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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考上大学户口迁往学校仍享有土地收益
发布日期:2009-11-03    作者:蓝 兵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考上大学户口随之迁往学校而引发的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大学生户口迁移但土地收益分配权应当保留,因此判令被告簇桥乡一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周某的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1万余元。      原告周某是被告簇桥乡一村民小组村民。2001年8月,周某被清华大学录取,其户口同年从农村迁往清华大学。之后村民小组以周某户口已迁出为由,从2002年起即停止向原告分配土地承包收益。
     周某认为,虽然他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走,但其并没有参加工作,且在上学期间还要支付各种费用,村民小组在其还没有毕业参加工作前扣发其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于理于法均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的相关文件等规定,在校大学生仍保留承包地的,应享有承包土地收益的分配权。原告周某将户口转入清华大学,是为了便于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户籍管理,这并未取消周某作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资格,周某作为村民小组村民的分配权资格应当保留,享有与该组村民同等的得到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的权利。
     因此,被告村民小组以组委会名义通过决议,将其排除在土地承包收益款分配之外,缺乏法律依据,构成对周某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法院对周某要求分配土地承包收益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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