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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行政审判应处理好几种关系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行政审判的开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避免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逐步理顺行政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就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 行政审判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行政审判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措施)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依法治国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行政审判的顺利开展不仅需要执法者本身素质的提高,还需要有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的营造不单是某一个方面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恰恰为良好外部执法环境的营造提供了可靠保证。由此,我们应借依法治国战略的东风,大力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这样,在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的影响下,行政审判工作会越搞越活。反之,也有能力促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其次,行政审判是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司法机关,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行政执法部门,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而行政执法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有效的监督是很必要的,而行政审判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由此我们应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确保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 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行政审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我们既不能单纯追求行政审判中的法律效果,而忽视甚至放弃社会效果。(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不很完善,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放弃法律效果,这样会导致行政审判工作流于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可见二者是统一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不要就案办案,不要单纯追求法律效果,我们要借助于办案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输的服气赢得明白。向他们讲解法律知识,提高行政执法人运用法律水平,按程序调查案件水平。让行政机关明白,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错在哪里,使其及时纠正不再重犯。从而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这样把行政审判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力结合起来,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例如农民负担案件、计划生育案件是社会的热点和难点,在这些案件处理上就应处理好两个效果之间的关系,不应让农民负担的费用与劳务坚决予以依法撤销,这是行政审判的法律效果。国家规定农民应该负担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因行政机关一次错误征收被撤销而永远不履行此义务。这是社会效果,计划生育案件也是如此。我们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就应把两个效果统一起来,不能就办案而办案。这样就理顺了行政机关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减少了他们之间的矛盾,使干群关系处于良好状态,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今天,行政执法也在发展,表现在一些案件上我们不能单纯考虑法律效果,我们还要从大局出发,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好两个效果的关系,从而确保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 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只有办案质量没有办案数量做基础,只是短期行为,但单纯讲案件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办案越多效果越差。在行政审判中案件审判质量是行政审判能否有效行政司法监督权的关键,也是能否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关键。案件数量的多少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衡量行政审判是否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水平是否真正得到提高的一种标准。审判质量的高低与行政审判队伍素质高低有密切联系,由此我们行政审判中一方面要广开案源,扩大受案范围,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就要一定受理,来增加案件数量,增大办案社会效果。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素质,改革庭审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例如,实行定期开庭制度,强化被告举证责任,增强合议庭职责,庭审中当事人举证,双方质证、合议庭认证一条龙制度,实行“四个公开”原则,凡是按法律应公开审理的一律公开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公开,合议庭认证公开,宣判公开等来提高办案透明度和办案质量。从而使行政审判确实起到规范执法,稳定社会等效果。

    四、 处理好行政一审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关系

    行政一审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两个方面,我们要审理好行政一审案件,还要审查执行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能一味强调行政审判中要与行政机关搞好关系,只抓非诉执行不搞行政一审工作。也不能只抓行政审判而不抓非诉执行。实际上通过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来教育公民如何守法,减少公民受行政法规的制裁,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减少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出现。反过来非诉执行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行政法规的尊严,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通过非诉执行来促进审判工作的有力开展。由此,我们应两者都要抓,尤其要注重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

    五、 处理好行政审判与党委、人大的关系

    审判工作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的干涉,但不能说客观存在不需要党委、人大的支持。行政审判工作与党委、与人大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审判工作离不开党委、人大的监督与支持。行政审判工作起步较晚影响面不够大,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当被告不理解、不主动、不支持。这些都需要取得党委、人大的支持,特别是在一些影响较大、牵涉广的热点、难点案件上更为重要。如涉农案件,往往表现群体性强,干群关系对立性强。取得主动,取得支持。避免或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

    总之正确处理好上述几种关系,使我们能够理清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抓住重要矛盾,减少失误。为依法治国顺利实施做出贡献。张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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