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刑事附带民诉原告代理人意见判处重罪重刑
被害人李某某(男,1991年1月26日生)系江苏省某市第26中学高三年级学生。2008年11月11日23时许,李某某应赵某、崔某之约与彭某某聚众斗殴。在殴斗现场,李某某被彭某某(男,1991年5月11日生)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腹部,致使胃肠破裂,下腔静脉贯通。后被他人送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委托高冬竹律师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彭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彭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辩护意见。
高冬竹律师当庭从彭某某所持凶器、捅刺被害人部位、捅刺力度和彭某某行凶时主观上具有杀人、伤害的概括故意等角度分析后,明确提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对其判处重刑以及彭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性、合法性,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不成立防卫过当等刑事辩论意见。
由于被告人彭某某、赵某、崔某给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造成了经济损失,三人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高冬竹律师代为提出了三人应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4920.06元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了高冬竹律师的刑事辩论意见和民事代理意见,否定了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否定了彭某某辩护律师关于彭某某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彭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彭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得判处死刑)。同时判处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计451058.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