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组织缺乏法律强制手段。一方面,社区矫正管理缺乏一定的刚性,遇到监管人员失踪、脱管的情况,社区矫正组织无所适从。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根据个人表现考核打分项目难以实行,奖惩考核工作基本流于形式。
2.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不服从管理,抵触情绪比较突出。很多人认为,自己仅被剥夺刑法规定的四类政治权利,除此之外,社区矫正组织给他们提出的一些规定和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权拒绝。
3.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人性化帮助过多,削弱了教育改造职能的发挥。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规则,社区矫正组织负责管理、教育、公益劳动、生活及就业扶助共四大项工作。该院走访了全区10个社区司法所,发现各个社区矫正组织均把绝大部分精力都用在生活及就业扶助上,热心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复学、落户等问题。相对而言,削弱了开展法制教育、改造教育,从而使监外服刑罪犯接受改造和自省的意识淡化。
此外,社区矫正组织与公安机关之间工作衔接略显薄弱。在实际查找脱管人员工作中,两单位都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却效果不佳,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沟通。
有鉴于此,笔者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第一,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对社区矫正组织给予更多、更具体和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应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对社区矫正基层组织、各司法机关所在执法和管理,加强日常检察,落实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二,呼吁立法机构及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的奖惩制度。做到突出奖励措施,确立具体的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警告、记过等奖罚办法,并对减去假释考验期、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和缓刑的期限以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建议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目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者大多是从监狱、劳改等司法行政部门转岗而来的,还有一部分是吸收街道干部等,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而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广泛吸收精通法律,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专业人员,建立一支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的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第四,建议对在社区矫正的监外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在遵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执行刑种,分别制定监改制度。
第五,应加强监护制度的落实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在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时,应挑选确有监护能力和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人来担任,使监护确实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减少、防止脱管、漏管发生。(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齐国锋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