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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情报收集管理宜专设机构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和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加强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和管理势在必行。

  一、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和管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和管理的现状

  1.情报概念不准确。检察实践中提供的情报多为案件线索,人为地缩小了情报的范围。忽视了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最终影响案件的查办。

  2.情报来源单一。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平时虽会收到一些举报,也会为了办案去收集线索,但这只是办案的附带性行为,不是一种专门行为。况且,近年来,举报中心收到的举报数量较少,质量也不高,不能满足办案需要。

  3.情报收集和管理手段落后。侦查部门收集情报的手段多数仍局限于“两条腿、一支笔”模式,比较单一,也比较落后,很少运用电话监听、电子远程跟踪等科技手段。这种模式不能对抗当前职务犯罪的隐秘性和高智商性,不能对抗职务犯罪嫌疑人日益成熟的反侦查手段,不利于直接受理案件侦查部门工作的开展。在情报的管理上,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没有专门的情报部门、没有安排专人管理,也没有专门的情报资料库。与公安机关等部门情报资料库建设情况存在很大距离,公安机关大都建立了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信息系统、刑事案件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等情报管理系统,甚至已经建成区域或全国信息网络系统,对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帮助。此外,海关总署缉私局、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税务稽查部门等也建立了相应的情报信息资料库。

  4.情报少或不能实现共享。目前,各区县院几乎是各自办案,除了省市院交办督办的一些案件外,很少进行信息的互联互通。实践中,有些检察院在辛苦收集完情报后发现:其他检察院早已拥有这些情报,且十分详细。情报不共享导致重复取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分析

  1.思想上重视不够。多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虽然意识到情报的重要性,但并未将情报收集和管理工作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情报收集是发现和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关键的一环,不容忽视。

  2.人员、经费方面保障不足。情报资料库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目前,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经费较为紧张,很多基层院没有多余的财力进行情报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侦查办案中,一般侦查人员也没有主动去收集情报的意识。在侦查部门,几乎没有人员专门负责情报工作。控申部门主要是坐等举报,认为收集情报是办案部门的事情,而办案部门的人员往往也是有限的。

  3.法律规定不完善。从侦查手段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手段受到诸多限制,比如,受到审批权与先进技侦设备配置不够的限制。而情报的收集和管理需要以技侦手段作为支撑。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相关规定的缺失,无疑也成为职务犯罪情报工作创新的一道障碍。

  4.机构建设不完备。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上不尽合理,且各地具体操作不一致。例如,有些检察院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放在反贪部门,有些检察院将其放在研究室。机构设置的不同必然会影响情报的收集和管理模式,也会影响情报的共享。

  二、解决当前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明确情报概念,强化情报意识

  明确情报概念,强化情报意识成为当前职务犯罪情报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强化情报收集和管理的前提。职务犯罪情报是指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对于这些信息和基础材料,不仅8小时之内要重视,8小时之外也要重视;不仅要重视表面信息,还要注重挖掘表面信息所反映或掩盖的深层次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加强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和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二)完善法律法规,落实技侦手段

  为突破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瓶颈,深入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迫切需要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使用必要的技侦手段。当前,我国正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争取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使用必要技侦手段的规定,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促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改变现有模式,迈入新的发展层次。

  (三)重建机构设置,设立情报中心

  目前,检察机关涉及情报收集工作的部门主要有控申部门的举报中心、反贪部门、反渎部门,公诉、侦监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也会发现一些有关职务犯罪的情报,即检察机关多数业务部门都会涉及到情报工作。在情报中心的机构设置上既应赋予其一定的级别,以便情报中心与相关部门实现工作上的衔接,又应当考虑到基层检察院受编制限制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市级以上检察院可以考虑设立级别平行于其内设处室的情报中心;各区县院由于编制上的限制,结合反贪污贿赂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重,可考虑将情报中心设于反贪部门,但应在机关内部建立完善的情报移送制度,以便于情报中心开展工作。(四川省邛崃市检察院·熊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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