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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仰:中国法律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中国法律顺利带进21世纪,有很多事
  要做,诸如立法的、执法的、体制的、观念的等等。但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出发,
  我以为,我们的困境在于没有树立法的信仰,出路也在于必须确立法的信仰。正
  如黑格尔说过“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竞没有形而上学──就象一座庙,其他各方面
  的都装饰的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 [1]“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
  形同虚设” [2]法信仰是整个法理学中的最高问题,是法实施、法功能、法价值、
  法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社会必须呼唤法信仰。
  有很多浅显的事例和民众对法的体认很能说明问题,值得我们身陷书斋和学
  府里的学人深思。为什么发生纠纷,怕打官司?为什么诉讼法院,没有关系心里
  就没底?为什么由于人为的因素干扰可能导致该赢的案子嬴不了?为什么官司打
  赢了,费时费钱,然而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
  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什么少数执法人员一面执法犯法,吃了原告吃被
  告,权钱交易,另一面却在大呼要严惩腐败,要维护法律尊严?神圣的法律蒙上
  了耻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
  不信任加据,法律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我们用
  什么办法来唤醒民众的法信仰?前些年,对传统法文化的反思研究,普遍有种论
  调,甚至怪罪中国人法律意识低,权利观念不发达,不好打官司。这是对的,然
  而这只是事物的一方面,随着普法的深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会
  打官司,而且也有钱打官司了。因而今天我们的认识也得拔高一步。真正困绕我
  们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障碍到底是什么?我还是认为障碍来自中国民众法信仰的缺
  失,是我们对法律的严重不相信,不解决这个问题,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可能前功
  尽弃,本意用来调控社会的法律、法规有可能变成废纸一张。
  从根源上看,中国社会深受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而传统文化的主旨是要达
  到一个无法或超法的“道德理想国”。由于没有西方社会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
  奠定了的把法律等同于正义、民主、权利的至上观念,没有经历西方法律推崇自
  然法、推崇契约理性精神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土壤,因而从古自今中国欠缺崇尚法
  律、信仰法律的传统精神就不足为奇,即便历史上曾宣扬过法的重要性,出现过
  法家“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的倡导,然而这种法却是君主治民的工具,是一
  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王法”、“刑法”,本身没有公平、民主的意味,当然也
  很难升华为民众的信仰,必然“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 [3]  。
  对此,梁治平先生尖锐指出过“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
  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
  罚的礼” [4]另外中国人的思维观念中普遍存在重经验、重实在,轻理想、  轻抽
  象的思维模式,推崇经世致用,怀疑主义和理性精神欠缺,宗教情结淡薄,终级
  关怀虚无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当西方法流传到中国
  时,却被我国传统的经验──实用型思维方式作了形而下的处理,‘法’被扭曲
  为‘法律’,或者说,经过处理之后,作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无存,留下
  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 [5]  一个没有宗教情结的民族对法律的发展
  到底是利还是弊。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在法律具体的运作中,政治结构的不
  合理,政权权力的无限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法
  律与政策、法律与党的作用混淆都可能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政策的补充物。
      笔者深深感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保证法治的到来,法律体系、法律条
  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
  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
  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但还并不意味着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就密不可分了,
  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优越的
  社会主义制度仅为法制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潜藏在人们心中的法信仰、
  法观念并不没有,也不可能随一场革命的成功而得到改变,在背着封建自然经济
  和“人治”传统的包袱进入社会主义的情况下,我们的法观念和法信仰仍是很落
  后、很幼稚的。在我国超前一个时代的社会制度和落后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书
