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哪些事由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发布日期:2010-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