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委托人有时会对辩护律师提出一些不合法的要求。这时,律师必须和委托人解释清楚,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律师应该做或者是必须做的,什么是律师不能做也做不到的。我以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要了解案情,这是办案的第一步。
被告人的家属对我讲叙完案情后,提出了第一个要求:“我弟弟平时很老实,从来没做过违法的事,他肯定不会参与打架伤人,你能否帮我弟作无罪辩护,把我弟弟救出来?只要把人救出来,钱不是问题。”
我答道:“我理解你们的心情。如果你们所说的属实,给他作无罪辩护是没有问题的。但我现在听到的只是你们单方面的陈述。作为律师,我必须要在全面了解掌握整个案情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是否要作无罪辩护的判断。了解掌握案情包括:倾听被告人家属的陈述、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到法院阅卷和复制材料、到检察院向公诉人了解情况及交流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完成以上工作后,律师才能制定出完整的辩护方案。”
随后被告人家属还咨询了其他问题,我均一一耐心作答。最终,他们决定聘请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接下来,就是签订委托合同并取得家属授权的程序。获得了家属的授权,律师才能正式介入案件。
第二步,我要到法院递交委托手续,然后阅卷并复制案卷材料,最后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做完这些工作后,我对案件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案情是这样的:6年前,被告人银某的朋友因在酒吧与一陌生人韦某发生争执并打人。事后当晚,其朋友仍觉不爽,遂纠集银某等10余人,准备刀棒等凶器,在大街寻找韦某。韦某被打后回家,感觉身体不适,便与其弟上街买药。恰巧,银某和同伙在街口又碰到韦某兄弟俩。于是,银某等人不分青红皂白,上前便围打韦某兄弟俩。结果,造成韦某的弟弟手腕被砍断,构成重伤;韦某则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只抓获了1人,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余涉案人员均在逃。银某直至去年才被抓获归案。
通过阅卷和会见银某,我对整个案件有了基本的判断:
1、被害人构成重伤,银某依法要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银某承认参与打人,但没有用刀砍受害人;至于被害人是被谁所伤,因人多夜黑没有看清楚。3、银某不知道是谁引发本案,且因被害人无法指认和其他同案犯在逃,现无法查明。 4、凭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害人是被谁所伤,受伤过程也不得而知。5、当晚没有其他目击证人。6、仅有当晚被抓获的同伙供述银某参与打人,但银某如何动手,其同伙并不清楚。
第三步,根据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我决定了辩护的思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决定以从犯、认罪态度好及一些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银某作从轻或减轻辩护。
当我把辩护思路告诉银某的家属时,他们提出了第二个要求:为了让银某无罪开释,要求我为银某作无罪辩护,并托我到看守所叫银某当庭翻供,不承认参与打架。
对此,我的回答是:“你们的要求不但违法,也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我不能这么做。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救人心切我理解,但律师必须是站在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为他辩护。就本案而言,银某无需翻供,获释的可能性也很大。第一、银某是本案的从犯,依照刑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本案一些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是谁组织,是谁用刀砍断被害人手腕等事实无法查清,还有,另外的同伙现均在逃,其他一些事实也无法查清。根据疑罪从无或从轻原则,法院也会考虑从轻;第三、银某认罪态度好,酌定还可以从轻处罚;第四、如果你们帮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他谅解,律师可以要求法院判缓刑,法院会根据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通过耐心解释,家属最终同意了我的辩护方案。
第四步,开庭之前,我再次到看守所会见银某,告知他辩护方案,并说明庭审的程序,要求他在法庭上不要紧张,按事实陈述。会见结束后,我就开始着手起草写辩护词,为即将到来的开庭做最后的准备。
第五步,开庭审理时,我按事先制定的方案进行辩护,庭审很顺利。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银某及其家属表示尽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最终达成了和解。
庭审完毕,辩护律师的工作看似已经完成了。但是,此时律师的工作丝毫不能放松。我认为,以下的工作才是影响法官最终量刑的关键。
在法院判决之前,我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处理赔偿事宜。银某及其家属最后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0万元,由此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最后,被害人还主动写信给法院,请求法院对银某予以从轻发落。
最终,法院的判决正如我们所料,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银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于这个结果,银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
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