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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待遇保障制度初探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官的待遇保障制度有多方面的内容,如法官的独立职业保障,法官的职务保障,法官的安全保障等。笔者认为,要确保我国司法制度的稳步改革,在追求法官队伍同质化,职业化的同时,也要把法官工资待遇提到议事日程上,这是造就一支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所依赖的经济保障,即高薪制问题似乎已被忽略。高薪制,高到什么程度,以什么为标准,这只能视我国的国情而定,笔者在此也不详述。从我国的国情来说,实行法官高薪制我们也知道是非常艰难、十分眇茫、不容易实现的事情。但人民法院要造就一支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的目标,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实行高薪制不失为一条实现司法廉洁保障制度的重要途径。笔者仅就我国现行的法官工资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和实行法官高薪制的必要性以及实行法官高薪制的出路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从现行的法官工资制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1、法官工资待遇偏低,不利于法官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

    多年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体制一直采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官的工资标准也是实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工资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从一九八九年以来,我国的法官与国家公务员一样虽经历了多次加薪,但与世界其他国家以及国内其他阶层相比,法官的工资收入仍属于中等偏下水平,还达不到基本合理的要求。由于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以“低薪制、高福利、多补助”为特点的工资政策,虽然工资水平比较低,但在职时可以享受的各类福利、和补助相对较多,如过去的福利分房、公费医疗等等,这些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资的不足。然而,在逐步实行社保改革和取消福利分房等改革以后,一些福利待遇的取消使得法官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显得愈发突出。改革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而法官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无法应付这一系列支出。这将产生某些不利的后果,工资过低导致法官得不到激励,直接影响审判工作效率,甚至产生不公正、不廉洁或以权谋私的现象。

    2、法官工资待遇低,法院人难进,人才难留。

    法官的工资待遇低,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工资福利与东部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相比差距太大。法官级别等次又不能享受任何津贴,基层法院的法官与当地的公安机关的公务员相比,工资收入也相差一大截,因为公安有警衔津贴,而法官则没有审判津贴。法官一个月的工资还不如一个乡镇的普通法律工作者代理一件案件的收入,更不用说与律师的收入相比了。由于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工资待遇较低,目前要引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难度相当大。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初任法官一定要经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每年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寥寥无几,法院干警中一部分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的也要辞职当律师或下海经商,根本不愿留在法院。法官的缺额越来越严重,法院人难进,人才难留。长此下去,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将会出现严重的断层现象,从而也就影响人民法院法院司法能力的建设。究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官工资待遇低,法官应有待遇得不到享受,法院没有吸收高素质人才的引力,导致外面的人才不愿来,法院内部人才外流的现象。

     3、法官工资结构与法官职业化相悖,不利于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法官是一个特殊司法群体,对法官的管理应有一套完善制度。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公众把最后的一线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并将法官誉为正义的化身,社会公众对法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社会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同时,法律法规对法官工资待遇等身份保障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有的也只是停留在纸上的设想,口头而已。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完全是采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官的工资采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共五大部分构成。这种工资结构忽视了法官对社会承担的特殊工作职责,忽视了法官所付出的超常劳动量及对社会的贡献,将法官工资待遇完全等同于国家公务员,根本不能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同时也忽视了法院内部人员分工,完全套用行政模式发放工资,造成法官工资与书记员工资基本相同,法官工资低于法警工资的现状。去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更加剧了法官与其他公务员工资之间的不平等。有的参加几十年在基层的老法官的工资,远远赶不上在城里刚上班的身为公务员的工资,何也?就因为基层法院是地方财政,贫困县财政,而城里为富财政。工资制度的改革不仅没有缩小工资差别,反而扩大了分配不公。

     其一、虽然《法官法》已颁布实施了10年,对法官也早已实行了等级评定,但无论从哪方面都无法让人感受到法官的与众不同,法官的身份似有还无。《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但实践中,法官的工资标准仍一直是参照国家公务员体系执行,未见有何《法官法》所规定审判工作特点起到作用,尽管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财政部联合出台文件,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对在职法官进行岗位补贴,但是仍然用地方财政的钱,看地方行政长官的脸色行事,这又是法官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例证。法官的津贴至今也未兑现,而司法警察则有警衔津贴,司法警察每晋升一个级别,就可以提一级工资,司法警察工资提了几次,而法官则还在原地踏步,同级的法官与同级的司法警察的工资差距越来越远,这就是法官工资低于法警工资重要原因。