  本上的法律制度和行动中的法观念、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信仰仍存在着很大
  的落差与断裂。因而我们通过大量批发法律出台不是根本的解救办法;在法律的
  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经费不独立也不是必然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不解决
  人们对法律的严重麻木、冷漠,任何良好的宪法和法律都完全有可能成为漠不关
  心的牺牲品。正所谓“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
  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 [6]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
  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我们不难设想:
  如果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
  如果我们体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
  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如果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保护;如果我们只
  能靠乞求于长官的开恩或流行于玩关系的话,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
  实现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
  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
  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
  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
  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没有信仰的法律
  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7]  “法被信
  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
  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
  正和惩罚”。 [8]“只要法律还没有被看成是坚固的堡垒,  以阻止实施任何与法
  律相抵触的国家决定或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遵循什么样的战略设想或
  高尚动机,社会就没有避免重复出现悲惨事件的保障” [9]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的观念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为中国法信
  仰的确立创造了必要的外在条件,高举法信仰的大旗,是实行依法治国的理性决
  策,是21世纪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出路。所谓法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要表现出一
  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
  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在中国现阶段,
  实现法信仰,必须解决以下实际问题:
  一、关于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
  法学研究的痛苦是常存的,改革前我们的痛苦来源于怀才不遇,无力展示自
  己的智慧和才华,而现在我们的痛苦则是无言的失落和无奈。在长达数十年“苏
  式法学”的桎梏下,在“我注六经”式的教学科研中,法学家的灵气和才华被一
  点一点地消磨殆尽,法学还是落得一个“幼稚”格局。笔者留意我们的法学研究
  方法要么划地为限,脱离实际,坐在书斋里根据那些经过过虑的材料数据进行研
  究,要么研究得精深难懂,中国问题西方化,简单问题繁杂化,启蒙不足、真情
  不够。
  法学严格说来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脱离时践、脱离民众的贵族法学是
  没有多大生命力。凭着书本治天下,不对现实法律问题进行“望、闻、问、切”
  的诊断,不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正常方法。不可思议,当我们的法学家还在争论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社会却已需要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对社会进行调控;当腐败
  蔓延、民愤较大时,我们的一些法学家们却还在大谈特谈腐败的多元定义和法律
  特征;当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时,我们仍纠缠着法的阶
  级性不放,拿着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主义法进行鉴别。面对此情此景,怎能不
  叫人难堪和尴尬呢?  在法学研究中,我深深感到,  有些问题我们是走了一些弯
  路,费了很多时间;有些问题我们没有把握住问题的中心,高调离谱。
  改革开放的十七年,凝聚了中国知识分子自鸦片战争开始现代化进程以后的
  全部苦恼和追求,希望与挫折,失败与探索,转型期的法学问题,实际上就是中
  国社会许多问题和矛盾的集结点。今天的法学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会,解决
  和回应转型期法律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回答和研究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增长点,
  以案说法,以实证调查为依据,无论如何我们应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我们再也
  不能熟视无睹。法律是为适用而制定的,我们应根据法的目的、功能来理解法律,
  法学家一定要解答清楚为什么人类需要法律,什么样的法律最适合人类的生活,
  不回答这些问题,怎能有法的信仰呢?
