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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标的曾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骨”。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是围绕诉讼标的进行的。而诉讼请求又被一些学者称为周围的肋骨,法院裁判对象和范围均须依靠原告的请求范围。在审判实务中,由于民事诉讼案件复杂多样,分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与区别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概念分析 

    “诉讼标的”的用语,来源于罗马法。我国原民事诉讼法(第53、55、56条)和理论上直接使用“诉讼标的”这一词语和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它作为当事人争执的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发挥着其民事诉讼之核心作用,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的产生重大意义,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之一,诉讼标的理论从一开始就肩负了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即要圆满地解决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的禁止,法院的审判对象、当事人争执点的确定,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等问题。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般认为,这里的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所欲达到的具体法律上的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作为主线贯串于诉讼始终,法院可据此确定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当事人则围绕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围绕诉讼请求就其法律依据层层辩论,当事人无论对于事实的分歧陈述,还是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归根结底,都体现在诉讼请求上。法官对案件的评议、判决书的制作以及判决主文均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判决书的内容是评议内容的缩写,判决主文就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针对性回答。例如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某物(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3月5日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形成之诉)等。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应是:(1)在质的方面,必须具体明确请求给付什么、请求确认什么或请求形成什么;(2)在量的方面,必须具体明确请求多少,比如应明确请求或付金钱或种类物的具体数量。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成为诉讼标的,首先必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其次是争议的双方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请求。法律关系决定诉讼请求,即诉讼标的决定着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基于诉讼标的而提出诉讼请求,因此,诉在启动审判程序的同时,就以其中的诉讼标的决定着法院的审理对象,以诉讼请求约束着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不得离开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而随意审理和裁判。只有明确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攻击防御确定了对象,划定了范围,当事人才可以围绕该对象和范围实施相关的诉讼行为。 

    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我们可以先来看看下面例子: 

    例如王大名将房子租给老刘居住,月租金1200元。现王大名因老刘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老刘给付6000元房租,在本案中,诉讼请求就是王大名向法院提出要求老刘支付6000元租金,而王大名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王大名与老刘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是本案诉讼标的。 

    由此可见,具体的诉讼请求较之诉讼标的等抽象概念在当事人争执点以及法院审裁对象的指称上更为明确具体。具体区别如下: 

    1、原告既可提出复数的请求权,也可主张单一的请求权,比如对于同一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和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请求,但只要案件事实单均不影响诉的惟一性,当事人同时主张数个请求权的不构成诉的合并,从一个请求权变更为另一个请求权的不构成诉的变更,当事人以同一案件事实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再行起诉的,法院应予禁止,以避免诉累。而诉讼标的唯一性是区分此诉和彼诉的标志。 

    2、诉讼标的是从案件的整体而言,诉讼请求则是具体的主张。如前面所提到的有在质的方面、在量的方面的要求。 

    3、是否可变更不同:诉讼标的是不能变更的,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如果变更了原来的诉,实际上相当于产生了一个新的诉。而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的,而且诉讼请求还可以放弃,也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诉讼请求的变更并不引起诉的变更。

作者:瑞金法院 刘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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