     其二、法官级别论资排辈,缺乏激励先进的实效措施,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脱颖而出。《法官法》规定,我国法官等级为四等十二级,其级别的确定不问能力,只论资历,不重水平、只重文凭,不搞实质意义的考试,只搞形式意义的考核,一个刚调入法院任领导职务而不会办案的人有可能成为高级法官,而终生从事法官职业的基层法院法官,如不担任领导职务,充其量不过一名最低等的一级法官而已。法官级别本应成为法官晋升和享受待遇的重要标志,但由于现实中法官被严重地地方化,套用地方行政级别,工资待遇按照行政系统公务员执行。

     这种工资结构模式,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相悖,不利于造就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不利于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二、提高法官工资待遇,实行法官高薪制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的法官工资制度存在上述弊端,它不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建设,不利于人民法院造就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此,笔者认为,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实行高薪制,对我国司法廉洁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法律是无言的法官,法官则是会说话的法律。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

     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特殊司法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居中裁判,使各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救济和恢复。矛盾得于化解,纠纷得到平息,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也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人民心目中,他们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对法官的尊重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尊重,试想,一个歧视、藐视法官的当事人,会对法律产生敬畏感吗?

     从以上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作为社会各种复杂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判者,不仅承担着为民定纷止争,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而且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还要做到公正、廉洁、高效。那么法官在运用法律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司法裁判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社会正义与社会邪恶势力的抗争,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精神压力甚至生命财产的安全威胁。可见,从事法官工作的职业者,工作难度和工作的危险性都是客观存在的,基于此,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给法官予高薪是应当的、合理的,也是社会对 法官工作业绩的肯定。另一方面,法官的职业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社会正义的伸张维护,正因如此,社会公众对法官期望值很高,要求法官既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有丰富的社会和生活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理性认识。既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辩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更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及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廉洁。因此,可以说法官是一个高素质的司法群体。给法官这一高素质的司法群体以高薪,一方面是对具备高素质者长期专业训练的必要性的肯定,也是对精英化社会人才的一个公平的评价。

     2、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是司法廉洁保障制度需要。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诚然“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清正廉洁才能促进司法公正,如果法官不廉,贪赃枉法,则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枉法裁判。为了防范和削除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行为,构建法官廉洁自律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都开展了各种教育整顿活动,强化了对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惩戒法官队伍中的违法腐败行为,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提高法官的自律能力,完善各种审判管理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对防范法官腐败行为,保证法官审判公正廉洁确实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改革已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法官的工资待遇较低,许多地方法官的工资不能足额发放,部分法官妻子下岗,子女上学费用高,已难于支撑养家糊口的重任,这样法官得不到激励,就会直接影响司法工作的效率。法官最先,亦是作为一个经济人存在于社会群体中的,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给予保障,终日为了一家人的生活而发愁,为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发愁,工作几十年竟然供不起孩子上大学,工作一辈子竟然买不起一套房子,难免会生出一股子怨气。带着这样的心情面对当事人,法官恐怕很难作出公允的判断。这种情况下,法官在法定收入之外获取金钱的欲望就会膨胀,自控力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影响。在特定情境下,受到外界的诱惑时就守不住廉洁而滋生腐败,导致审判不公。剖析法院系统中出现的一些腐败案的形成过程,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工资待遇低。高薪是不一定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足以养廉。低薪之下难以抵制和减少腐败。

      我们倡仪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实行高薪制,就是要从经济上确定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赋予法官应有的社会尊荣,司法廉洁保障制度也就有了经济基础。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让法官不为生计而发愁、不为裹腹而劳心,不为小利而枉法,不为恩惠而动心。集中精力去研究法律,公正司法,廉洁办案。

      3、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 ,是造就法官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并不仅是为了司法廉洁保障制度的需要,而且更是为了司法部门吸收优秀人才需要。人才乃立国之本,司法机关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就不可能有高效率的司法工作。

