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张某到某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购买热水器一台,该热水器“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中载明:太阳能热水器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特约代理商负责安装。张某购回热水器后商家并未派人安装,张某便请王某为其安装,安装费约定为100元。王某在安装时不慎从楼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亲属具状诉诸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追加专卖店为本案第三人。
[分歧]
本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专卖店未尽安装义务,有明显过错,而死者是在为其履行安装义务时死亡,即死者死亡与专卖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专卖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系雇佣关系,王某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专卖店未履行安装义务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王某系承揽关系,王某在完成其承揽的工作中死亡,张某作为定作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张某与第三人专卖店之间系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张某购买热水器并支付价款,即与专卖店之间系买卖关系。《产品说明书》注明的安装义务系专卖店售后服务的承诺,也是买卖合同中的从义务。
2、专卖店未履行安装义务与死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安装义务系买卖合同的从义务,专卖店作为出卖方未尽该义务,对买受人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此可向其主张权利,即可要求专卖店继续履行该义务,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专卖店未尽安装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死者死亡,即与死者死亡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专卖店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与死者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被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有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有人身依附关系,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承揽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本案死者自带设备为被告安装热水器,死者只要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热水器安装好就可获得报酬,即双方并无人身依附关系,不属雇佣关系,应属承揽关系。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对承揽工作中的风险自行承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洪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