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2日16时许,广西桂林市灌阳县的吴某捡到戴某的2张银行卡和1张身份证,但吴某并没有物归原主,而是和朋友胡某(另案处理)通过自动提款机盗取戴某的存款。因戴某用自己的出生日期作为取款密码,轻易被吴某和胡某猜中,2人先后提取了5800元,吴某分得3000元,胡某分得赃款2800元。吴某除给母亲700元外,余款用于去桂林购物消费。
案发后,吴某给母亲的7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家属代为退赔2300元;胡某的亲属亦代为退赔2800元。
日前,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捡得的信用卡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吴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其家属与同案犯家属已将所得赃款退出,弥补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吴某从轻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理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和身份证本应交给失主,但他却用此卡取走他人现金,数额较大,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广西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卿钟秀)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