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08年2月向庄某借得人民币15000元。郑某向庄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没书面载明利率和还款时间,只是庄某口头提出,此款只借给郑某6个月。6个月满后,郑某没有向庄某归还借款,庄某便向郑某催收,郑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庄某在一年后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如数归还借款,并承担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规定的利率给付利息。某基层法院在判决书的主文中,只有由郑某向庄某偿还借款15000元和由郑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的判项,对庄某提出要求郑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作判决。判决生效后,郑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此后,庄某以法院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分岐】
遗漏诉讼请求,能否作为郑某提起再审的理由,并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当事人可以审请再审。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已把“遗漏诉讼请求”这种情形纳入再审事由的范围。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庄某以原审法院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意味着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还没有完全终结,原审法院对该案仍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可把“遗漏诉讼请求”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当事人提出要求对遗漏的诉讼请求处理的,应当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管析】
笔者原则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二:
一是理论依据。根据诉讼系属理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民事案件就系属于该 受诉法院,只有受诉法院作出终局裁决后,诉讼系属才会从受诉法院消灭。诉讼系属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管辖恒定。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不管确定的管辖的情况发生什么变化,原受诉法院对该案件始终具有管辖权。原受诉法院遗漏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案件没有审理终结,也就意味着原受诉法院即便就本案作出了生效的判决,仍然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很显然,郑某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向原审法院的上一法院申请再审,是与诉讼系属理论相悖的。
二是法律依据。200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从《意见》不难看出,“遗漏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不适宜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的。那么,郑某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当就遗漏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件继续审理。邓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