  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经世致用”,本身散发着一股实用──功利的味道。因
  而中国的法学家又何尝远离过现实呢?问题是法学家一旦走进现实,为弘“道”
  而走进势,可是,“道”一入“势”,尚未治“势”,却先被“势”治,其“道”
  也就无法再逃避政治的强制整合。中国的法学家独立人格散失,只能是在国家权
  力的设定下,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庸。特别是法学家的身份被买办化或官方化,
  以学问问鼎政治,并且身体力行,那么学术上的独立自由精神就会陷入夹缝中作
  苦苦挣扎,就可能被困在主流社会的体制内从事被动的精神运作,这是十分可怕
  和可悲的。套用王亚南《中国官僚政体研究》中的话分析“思想活动乃至整个人
  生观,都拘囚锢蔽在官僚政治所设定的樊笼中了”。
  “光是思想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 [10]今天
  的社会不再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时代,法律要取得社会信仰,博得民众
  尊敬,重在让民众了解、知晓法律。当我们的民众不知权利为何物?不知法是什
  么时?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我们的法学家是够格的,更不能说我们的研究是为社会
  所需要了的。西方法学的勃兴和繁荣,得力于法学家们对权利、正义的关注,得
  力于自然法思想推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律平等的启蒙。没有法学家们对民
  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唤醒,很难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罗马法学家就没有罗马
  法。中国民主法制传统较少的事实,中国的法学家们远没有完成法律启蒙的任务。
    法学应是人学,关心人的权利,关心人的生存,关心人的利益,  应是法学研究
  的重点。中国法学不是争鸣多了,而是没有论战,不允许争鸣。没有好的学术氛
  围,没有形成众多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声音,法学研究不景气,又怎能形成法信仰。
  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拓荒阶段。因此对中国法学的研究,一方面是
  要面对活生生丰富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是要超越现实,进行法律的启蒙教育。
  二、关于立法的亲合力问题
  人们对法存有信仰,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人们需要法律,亲近法律,是实际感
  知了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要保证这点,在立法时必须民主,
  充分考虑、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马克思曾说“如果认
  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 [11]法国著
  名思想家埃蒂耶纳.卡尔的话也很有道理“在穷人心目中,  法律只是非正义和压
  迫的产物,他们又怎么会热爱和尊重法律呢?因此,贵族们虽然从自己的利益出
  发不断地宣扬法律如何神圣,要求人们尊重和服从法律,却完全是徒劳的;事实
  是人人都在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只有施加威胁,运用刑罚,采取暴力,法律采
  勉强得到执行” [12]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如果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
  如果制定的法律本身就违反了民意,毛病重重,那么要求人们服从法律,信仰法
  律,也只能是天真的幻想,“恶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能有法律权威的。
  “只有这些法律总是以自然和理性为依据,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且都是经过大
  家的讨论,每个人都了解法律草案的目的所在,在得到普遍的赞同以后才制定的;
  这种为人民所拥护、反映了人民愿望的法律,人民当然总是怀着愉快甚而自毫的
  心情来执行” [13]只有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得到了民众的深层认同和积极共
  识,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唤起
  人们的崇敬和信仰。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背后的价值资源都来自一个终极存在,
  在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公民们之所以普遍遵守法律,与其说怕惩罚,倒不
  如说认可这些法律代表着普遍律令,反映着一些基本权利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
  规律,法的合法性是与它的终极价值相联系的,在于人们对终极价值的认同,倘
  若神圣的终极价值日益受到亵渎,社会不复有共同的终极信仰,无所凭籍,法律
  最终会失却它们的神圣性和合法性。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参与立法本身就是体现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
  我想,当我们的民众把自己的生活溶进法律的活动中,亲自体验法律、感知法律,
  对法律的信仰自然而生。法律远离大众,从开启立法机器时就离开了民众的参与
  支持,法律拉开了与民众的距离,法律越来越职务业化、精英化,有利于法信仰
  的实现吗?
  三、关于司法的体制与实际操作问题
  西塞罗说过“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  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14]我说法律好比政治汪洋中的一条船,其任务是搭救落水的人,我还说执法者
  好比一盏灯,周围越黑,则灯光要越亮。社会有纠纷、矛盾,人们才需要提交公
  正的司法机关裁决,因为人们相信“法者,平之如水”。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
  行,法律必须要人去操作。我们的执法人员本身不懂法,本身知法犯法、徇私枉
  法,同罪不同罚、同事不同理、同错不同纠,法律只捞住小鱼,而不能网住大鱼,
  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大或最直接的伤害,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执法人怎能叫人们心
  安理得相信呢?“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
  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
  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
  维护”。 [15]失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法庭的信任,那么人们就不会产生对
  法律的巨大热情,从而也不会把法律当作神圣的东西并加以信仰。 
  执法人是法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
  实现法的信仰,首先最根本的出路是要解决执法人的法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
  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 [16]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
  家形象,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
  弘扬正气。
  法律是严格、严明、严肃的事业。“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
  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
  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17]。
  让一群不懂法律的人去驾驭法律,宛若童子操刀,不仅不能救人反而易自伤。难
  怪新加坡的文官制,提出了“宁可找不到人,也不要用错人”的人才口号,也难
  怪德国法学家耶林会发出这样的忠告“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
  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如果执法人自身
  都不相信法律,不尊重法律,不捍卫法律,那怎么又能要求民众信仰法律呢?