      全国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后,一些高院制定了招考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的规定今后法院进人须从参加全国司法考试通过的人员或从律师队伍中择优录用;有的规定由高院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然而,每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或从律师行业中进入法院的人则寥寥无几。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除法院系统的以外,大部分不愿进入法院工作,都愿意当律师,有的虽然愿意到法院工作,但又由于身份不是国家公务员而不能进入。已经从业的律师更是不愿到进入法院工作。究其原因当然有多方面,一是我国体制上的一些缺陷,二是法官待遇相对较低。一些律师表示,法院和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位高权重。但是,目前我国法官的工资待遇却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及所承担的责任不相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法院的法官待遇更低、而且越是基层任务越重,待遇却越差。这样清苦的待遇,加之现行体制让法官又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做一个廉洁公正的法官并不容易。而相比之下,律师做过五年之后,年薪至少可以达到10—20万元以上,如果成为名律师,收入更为可观。因此感受到做法官划不来。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不愿到法院工作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最现实的因素是待遇太低,几百元的月薪,养家糊口都困难。既然法官待遇低下,现阶段法官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又不高,而用人条件还极其苛刻,那么,这个职业自然就失去了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法官工资待遇低,不仅不能吸收高素质的人才,甚至连法院系统本身高素质的人才也外流。一些原来做法官的,因感受到工作压大,工资待遇又差,晋升空间又有限,有的辞职下海经商,有的转行做了律师。笔者单位就有一位中南某名牌大学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分到单位工作,工作各方面都很不错,但由于收入微薄,其又有几个弟妹读书需要自己支助,他感到难于养家糊口,因而辞职下海。可见,提高法官工资待遇,对造就法官高素质人才是多么重啊!

      三、法官待遇,保障的出路

      按现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结构,法官的工资待遇低,不利于造就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难于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那么,提高法官工资待遇的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

      1、完善体制改革、真正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还法官于尊荣。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性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从基层人民法院这一角度来看,依法独立审判还达不到所追求的目标。个别案件刚到法院立案,党政部门的一些头头脑脑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找法院领导吹吹风、打招呼;一些涉及政府部门行为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对法院审判工作非常关心,常通知法院领导或办案人员去汇报、协调、勾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得不到真正落实。同时在人民法院内部,对于某些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自身也还要主动到上级法院去进行个案请示汇报,法院内部还存在主管院长、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个案请示汇报制度等。使得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也就难于实现,法官办案左右为难,法官的法律思维不能融会到审判工作中去。如果法院的宪法地位得不到有效落实,法官的地位也难得到相应的尊重,法院的人权、财权全部掌握在地方手中,形成司法地方化,法院不可避免地沦为党委、政府为其创造政绩提供保护的工具,现实生活中让法院承担招商任务,工程环境清理,让法官承担临时的保卫任务,卫生清理任务就是以说明法官是多么地容易被差遣,被指使呀?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怪现象,足以说明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或者说中央及全国人大不做实质性的决策和谋划,但靠自下而上的改革,无论以任何充分的理由说明要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实行法官高薪制,都有是徒劳的,不现实的。

      2、进一步实行法官员额的精简,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要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法官队伍必须要实现‘少而精’。纵观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权威象征的法官,由于职业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其员额都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院普遍存在法官人数多,但业务骨干少的现实。因此,要将那些不具备法官业务能力的人从法官队伍中精简掉,把法院人员中过多的非办案岗位上的人员分流掉。虽然这样做会涉及到许多在职法官的利益,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必须这样做,否则庞大的法官队伍和相当多低素质法官的存在,队伍素质无法大步提高,就无法以高薪来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从而也就难于推动法官职业化的建设。

     3、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实现中国特色的法官高薪制。

     西方国家实行高薪制,对于建立高效、廉洁的法官队伍,吸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促进法官公正、廉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创出了一条成功的经验。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受国情和体制影响,即使将来经济发达起来,也未必能实行与西方国家一样的法官高薪制。但是,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各种改革和制度创新,在相对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 ,实行我国特有的法官高薪制,用一代伟人邓小平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来解决中国特有的法官高薪制问题,笔者认为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当然还需要制定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加以实现。马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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