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具体运用司法会计工作职能,为办案部门服务?笔者从为办案部门发现、揭露及证实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方面进行探讨。在办案中通过检查留有犯罪痕迹的财务会计资料,便可以从中捕捉到有用的犯罪信息,进而发现并揭露犯罪。例如,辽宁省朝阳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在调查某单位的费用账目时,看到该单位核销外购的数码摄像机一部,未记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簿,这说明数码摄像机未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司法会计人员配合办案部门通过追查摄像机的用途,查明该摄像机已被用于行贿。检察人员又通过调查受贿人所在单位的账目,从该单位查出多名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
(一)发现证据,为办案部门揭露及证实犯罪提供线索。
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通过以下方法来发现证据并为办案部门提供有力的线索。
1.通过审阅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寻找疑点并进一步判断有关单证、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发现犯罪线索。
2.通过计算财务会计资料中的合计、累计、余额和乘积等数值,查明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而发现案件线索。
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同一关系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对照查验其中的财务内容及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或相符,进而发现犯罪线索。
4.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财务数值或比率的比较分析,寻找或确认检查重点,进而发现犯罪线索。
5.通过对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实物资产进行现场查验,清产核资,发现犯罪线索。
6.利用计算机及财务专用软件,对案件所涉及的信息及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运算和查询,从中发现可疑资金,进而获取犯罪线索。
7.追踪核查账项,即对检查财务会计资料时发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账目记载事项或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的嫌疑账项,通过追踪检查相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查证和核实,以确定这些记载内容是否真实,进而发现犯罪线索。
(二)收集证据,为办案部门揭露及证实犯罪提供、完善和固定证据。
办案部门所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中,有些证据是可以直接反映和证实案件事实的;有些证据则因其涉及到财务会计技术问题,则须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才能说明其证据意义。办案部门在收集到后一类证据时,就需要通过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这类证据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分析和鉴别,从而判定这些证据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例如,办案部门在侦查某国有企业出纳员王某一案时,发现有一张付银行利息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金额2万元;王某辩称已将2万元利息以现金方式付给了银行。对此,办案部门提请对该财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人员配合办案部门通过追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的开处、用途,查实该企业开户银行年终结算利息时,以转账方式直接从该企业户头划拨2万元,为此开出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出纳员王某却利用工作之便,将此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编制现金记账凭证核销,提取2万元现金据为己有。司法会计鉴定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司法会计鉴定不仅为办案部门正确运用这些证据查明案情,提供了科学的认识方法,同时也为办案部门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新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为使收集和提供的证据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所有司法会计活动的过程及所提供的证据,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1.收集证据的规范要求。(1)司法会计人员配合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2)司法会计人员在实施司法会计检查或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3)向被查单位收集证据,应向被查单位说明,请被查单位如实提供。(4)向证人收集证据时应向证人说明并征得其同意。(5)司法会计人员取得证据后应经有关单位和人员核阅签字盖章。(6)司法会计人员对取得的证据,应根据其特点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保持其证明力。(7)司法会计人员作现场调查或向证人查询时不得少于两人。(8)司法会计人员配合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得采取示意、导向、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9)司法会计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应随即检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内容是否准确,是否具有法律证明力。(10)司法会计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应注意保密,保护证据提供人的安全。
2.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并采用与具体实施内容相适应的科学方法进行各项司法会计活动,不能违章行事,草率马虎。
3.尊重客观事实,对检查、鉴定所见事实要全面客观地予以反映,确保司法会计活动的结果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4.以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作为检验、分析、鉴定的依据,不能以主观性臆断代替科学依据。在未找到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作出处理或结论。特别是在分析不合乎财务会计核算规定的材料时,更应注意对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科学分析,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辽宁省朝阳县检察院·陈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