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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毛巾•虚假新闻•容忍判决
发布日期:2009-10-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自央视2007年3月24日每周质量报告栏目《都是染料惹得祸》报道“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后,全国大量媒体一路跟风,象疫病的传播,对于“致癌毛巾”,人人自危。“大陆(毒)致癌毛巾”“中国致癌(毒)毛巾”消息风传至海外,甚至引发台湾拒买大陆毛巾的运动。从网上搜索中可知,台湾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呼吁全台民众拒买有毒毛巾。党主席黄昆辉率党团干部与党籍立委,在记者会中一字排开,拿起剪刀大力剪碎“中国毒毛巾”,并高喊“我爱台湾毛巾、支持优质国货”口号。有关大陆毒毛巾的消息一度被政治利用。香港媒体也呼吁“毒毛巾进入香港”。     带来这天大麻烦的,当然应该是生产毛巾的“黑心商”,被央视作为典型报道的河北晋州海龙棉织厂老板孟林茂。     然而,“毒毛巾”的报道是假的!有关机关对扣押的毛巾抽检,未检出央视报道的“致癌物”。海龙厂业主孟林茂又跑到北京的国家级鉴定中心鉴定自己的毛巾,还是未检出致癌物。     原来,央社报道前未对任何毛巾进行过鉴定。原来,央视报道海龙棉织厂在使用致癌染料的“源泉染厂”染色,但海龙棉织厂根本未与“源泉染厂”发生过业务往来。原来,央视报道从染厂提取染料样品,经化验含强致癌物,其实提交化验的染料不全来自染厂,大量是“从市场上买的”(央视采访记者开庭陈述);至于到底来自哪里,用作什么用途,天知道!原来,央视还拿不出染料的鉴定报告,至于鉴定报告到底是怎么说的,谁知道!――不过法院判决书上根本没说这么多,只是最终认为海龙棉织厂未在“源泉染厂”漂染过毛巾而已。     央视当然还是央视!海龙棉织厂可算完了!和其一同受到影响的当然还有河北的毛巾厂、晋州当地的印染厂,至于全国其他毛巾厂或印染厂如何,咱不知道。是否有个别厂因此而获益,也难说。反正,海龙棉织厂所有毛巾被扣押后装卡车拉走了,据厂长称有央社记者摄着像;技术员和工人走了,营业执照被收走了,当时电也被停了;销售商们也乱作不团,将毛巾乱藏,仍不免被扣被罚。孟林茂落得个厂子关闭,家人得病,货款无归,万人唾骂。当地毛巾印染行业的老板们,被办理取保候审,一个个剃了光头,办学习班。     孟林茂不能不为自己申冤、正名。当初曾是借钱办厂,全家老少齐上阵,历经十几年经营使厂子达到一定规模的,全家生计也全靠这个厂子了。再说,他不能一家子永久背一个生产致癌毛巾的恶名和黑心商的骂名。当时没有其他媒体敢于揭示真相,为老孟喊冤,实在无奈,想到了告状。状子递了两个月,当地法院不敢立案,当地党委政府也不让老孟告状。老孟可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孟林茂不得不起诉到北京的法院。然而,老孟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败诉了;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又被驳回上诉。     法院的理由是:未检验出老孟毛巾含致癌物,并不证明老孟所有生产的毛巾不含致癌物;央视报道针对的是为毛巾染色的染料,不是针对老孟的海龙棉织厂;老孟的毛巾虽未检出致癌物,但毕竟PH值不合格,PH值不合格也是不合格――从这句话推断,法院也会认为宣扬感冒病人或脚气病人是爱滋病人没有问题,因为同样是病人嘛!――所以,央视报道老孟的海龙棉织厂在使用强致癌染料的染厂漂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属于客观真实的报道!还有一条有人说是学了西方但笔者认为或者也可能是不自由自主的就学了西方的理由(其实是独创),就是: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 “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对于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见 判决原文影印件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26d3c50100awwo.html)     我是经常看法院的判决的,作为律师,并且认为法院判决包含律师的努力也不错!但看看海淀区法院和北京一中院这个案子的判决,我敢断定,该判决的说理水平和法治理念,真正代表着中国法院的水平!其他案件的判决真不算什么!并且对该判决,不敢再贪功。难怪著名新闻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都不吝笔墨来评价“现在再细读以***为审判长的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发现从法理到逻辑、文字,确实都是不可多得的。”(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096.html)     中国出现这样的判决,使不少“时评家”从判决里看到了文明和进步,看到了在这样的判决保护下舆论监督的远大前景和无限光明的希望,以至于来不及分析甚至来不及见到判决的文字就纷纷著文赞赏,如《“央视被判免责”中的两个闪光点》、《央视免道歉应成监督标杆》、《毒毛巾案件判例应适用于所有新闻监督》、《容忍媒体苛刻批评实质是善待社会》、《宽容媒体的过失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宽容媒体的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失实报道也要有“呼吸的空间”》、《宽容媒体“失误”为舆论监督护航》、《媒体“出错”被免责是为舆论监督壮行》……这些时评家看来认为,只要象央视这样做,社会肯定就文明了进步了,“公众眼睛”有法院这样的保护,就“目空一切”了,这对保障公众知情权是多么好的事啊!