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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将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司法机关监督
发布日期:2009-01-07    作者:李英俊律师
司法体制改革将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司法机关监督
 
20080109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着力于职权配置、队伍管理、司法保障等三个方面
 
    2007年12月24至2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在会议上发表讲话。 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
    刚刚过去的2007年,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继续稳步推进。死刑案件核准权上收、“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试点启动等一系列重大改革频频出台。
    在近几年实践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此,《瞭望》新闻周刊在年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下一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紧紧围绕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一目标展开。
    中国司法体制具有无可否认的优越性
    我国的司法体制,总体上是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是改革的前提条件和思想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鹏程说,近年来,为了推进司法改革,检讨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和问题的著作和文章比较多,而阐述其优越性和进步性的比较少;探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共同性的比较多,而分析它们之间本质区别和差异性的比较少。现在看来,这种状况不仅在认识论、方法论和理论结构上存在片面性,而且在司法改革实践和司法理论创新方面容易导致迷失方向。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此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的一个重点就是,我国司法制度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必须坚定不移地得到巩固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有着根本区别:
    其一,在于它的人民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其二,我国的政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能保证公正执法,又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
    其三,在于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实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党和人民的意志。
    谢鹏程说,此外,组织和决策上的民主集中制也是优越性的表现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及其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它们在保证司法质量、发挥司法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司法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排除各种干扰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尚处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之中,目前还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体制、机制、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深化改革的方案将再破难点
    据有关部门介绍,我国于2004年底启动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共包括10个方面35项任务。3年多来,多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35项改革任务都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下一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突破重点难点,不断深化。
    中央政法委将组织开展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研究,以立足全局、立足国情、科学谋划为原则,提出深化改革的方案。目前,改革的原则、方向、标准、部署及方式均已确立。
    具体说,在改革的原则上,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稳步进行。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谢鹏程说,司法体制改革发展到现阶段,改革的整体性和配套性已经成为一个鲜明的特点和要求。改革涉及多个司法部门,必须由党委、政法委统一协调和部署。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政治保证。
    合法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我们不能一方面推进法治进程,一方面又以改革的名义破坏法治。这就意味着,一是具有法律冲突的改革措施,地方一律不能搞。地方探索改革措施,主要是工作机制问题和不涉及法律的体制问题。二是中央部署试点工作也应当通过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方式授权。
    在改革的方向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顽症,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切实克服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倾向。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打官司难”是改革的方向之一。此前已推行的改革措施,包括程序适当简化、方便群众诉讼、诉讼费用不断降低、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进一步加大等。
    专家指出,下一步改革,为帮助百姓更公平地享受到司法资源,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让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
    在改革的标准上,以人民是否满意来检验。司法改革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愿,必须鼓励人民参与、倾听人民呼声,必须主动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人民评判。通过改革,使人民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近几年,为增强人民监督,各级法院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院则全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据悉,下一步需要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措施,对疑难案件试点实行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行使决定权,法官只负责适用法律,以减少涉法上访。
    在改革的部署上,一手抓现有改革措施的完善和落实,一手抓深化改革措施的研究和实施。一方面充分发挥已有改革措施的实效,另一方面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出新的改革举措。
    谢鹏程建议,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应注意三个环节。一是改革方案的论证要专家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论证改革方案既要注意可行性,也要注意配套性。二是改革的试点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还要客观地、科学地评价试点的效果。三是经过试点证明切实可行并能够解决问题的改革措施,要制订统一的方案,包括标准、程序和制度,要有一些刚性的要求,不然,会使一些良好的改革措施落空,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改革的方式上,则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划,分步推进。既要充分调动大家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又要防止各自为战、各行其是,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
    落实三大领域具体工作
    据悉,下一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着力点,将落实到职权配置、队伍管理、司法保障等三个方面。
    首先,“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当下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横向的司法职权配置上,出现了司法权泛化现象,导致多头司法,部门本位主义盛行,司法权威不高。其次,在纵向配置上,相同性质不同层级之间以及同一部门之间的司法权配置失衡,出现了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
    针对上述问题,中央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首先,合理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完善监督制度。其次,理顺司法机关的纵向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
    其次,在队伍管理方面,中央已经明确了一系列方针:改革完善政法队伍的人员招录和教育培训制度;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对通过司法考试并录用的司法人员,也要进行正规的岗前培训;积极推进政法类院校的教育改革,并扩大在职教育规模,使之真正成为我国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及律师等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基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政法队伍编制不足和西部地区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才断档问题。
    谢鹏程认为,司法考试的及格标准应适当降低,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譬如应当扩大到人民警察的招录。这是提高整个政法队伍素质的基础性工作。
    在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这一环节,应着力解决培训经费不足,师资力量不足,教材内容缺乏实务性、操作性、经验性等问题。
    解决人才问题需要普遍提高并基本统一司法待遇,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司法人才全国流动的制度。当前的时机在于,一方面,前些年进入司法机关的非专业人员基本退休或者临近退休,为司法机关吸收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契机;另一方面,近年法学教育快速发展,培养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专业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通过较高的、基本平衡的工资待遇,通过建立全国法律专业人才调配和交流制度,人才分布不平衡的问题并不难解决。
    第三个重点,是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主要思路是司法机关的经费将由国家公共财政来全额保障,坚决实行收支脱钩。
    目前,一些地方司法经费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跑和要。努力实现以制度保障取代“跑”经费“要”“皇粮”,是司法机关的强烈呼声。
    谢鹏程说,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公正水平的基础性工程。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大约150亿元,法院系统大约200亿元,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量仍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只要有决心,保障司法经费完全能够解决。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中央政法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分地区、分部门研究制定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逐年递增的保障机制。并且加大对困难地区政法机关经费支持力度,确保正常工作需要。(记者陈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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