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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华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发布日期:2009-10-26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数量较大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建华。

被告人:李德明。

2008年4月,被告人马建华与李德明为了采矿,经俩人商量后,由李德明出资40000元,马建华负责协调并请挖机,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5日至29日,在马厂组至舒阁国有林(防护林)内开挖了一条长992米,平均宽度4.96米的公路以备运矿。2008年5月6日经维西县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验测量,被告人马建华、李德明二人非法占用林地9.80亩,毁坏林木56.33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马建华、李德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建华、李德明以开采铁矿为目的,未办理使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在马厂组舒阁国有林(防护林)区内开挖公路,非法占用林地9.80亩,毁坏林木56.33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为保障国有资源的合法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建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德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争议焦点】

本案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

【法理评析】

本罪名属于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之下,其意旨在于规范土地的正常管理与使用。刑法理论上认为,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在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要注意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为,而且要符合“数量较大”的标准,并且要“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满足“数量较大”的标准与“造成大量毁坏”是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要条件。

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马建华与李德明为了采矿,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马厂组至舒阁国有林(防护林)内开挖了一条公路以备运矿,很显然两被告人非法占用了林地,而依据本案事实,两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9.80亩,毁坏林木56.33立方米。在这里,两被告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因为林地是用作农业生产,而本案两被告人却将之作运矿之用,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这样,两被告人的行为若满足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与“造成大量毁坏”的条件,便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此二者,2000年6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中,两被告人占用林地9.80亩,超过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满足“数量较大”的标准;而且两被告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采矿等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严重毁坏,也满足了“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标准。

因此,综合来看,两被告的行为显然满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是很典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形,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农用地作为农业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因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一直以来都为法律所重点防范。公民应严格遵守相应的土地管理法规,按照土地本身的用途来进行农业生产。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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