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是醉驾之神孙伟铭的辩护人么?
据报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成都“醉别克案”进行二审时,检察人员表示:“检方指控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因素,建议法庭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
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本身我不想说什么,我只想问:既然觉得“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早干什么去了?
诚然,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到底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还是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确实也不好掌握,很难说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正确还是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正确,但是,对于死刑案件,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是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也就是说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既然觉得“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那你们早做什么去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觉得一审判决有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觉得判决有误,就应该主动提出抗诉。有件事我很不明白,为什么非要等一审被告上诉以后才说“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
另外有件事情我不明白,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建议“法庭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其良苦用心是认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还是连“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不宜判处呢?要知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不知道是媒体报道没有做到“信、达、雅”,还是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故意闪烁其辞。当然,即使是故意闪烁其辞,有没有内幕、有什么内幕?我也不得而知了,“更” (管他是否符合文法了)当然,即使有内幕、即使知道有什么内幕,俺也不敢说,跨省追捕真的好吓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