  保障了法律人才,还得保障司法独立。法律好比清除社会垃级的大扫帚,扫
  帚的所有者是民众,而使用者就只能是司法机关。法律之剑不能出鞘,很大程度
  上就是干扰太多,司法不独立,不自主,连自身都难保,又怎能苛刻它保社会呢?
  司法不公平、执法不公正,不可能培养法信仰。我们必须打开影响司法不公
  的“黑箱”。古希腊人社会实行的回避、申报制度,法官抽签当场审判的制度,
  现代西方的陪审制、判例制、监督制,以及笔者最今注意我国法院体制改革中所
  推出的承诺制、最佳和最差法官评审制都是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在这方面,理论
  界与法律实际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同想出和攻克司法不公的难关。
  四、关于法的教育和启蒙问题
  法律理解如何,信仰就如何,我国民众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法信仰不
  仅先天不足,而且后天失调,一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什么规定,也不关心它是
  如何规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犯罪、刑罚和不好的东西,只要自己不
  杀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作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情形比较普遍,这种状况很难产生
  对法的信仰,很是让学问高深,文章写得令人读不懂的法学家反思。
  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为我们昭示了这样的启示:一切现代化都是人的现代化,
  “如果执行和运用者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
  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
  一堆废纸” [18]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已经确立,  法制正日益完备的
  今天,必须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必须强调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
  培养、启蒙、教育可以促进人的不断自觉觉醒,唤起人们对自由、平等及法律的
  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人们的法律心态和法律信仰。
  说到法的启蒙教育,一些人总把它看成是法学家的事和法律部门的事。诸不
  知,“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19]法信仰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
  参与、支持、维护。一些城市如昆明市中院开播的每周法庭直播,中央电视台推
  出的社会经纬、焦点访谈节目,深圳市委提出的抓基层、抓基础、抓热点,党委
  起领导作用,人大起主导作用,一府两院起主体作用的领导体制等等,都在营造
  一种法律氛围,都在有利于法信仰的形成。
  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央重视,民心所向。这不仅是治国方
  略的重大转变,也是法信仰得以实现的有利契机。我愿为此呼喊,为此激动和为
  此努力。
  注释
   [1]《逻辑学》上册第2页
   [2]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91年版第14页。
   [3]《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法令》
   [4]  梁治平《死亡与再生》载《法辩》第27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92年版
   [5]  胡旭晟《理性批判.理想主义》载《比较法研究》94年3-4号第272页
   [6]  《欧洲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88年版第121页
   [7]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英文原书第47页
   [8]  胡旭晟《理性批判.理想主义》载《比较法研究》94年3─4期第275页
   [9]  [苏]库德里亚夫采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原则》
                载《法学译丛》89年1期
   [10]《马恩全集》第1卷第10页
   [11]《马恩全集》第1卷第178页
   [12]《伊加利亚旅行记》第2卷,商务印书馆,82年版第32页
   [13]《伊加利亚旅行记》第2卷,商务印书馆,82年版第134页
   [14]  西塞罗《法律篇》
   [1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87年版第490页   
   [16]《柳宗元集》卷37,中华书局,79年版第817页.
