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析诉讼请求变更
发布日期:2009-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在起诉后基于多种因素会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出变更,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常有的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也是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其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然而,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的很少,在司法实践中,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要对诉讼请求的变更进行必要的规范,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的问题。

    一、变更诉讼请求的概念。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广义的变更诉讼请求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变更原有诉讼请求,二是增加或减少新的诉讼请求事项。前者是在原有的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新的数量或减少了数量,后者是增加或减少了的诉讼请求事项,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变化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了原有的范围,如变化的诉讼请求与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比只是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是变更诉讼请求,如增加或减少了新的诉讼请求项目则是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项目。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1、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2.精神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原告起诉后提出将死亡赔偿金增加到30万,同时要求赠礼道歉。对于死亡赔偿金与先前相比多出的的10万就是变更原有的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金的数量;而对于“赔礼道歉”则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是新的诉讼请求事项。

    二、变更诉讼请求存的问题

    1、法律规定

    对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2、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变更诉讼请求的概念不明确。变更诉讼请求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变更,还是超出原有诉讼请求范围的变更诉讼请求事项?这一点并不明确。

    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却没有相应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时间上不一致。前者要求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后者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则明确规定了法庭调查终结前可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对收费做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并依据不同法律规定来择时间。给当事人和法院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解决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途径

    1、明确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统一现有法律规定中关于变更诉讼请求诉限规定,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统一司法解释来从根本上解决由此而引发的问题。

    2、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笔者认为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原则上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应当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如果超出此期限的不应准许。但若经法院查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确系依据新证据的也可准许。

    (2)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会循环进行,严重影响审理期限。

    (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减少因此冲突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重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既是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又是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的要求,同时也是减少社会矛盾创造和谐司法的要求,我们应慎重对待。 

 刘红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