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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信仰——为课堂讨论而作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由执法人员假扮乘客乘坐非正规运营车辆,最后遭到行政处罚,或者以相似的方式进行的其他处罚的现象绝非最近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独有。实际上,在中国其他地方也存在着,而且属于常见现象,我们已经见怪不怪,只是这一次被全国网民、公众盯住了,才引起对之的热烈讨论。虽然到现在为止,这一事件以政府部门道歉、撤销原行政处罚作为该事件的结尾,但是我们需要追问的一个问题,即明天政府部门还会“钓鱼”吗?即使上海不“钓鱼”了,其他地方的政府执法部门也不“钓鱼”了吗?     在笔者看来,如果我们不抽去钓鱼执法存在的根基,就无法使“钓鱼”执法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最多出现一旦遭遇曝光,就认错然后改正这一次错误而已,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一样,一旦丈夫的不良行为曝光,其就保证下次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这个根基就是,这类执法行为本身不仅仅在于执法以维持执法所欲维持的秩序,而在于该执法行为会产生的行政处罚就是罚款。比如说在上海的案例中,交通执法大队就收到了1万元的罚款款项(该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请参阅http://www.chinalawinfo.com/fldt/flzt_article.asp?id={5D2CD20F-FE00-481A-AAA7-BE28CB32083F},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0月29日)。这些罚款却并没有完全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而是以其他方式进入了具体执法部门自己的小金库,最后有可能转化为自己福利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使得执法行为与执法人员的收入非常密切的联系起来,刺激了更多的钓鱼执法或者相关的行为(比如说以前的隐藏执法)。最终,执法行为超越了维持执法行为本身想要达到的目标,或许执法人员还希望有人违法,至少是放任违法的发生;同时这也危及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不满!     如何抽掉这一根基呢?首先,问题的解决不仅仅在于问题本身,还在于为什么会有大量的非法运营车辆存在,并且生存下去。在笔者看来,非法运营车辆能够生存就在于正规的运营车辆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或者政府制定的价格过高,远远背离了市场运行该有的价值。非法运营车辆必然就会填充市场空隙或者吸引正规车辆所能容纳的客源,因此对此问题的解决就在于政府如何确定价格,以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与数量,使非法运营的车辆无立足之地或者转变为正规运营车辆。只有在这种情况的违法行为,才属于真正的违法行为,才有了在笔者看来,属于其次的内容,即执法人员本身与该执法行为利益的无涉。只有利益无涉,才没有动力主动制造一些事件去执行。再次,执法行为的公开性与程序性。只有执法行为在公开的场合以一定程序完成才会有公信力,才能对执法行为有监督意义。     如果说利益无涉的执法是一种合法性执法,那么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特征的执法就具有了完全的合法性执法。如果说上述两个行为能够做到将执法本身合法性的话,则满足市场需要的第一个行为就属于对违法行为的一种釜底抽薪式的解决——这其实也是“钓鱼执法”消失的基础。     或许,在这时我们就可以说明天不会再“钓鱼”了,而且也会使得社会多方面(包括了消费者、运营车辆、执法人员、政府与整个社会)的共赢局面。否则,即使上海明天不再“钓鱼”,其他地方也会继续“钓鱼”,而且还前赴后继!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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