   [17]  柏拉图《法律篇》第751页
   [18]  阿历克斯.莫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四川人们出版社,88年版第4页
   [19]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101页
                                                                                  原文载于《思想战线》增刊
  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中国法律顺利带进21世纪,有很多事
  要做,诸如立法的、执法的、体制的、观念的等等。但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出发,
  我以为,我们的困境在于没有树立法的信仰,出路也在于必须确立法的信仰。正
  如黑格尔说过“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竞没有形而上学──就象一座庙,其他各方面
  的都装饰的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 [1]“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
  形同虚设” [2]法信仰是整个法理学中的最高问题,是法实施、法功能、法价值、
  法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社会必须呼唤法信仰。
  有很多浅显的事例和民众对法的体认很能说明问题,值得我们身陷书斋和学
  府里的学人深思。为什么发生纠纷,怕打官司?为什么诉讼法院,没有关系心里
  就没底?为什么由于人为的因素干扰可能导致该赢的案子嬴不了?为什么官司打
  赢了,费时费钱,然而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
  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什么少数执法人员一面执法犯法,吃了原告吃被
  告,权钱交易,另一面却在大呼要严惩腐败,要维护法律尊严?神圣的法律蒙上
  了耻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
  不信任加据,法律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我们用
  什么办法来唤醒民众的法信仰?前些年,对传统法文化的反思研究,普遍有种论
  调,甚至怪罪中国人法律意识低,权利观念不发达,不好打官司。这是对的,然
  而这只是事物的一方面,随着普法的深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会
  打官司,而且也有钱打官司了。因而今天我们的认识也得拔高一步。真正困绕我
  们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障碍到底是什么?我还是认为障碍来自中国民众法信仰的缺
  失,是我们对法律的严重不相信,不解决这个问题,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可能前功
  尽弃,本意用来调控社会的法律、法规有可能变成废纸一张。
  从根源上看,中国社会深受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而传统文化的主旨是要达
  到一个无法或超法的“道德理想国”。由于没有西方社会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
  奠定了的把法律等同于正义、民主、权利的至上观念,没有经历西方法律推崇自
  然法、推崇契约理性精神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土壤,因而从古自今中国欠缺崇尚法
  律、信仰法律的传统精神就不足为奇,即便历史上曾宣扬过法的重要性,出现过
  法家“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的倡导,然而这种法却是君主治民的工具,是一
  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王法”、“刑法”,本身没有公平、民主的意味,当然也
  很难升华为民众的信仰,必然“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 [3]  。
  对此,梁治平先生尖锐指出过“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
  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
  罚的礼” [4]另外中国人的思维观念中普遍存在重经验、重实在,轻理想、  轻抽
  象的思维模式,推崇经世致用,怀疑主义和理性精神欠缺,宗教情结淡薄,终级
  关怀虚无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当西方法流传到中国
  时,却被我国传统的经验──实用型思维方式作了形而下的处理,‘法’被扭曲
  为‘法律’,或者说,经过处理之后,作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无存,留下
  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 [5]  一个没有宗教情结的民族对法律的发展
  到底是利还是弊。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在法律具体的运作中,政治结构的不
  合理,政权权力的无限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法
  律与政策、法律与党的作用混淆都可能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政策的补充物。
      笔者深深感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保证法治的到来,法律体系、法律条
  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
  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
  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但还并不意味着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就密不可分了,
  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优越的
  社会主义制度仅为法制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潜藏在人们心中的法信仰、
  法观念并不没有,也不可能随一场革命的成功而得到改变,在背着封建自然经济
