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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监督优化司法环境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更加纷繁,各种社会冲突、利益纷争等日益凸显,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意识则不断增强,由于司法具有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作用,能使社会纠纷迅速、妥善化解,并且具有中立性和强制性,因而成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

  司法能力和水平对发展市场经济有如下影响:

  1.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司法不公必然动摇现代法治的根基。当前,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损害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而且使公正这一现代法治精神的根基受到动摇,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任。

  2.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通过对现代法治发达国家的历史进程的比较和考察,我们发现,在一国的法治建设初期,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司法?包括执法?的能力、水平和成效,不仅直接影响经济发展,而且比立法本身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还要大。比如,成文法国家的司法官员更多关注国家、社会利益,而对以个体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关注不够;而判例法系国家的司法官员更多地从已有的判例出发关注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时还可以创造法律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两种执法理念、方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也就有所差别。

  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执法现状不可高估。比如,执法力度不够、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就检察机关而言,应不断强化诉讼监督,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应从两方面入手:

  1.加强诉讼监督,必须坚持“四个结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和监督质量,把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相结合、事后监督与事前引导相结合、纠正违法与查处司法腐败相结合,完善监督措施,提高监督水平。

  2.加强诉讼监督,必须做到“四个统一”。(1)坚持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强化侦查监督。既严格依法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以钱抵刑的问题,加强对该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监督,防止打击不力;又加强对诉讼活动中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到伤害。要加大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力度,监督纠正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2)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裁判权威的统一,强化审判监督,在做好裁判正确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的同时,对量刑畸轻畸重、有罪判无罪以及民事、行政裁判明显不公的案件坚决抗诉,依法监督。(3)坚持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统一,着力纠正程序违法。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牢固树立超期羁押就是违法的意识,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4)坚持纠正诉讼违法与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统一,强化监督实效。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努力推进公正司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郭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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