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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查验身份证行为应予制止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春运期间,许多乘坐过火车的人可能都有过在火车上或进出站口被人民警察查验身份证的经历。可实际上,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这一“执法”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情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的查验行为显然不符合第一种情形。虽然火车乘客非常多且杂,但并非人人都可以被看做是嫌疑犯。人民警察的查验行为也不符合第二、三种情形的“现场管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和“有关人员”的规定。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才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有关人员”也不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乘客;最重要的是,人民警察的此种“执法”行为基本上是一种例行性行为,而第二、三种情形都强调“突发事件”的发生,可火车上或火车站并非经常发生“突发事件”。第四种情形的规定是面向未来的开放性条款,该规定严格限定了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例外情形,人民警察并不能随意解释。当然,人民警察的此种“执法”行为更不可能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核查与查验是有区别的,核查没有命令或强制的涵义,人们可以有自己的意志、意愿;而查验的具体行为由警察实施,查验蕴涵着命令或强制。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警察的这一查验行为是于法无据的违法行为。为维护法律权威、公民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非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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