  和“人治”传统的包袱进入社会主义的情况下,我们的法观念和法信仰仍是很落
  后、很幼稚的。在我国超前一个时代的社会制度和落后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书
  本上的法律制度和行动中的法观念、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信仰仍存在着很大
  的落差与断裂。因而我们通过大量批发法律出台不是根本的解救办法;在法律的
  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经费不独立也不是必然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不解决
  人们对法律的严重麻木、冷漠,任何良好的宪法和法律都完全有可能成为漠不关
  心的牺牲品。正所谓“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
  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 [6]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
  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我们不难设想:
  如果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
  如果我们体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
  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如果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保护;如果我们只
  能靠乞求于长官的开恩或流行于玩关系的话,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
  实现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
  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
  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
  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
  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没有信仰的法律
  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7]  “法被信
  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
  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
  正和惩罚”。 [8]“只要法律还没有被看成是坚固的堡垒,  以阻止实施任何与法
  律相抵触的国家决定或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遵循什么样的战略设想或
  高尚动机,社会就没有避免重复出现悲惨事件的保障” [9]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的观念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为中国法信
  仰的确立创造了必要的外在条件,高举法信仰的大旗,是实行依法治国的理性决
  策,是21世纪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出路。所谓法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要表现出一
  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
  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在中国现阶段,
  实现法信仰,必须解决以下实际问题:
  一、关于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
  法学研究的痛苦是常存的,改革前我们的痛苦来源于怀才不遇,无力展示自
  己的智慧和才华,而现在我们的痛苦则是无言的失落和无奈。在长达数十年“苏
  式法学”的桎梏下,在“我注六经”式的教学科研中,法学家的灵气和才华被一
  点一点地消磨殆尽,法学还是落得一个“幼稚”格局。笔者留意我们的法学研究
  方法要么划地为限,脱离实际,坐在书斋里根据那些经过过虑的材料数据进行研
  究,要么研究得精深难懂,中国问题西方化,简单问题繁杂化,启蒙不足、真情
  不够。
  法学严格说来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脱离时践、脱离民众的贵族法学是
  没有多大生命力。凭着书本治天下,不对现实法律问题进行“望、闻、问、切”
  的诊断,不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正常方法。不可思议,当我们的法学家还在争论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社会却已需要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对社会进行调控;当腐败
  蔓延、民愤较大时,我们的一些法学家们却还在大谈特谈腐败的多元定义和法律
  特征;当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时,我们仍纠缠着法的阶
  级性不放,拿着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主义法进行鉴别。面对此情此景,怎能不
  叫人难堪和尴尬呢?  在法学研究中,我深深感到,  有些问题我们是走了一些弯
  路,费了很多时间;有些问题我们没有把握住问题的中心,高调离谱。
  改革开放的十七年,凝聚了中国知识分子自鸦片战争开始现代化进程以后的
  全部苦恼和追求,希望与挫折,失败与探索,转型期的法学问题,实际上就是中
  国社会许多问题和矛盾的集结点。今天的法学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会,解决
  和回应转型期法律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回答和研究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增长点,
  以案说法,以实证调查为依据,无论如何我们应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我们再也
  不能熟视无睹。法律是为适用而制定的,我们应根据法的目的、功能来理解法律,
  法学家一定要解答清楚为什么人类需要法律,什么样的法律最适合人类的生活,
  不回答这些问题,怎能有法的信仰呢?
