力的人自然想方设法另谋高就;是图书馆的继续培训跟很多图书馆甚至是空白,分配来的大等韧全只能吃自己的知识一老本,一部分人感到在图书馆工作没有什一么进步,是早早走人;另一方面,图书馆又成为安置相关单位个部家属的理想之地.有一部分职工属于是本身素质就不适合图书馆的工作要求.但考虑到其他关系而照顾进来的要改变这种令人堪忧局面的根本途径,就是通过制定《图书馆法》来规范图书馆的用人制度对于图书馆立法,已经讨论了多年,虽然,不少专家读者为促使图书馆立法早日出台,以保障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做厂大量的工作,但图书馆法的出台仍遥遥无期,可见,作为图书馆界和社会各界人上应认清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使我国的图书馆成为提高民族素质、传播文化知识的现代图书机构。

  参考文献

  1苏颖怡.试论“中国图朽馆法制建设”.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0(5)

  2刘学文.浅论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仁体地位.图朽馆建设,1999(2)

  3李宏.我国图书馆立法滞后状次与原因分析.河北科技图苑,2001(l)

曹晓明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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