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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与法治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信仰是一种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观、政治观密切关联。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有这样一段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若从法律信仰来解说法治,法治的理念必须把信仰视为法治的精神意蕴。

    当今世界,人们普遍认为,法治是衡量社会进步、政治文明的尺度。民主政治、宪法至上、依法行政、独立审判、程序主义、保障人权等等已是人类普遍的经验和愿望。我国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尽管最近20多年来,法治观念、法制建设有了巨大的进步和长足的发展,但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仅仅强调法律的工具性使法律失却灵魂;有法不依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司法领域的腐败和不公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这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面临此状,笔者以为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在全民中增强法律信仰,使法律受人尊崇、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关于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即人们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法律信仰包含着社会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全部理想情感。从理论上讲,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

    我国实行法治的根本问题恰恰就在于法律信仰淡漠。从文化层面审视,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法律。因为它与我国几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和传统的文化有些不容。从现实观察,社会政治运作和民众对法律的认识,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严重问题。因此,当前我们必须树立法律信仰,长期坚持有效的法制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肃执法,使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必须充分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让公众感到法治、自由、安全、正义、秩序和效益等法律价值与其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并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对于法治而言,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精神条件。夏军先生在《非理性世界》一书中这样说过,信仰只是一种心理状态,是在一个命题未被判令为真实或不真实的情况下,对于它的接受、同意或肯定的心理状态。信仰具有主观性,这决定了我们只能对它诉诸可靠性,而很难要求它的真实性。法律信仰最本质、最内在的特征,其实是通过法律对人类终极价值的关怀。法律信仰是法律中所表达的我们每个人的理想、希冀或寄托于法律之中的希望。正因为如此,法律信仰使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遵从矢志不渝、终生不变,进而才成为法律的精神支柱和实现法律价值的精神支点。

关于法治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过这样一个经典性诠释:“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我国近代以来对法治问题已进行过多次各式各样的论战,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尊信法治。法治就是以根本法即宪法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依据,任何执政者必须依照根本法及其衍生的普通法来治理国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主要特点在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它要求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人类的生活总是离不开一定的秩序,而秩序又往往与法律相关。“秩序存在于法律之中”、“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和化身”——这些自古以来就流行的观念,既反映了社会学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之于社会秩序的价值与功能的认识,也表达了人类对依靠法律建立社会秩序的企盼。毫无疑问,人类对生活秩序的渴望,就包含在人类对法律、法治的建构和崇信之中。在我国,法治是人心,是历史得出的结论,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标志。实行法治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根本大计。

    关于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

    法律信仰对于我国法治之意义,显然不能替代法律信仰能否在我国树立的问题。伯尔曼的思路和主张,来源于西方法律与宗教相互依赖和支持的历史,并因此而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框架内讨论法律信仰。根据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实际,我国实现法治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可以道德为根基,而绝对不是也不能以宗教为支持。江泽民同志提出,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要以德治国,正是从国情出发,基于法律观和道德观并重之认识。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1)法治主要表达了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只有在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获得神圣性,也才能确立和维持法律的至上性。(2)法治表明公众通过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普遍形成了一种珍视和爱护法律的态度。民众已经看到法治优于人治,认为“能否真正实行法治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在当代中国,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看,实行法治大大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3)法治意味着政府的绝对守法义务和公众的相对守法义务。一种没有信仰支持的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而没有法治的灵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在全民中培育、养成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思想基础与必由之路。我国要走向法治化,就不能不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献身激情与热忱,不能不把法律当做被信仰的对象,只有如此,法治化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

    概而言之,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法治。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和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人们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对法律普遍信仰;只有当法律关怀人类的终极价值,使法律深入人心,让人们从法治中感受到关怀,尊法守法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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