  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经世致用”,本身散发着一股实用──功利的味道。因
  而中国的法学家又何尝远离过现实呢?问题是法学家一旦走进现实,为弘“道”
  而走进势,可是,“道”一入“势”,尚未治“势”,却先被“势”治,其“道”
  也就无法再逃避政治的强制整合。中国的法学家独立人格散失,只能是在国家权
  力的设定下,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庸。特别是法学家的身份被买办化或官方化,
  以学问问鼎政治,并且身体力行,那么学术上的独立自由精神就会陷入夹缝中作
  苦苦挣扎,就可能被困在主流社会的体制内从事被动的精神运作,这是十可怕
  和可悲的。套用王亚南《中国官僚政体研究》中的话分析“思想活动乃至整个人
  生观,都拘囚锢蔽在官僚政治所设定的樊笼中了”。
  “光是思想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 [10]今天
  的社会不再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时代,法律要取得社会信仰,博得民众
  尊敬,重在让民众了解、知晓法律。当我们的民众不知权利为何物?不知法是什
  么时?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我们的法学家是够格的,更不能说我们的研究是为社会
  所需要了的。西方法学的勃兴和繁荣,得力于法学家们对权利、正义的关注,得
  力于自然法思想推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律平等的启蒙。没有法学家们对民
  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唤醒,很难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罗马法学家就没有罗马
  法。中国民主法制传统较少的事实,中国的法学家们远没有完成法律启蒙的任务。
    法学应是人学,关心人的权利,关心人的生存,关心人的利益,  应是法学研究
  的重点。中国法学不是争鸣多了,而是没有论战,不允许争鸣。没有好的学术氛
  围,没有形成众多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声音,法学研究不景气,又怎能形成法信仰。
  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拓荒阶段。因此对中国法学的研究,一方面是
  要面对活生生丰富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是要超越现实,进行法律的启蒙教育。
  二、关于立法的亲合力问题
  人们对法存有信仰,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人们需要法律,亲近法律,是实际感
  知了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要保证这点,在立法时必须民主,
  充分考虑、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马克思曾说“如果认
  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 [11]法国著
  名思想家埃蒂耶纳.卡尔的话也很有道理“在穷人心目中,  法律只是非正义和压
  迫的产物,他们又怎么会热爱和尊重法律呢?因此,贵族们虽然从自己的利益出
  发不断地宣扬法律如何神圣,要求人们尊重和服从法律,却完全是徒劳的;事实
  是人人都在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只有施加威胁,运用刑罚,采取暴力,法律采
  勉强得到执行” [12]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如果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
  如果制定的法律本身就违反了民意,毛病重重,那么要求人们服从法律,信仰法
  律,也只能是天真的幻想,“恶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能有法律权威的。
  “只有这些法律总是以自然和理性为依据,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且都是经过大
  家的讨论,每个人都了解法律草案的目的所在,在得到普遍的赞同以后才制定的;
  这种为人民所拥护、反映了人民愿望的法律,人民当然总是怀着愉快甚而自毫的
  心情来执行” [13]只有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得到了民众的深层认同和积极共
  识,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唤起
  人们的崇敬和信仰。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背后的价值资源都来自一个终极存在,
  在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公民们之所以普遍遵守法律,与其说怕惩罚,倒不
  如说认可这些法律代表着普遍律令,反映着一些基本权利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
  规律,法的合法性是与它的终极价值相联系的,在于人们对终极价值的认同,倘
  若神圣的终极价值日益受到亵渎,社会不复有共同的终极信仰,无所凭籍,法律
  最终会失却它们的神圣性和合法性。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参与立法本身就是体现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
  我想,当我们的民众把自己的生活溶进法律的活动中,亲自体验法律、感知法律,
  对法律的信仰自然而生。法律远离大众,从开启立法机器时就离开了民众的参与
  支持,法律拉开了与民众的距离,法律越来越职务业化、精英化,有利于法信仰
  的实现吗?
  三、关于司法的体制与实际操作问题
  西塞罗说过“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  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14]我说法律好比政治汪洋中的一条船,其任务是搭救落水的人,我还说执法者
  好比一盏灯,周围越黑,则灯光要越亮。社会有纠纷、矛盾,人们才需要提交公
  正的司法机关裁决,因为人们相信“法者,平之如水”。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
  行,法律必须要人去操作。我们的执法人员本身不懂法,本身知法犯法、徇私枉
  法,同罪不同罚、同事不同理、同错不同纠,法律只捞住小鱼,而不能网住大鱼,
  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大或最直接的伤害,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执法人怎能叫人们心
  安理得相信呢?“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
  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
  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
  维护”。 [15]失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法庭的任,那么人们就不会产生对
  法律的巨大热情,从而也不会把法律当作神圣的东西并加以信仰。 
  执法人是法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
  实现法的信仰,首先最根本的出路是要解决执法人的法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
  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 [16]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
  家形象,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
  弘扬正气。
  法律是严格、严明、严肃的事业。“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
  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
  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17]。
  让一群不懂法律的人去驾驭法律,宛若童子操刀,不仅不能救人反而易自伤。难
  怪新加坡的文官制,提出了“宁可找不到人,也不要用错人”的人才口号,也难
  怪德国法学家耶林会发出这样的忠告“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
  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如果执法人自身
  都不相信法律,不尊重法律,不捍卫法律,那怎么又能要求民众信仰法律呢?