我敢断定,做了好事的法院都没有反映过来,就已被赞赏的唾液的飞沫给淹着了。央视的监督水平、法院的判决水平映照着这些时评家的水平,相映成趣。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唾液都来自赞赏,还是有另外的声音。有正式媒体发表的,又有不可能发表于正式媒体但不甘于“容忍”而发表在网络上的:象《<每周质量报告>应该道歉》、《谁来监督每周质量报告的“质量”》、《请央视“产品”先经得起“质量报告”》、《我怎么越看你越像“职业杀手”?》、《法律面前“三六九等”?》、《请问法官:什么样的容忍才是“不必要”的?》、《舆论监督权并不高于名誉权》、《莫把批评与过错混为一谈》等。还有在此案与他案比较的基础上衍生新的观点的,如《用宽容央视的气度宽容民众批评》等,还有对“占着说话不腰痛”,胡乱鼓吹判决的时评家而愤然的,如《时评作者们都怎么了》。     我国的法院,除应将“宪法和法律至上”作为追求,应该最讲政治了,如果谁有兴趣,可以用“三个至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念来衡量衡量!看看法院用的是哪一部法典,讲的是哪一个政治。有人曾用法律与政治的标准衡量了,读者诸公,若不嫌麻烦,可以参考一下的。有学者如魏永征先生的《侵害名誉权案向媒体“倾斜”的恶劣“标杆”》(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5819),学者如顾理平、邹举先生的《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需要理性平衡》(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136645/136648/8212943.html);有法官如朱正先生的叫《“容忍判决”应当缓行》(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14fd7e0100b0vp.html)和《一份东施效颦的判决?》(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14fd7e0100b043.html);有来自律师如杨卫华先生的《“容忍判决”的方向性错误》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624c2201009g5h.html,鄙人的就看《容忍判决公然践踏他人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4816)。     毕竟媒体还是有媒体自身的“科学发展观”,法院一直认为央视报道真实从而判孟林茂败诉,结果媒体界一直将致癌毛巾报道作为假新闻样本逐渐揭示和宣扬。先是随着孟林茂的诉讼进程,大报大记者的诸君不敢做的事,小报也有的大记者做了,《精品导报》07年6月一篇文章《晋州 “毒”毛巾状告三媒体》(http://www.jpdb.net/view_news.asp?newsid=3522)率先揭示了部分真相,然后其他媒体陆续报道。就在海淀法院判决孟林茂败诉,孟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但二审还未开庭时, 2008年初,检察日报旗下诸多媒体将央视报道作为假新闻的典型,与纸箱包子、广州毒香蕉等一起编入《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公开点评:“纸包子事件、海龙事件(即“海龙棉织厂致癌毛巾事件”)都是假新闻……。”不过媒体和专家如何说,法院毕竟是司法独立的法院,北京一中院仍然判决孟败诉了。无论央视、法院,更勿言小小草根的孟林茂,总也不会想到,08年5月6日,京华时报一篇文章《央视报道失实被判免予道歉  法院认定商家应容忍媒体及公众批评》,将法院和央视一起放到火盆上。法院还说央视报道真实,也不会判决“免予道歉”,你京华时报说“报道失实”、“免予道歉”是何道理?央视能不拿着法院判决找京华时报“说事”!自然,京华时报要自己先道歉了。5月7日京华时报又以标题有误,“涉及的案件审理,法院认为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内容基本客观真实,驳回了上诉人上诉”为由向央视公开道歉。不过,虽不再用那样的标题,一时间,转载和评论如潮。后来,也还有更不长记性的,前有法院判决,后有京华时报道歉,新闻业内又有权威媒体,竟然在08年记者节之际,将 “毒毛巾”报道作为假新闻再次予以定论。11月8日,中国新闻网发表了一篇综述《记者安全状况堪忧假记者致媒体公信力蒙羞》,其中提到:“今年以来,接连出现的“馒头国家标准”风波、湖南“平江虎”事件、河北“毒毛巾”报道、“孙中山是韩国人”,等等,最终都被证明是假新闻。”唉,真不给面子!     呜呼,法院讲法律真实,媒体讲新闻真实,到底哪一个更真实!     呜呼,一边是永久的判决,一边是永久的假新闻,公道自在人心!在不在判决书上,在不在法官心中?     孟林茂于08年10月31日就已向北京高院申诉了,“眼睛们”已然视觉疲劳,随着时间的流驶,评论家也都已缄默。致癌毛巾和容忍判决似已是城南旧事,凝固在时间里。漫长的等待,不知有什么结果?

【作者简介】
苏跃龙,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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