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经营来源于西方经济学中的“规模经济”一词,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技术等条件既定的情况下,选择和建立生产力诸要素最佳组合规模,以取得最高的经济效益。它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农业也不例外。对于农业中的规模经营,人们往往存在几个认识误区:一是混淆农业规模经营与农地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综合概念,它是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在内的规模经营,反映的是农业生产经营中生产要素的聚集程度和组合关系对农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而农地规模经营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反映的是农地规模大小对农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我们说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并不一定要靠农地规模的扩大来实现。二是把农地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家庭经营的内在含义是以一个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这并不意味着家庭经营就一定是小规模经营。它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可以置于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中,也可以与不同的经营规模相结合。家庭经营农地规模的大小不在于家庭经营这种形式,而是取决于不同的资源禀赋、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三是关于农地规模经营的适度问题。一般来说,要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可耕地,但并不是说耕地规模越大越好。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如果经营面积过大,劳动力和机械等要素配置不足,就会导致粗放经营,单产下降等土地利用的不经济;反之,如果农地规模过小,则会导致其它要素闲置和利用不当,同样也产生不经济。农地规模经营是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要在现实中确定农地规模经营的“度”并不容易。首先,它受一个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土地资源丰缺程度的影响。其次,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对象对农地规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二)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条件
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面临许多现实障碍。具体来说,这些障碍包括:第一,非农产业的发达程度和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程度。只有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去且获得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农户才有可能出让农地,农地规模经营才有可能实现。第二,必须在质和量上保证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所必须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供应,同时又要保证农户通过实现规模经营取得合理利润。第三,必须建立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地规模经营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状况。这种服务项目越多,质量越好,服务成本越低,农地规模经营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第四,必须排除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体制障碍。这些障碍既包括农地制度本身的障碍,比如农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等,也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和住房体制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与农民就业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度障碍。此外,农民眷恋土地的农本思想和经营素质的高低也深刻影响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如果我们超越条件,违背农民意愿,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势必会引起农民不满,进而影响推行的效果,甚至危及农村社会稳定。
(三)合理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当前,探索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新路子,已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课题。国内外农地规模经营的实践为我国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首先,尊重农民意愿和尊重农地规模经营规律是实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和基本原则。农地规模经营有其自身的经济机制和客观制约条件,我们不能不顾条件,人为地去推行。即便在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比如农民愿不愿意出让土地,以什么方式出让土地,规模经营采取什么形式等等,都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其次,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把握好农地规模经营的“度”。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推行农地规模经营不能片面追求土地数量,更不能盲目攀比。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选择最佳的农地规模,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再次,农地规模经营形式要坚持多样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条件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农地规模经营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当前,对我国大多数地区而言,靠扩大农地面积实现规模经营并不现实。较好的办法是引导农户在分散经营、独立核算的基础上,以各种经济组织为龙头,以利益为纽带,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集中联片生产同一品种、规格的农产品,并对农户实现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从而获得规模效益。从长远来看,家庭经营型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将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
最后,要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些政策包括:第一,取消限制农地流转的各种政策,鼓励和支持农地集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或集体可以对那些有条件离农的农户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他们出让土地;对那些从事规模经营的农户,给予适当的补贴,使他们能够获得相当于或高于从事其它行业的平均利润。第二,鼓励农户合作和联合使用土地。国家通过经济手段鼓励农民合作生产。比如提供优惠贷款或农业生产资料等。第三,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促进农地集中。一方面,政府通过土地整治法令,加强农地的规划和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把农户的小块土地归并为大块土地,把分散的土地变成成片土地,同时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以改善农地生产经营条件,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阻止农地进一步细碎化。比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可以规定单嗣继承制,至于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协商,尽量以货币形式解决,避免以平分土地的方式处理。第四,要深化改革,进一步消除农地规模经营的体制障碍。比如通过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为广大农民离农提供平等的择业空间和就业机会;通过建立统一的教育和医疗体制,提高农民的素质,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提供智力支持;通过建立比较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离农的后顾之忧。傅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