  保障了法律人才,还得保障司法独立。法律好比清除社会垃级的大扫帚,扫
  帚的所有者是民众,而使用者就只能是司法机关。法律之剑不能出鞘,很大程度
  上就是干扰太多,司法不独立,不自主,连自身都难保,又怎能苛刻它保社会呢?
  司法不公平、执法不公正,不可能培养法信仰。我们必须打开影响司法不公
  的“黑箱”。古希腊人社会实行的回避、申报制度,法官抽签当场审判的制度,
  现代西方的陪审制、判例制、监督制,以及笔者最今注意我国法院体制改革中所
  推出的承诺制、最佳和最差法官评审制都是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在这方面,理论
  界与法律实际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同想出和攻克司法不公的难关。
  四、关于法的教育和启蒙问题
  法律理解如何,信仰就如何,我国民众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法信仰不
  仅先天不足,而且后天失调,一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什么规定,也不关心它是
  如何规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犯罪、刑罚和不好的东西,只要自己不
  杀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作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情形比较普遍,这种状况很难产生
  对法的信仰,很是让学问高深,文章写得令人读不懂的法学家反思。
  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为我们昭示了这样的启示:一切现代化都是人的现代化,
  “如果执行和运用者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
  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
  一堆废纸” [18]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已经确立,  法制正日益完备的
  今天,必须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必须强调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
  培养、启蒙、教育可以促进人的不断自觉觉醒,唤起人们对自由、平等及法律的
  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人们的法律心态和法律信仰。
  说到法的启蒙教育,一些人总把它看成是法学家的事和法律部门的事。诸不
  知,“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19]法信仰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
  参与、支持、维护。一些城市如昆明市中院开播的每周法庭直播,中央电视台推
  出的社会经纬、焦点访谈节目,深圳市委提出的抓基层、抓基础、抓热点,党委
  起领导作用,人大起主导作用,一府两院起主体作用的领导体制等等,都在营造
  一种法律氛围,都在有利于法信仰的形成。
  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央重视,民心所向。这不仅是治国方
  略的重大转变,也是法信仰得以实现的有利契机。我愿为此呼喊,为此激动和为
  此努力。
  注释
   [1]《逻辑学》上册第2页
   [2]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91年版第14页。
   [3]《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法令》
   [4]  梁治平《死亡与再生》载《法辩》第27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92年版
   [5]  胡旭晟《理性批判.理想主义》载《比较法研究》94年3-4号第272页
   [6]  《欧洲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88年版第121页
   [7]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英文原书第47页
   [8]  胡旭晟《理性批判.理想主义》载《比较法研究》94年3─4期第275页
   [9]  [苏]库德里亚夫采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原则》
                载《法学译丛》89年1期
   [10]《马恩全集》第1卷第10页
   [11]《马恩全集》第1卷第178页
   [12]《伊加利亚旅行记》第2卷,商务印书馆,82年版第32页
   [13]《伊加利亚旅行记》第2卷商务印书馆,82年版第134页
   [14]  西塞罗《法律篇》
   [1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87年版第490页   
   [16]《柳宗元集》卷37,中华书局,79年版第817页.
   [17]  柏拉图《法律篇》第751页
   [18]  阿历克斯.莫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四川人们出版社,88年版第4页
   [19]]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101页
                                                                                  原文载于《思想战线》增刊

田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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