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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平衡论 树立和谐执法理念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可以被理解为在传统社会及其行政学术思想转型发展时期,提出的一种关于现代行政法应诉诸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选择的规范性理论。坚持以平衡论为指导,可以充分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处理好发展中的各种矛盾,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贯彻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平衡论,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维持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适当平衡,在目前构建服务型工商执法体制的要求下,首要的任务是要维护好公民权利。平衡论认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违法行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

    第二,要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维持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平衡,但应当以控权论为基础。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各国行政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管理论或控权论的影响,由此形成的行政法模式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管理论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相对方的权利。它忽略对管理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积极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状况。因而要在控权论与管理论之间找到平衡点。但这种平衡不是机械的折中,而是在坚持控权论的前提下,克服控权论的弊端,适当吸收管理论长处的结果。

    第三,要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提供更多更好的行政服务。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需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权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采用更多更具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管理。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就工商行政法而言,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降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高权行政行为的使用频率,适当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意图行事,从而以较低的行政成本达成行政目标。

    第四,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守行政程序。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行政实体法所没有的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反对单纯的权利保障模式和单纯的效率模式,主张民主与效率的平衡。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受“重义务轻权利”传统的影响较大,过于强调效率不利于防止行政专制和权力滥用,应选择权利保障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要严守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其次,在不根本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也应该适当考虑工商行政执法的效率。

    综上所述,坚持平衡论,符合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要义,对改进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有着切实的指导意义和理论价值。

 张其云  陈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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