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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观念史解释——为什么是摩莱里
发布日期:2009-09-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一词在国外最先由谁提出存有分歧,大致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一种认为,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1720— 1780)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提出。 [2]一种认为,是由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P.J.Proudhon,1809— 1865)在1865年出版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首次提出的。 [3]那么,对这一关涉经济法源头问题的争论到底谁是谁非,我们不能“诉诸权威”而妄下结论,只能依一定的经济法观念,遵循一定的范式予以追踪。

    一、研究的范式与准据

  (一)本文的研究范式

  法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种,与其他社会制度一样,就是一定社会的人们,面对社会问题,在一定的社会观念和知识的约束下而想出的解决办法, [4]可以说,法是社会问题、社会观念和法学家的认知混合作用的结果。故要把握一个部门法的观念及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历史演变,就必须对其产生与演变过程中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社会观念以及思想史上主要法学家的知识背景予以探究。对经济法观念史的探究也不例外,我把这种探究方法概括为“问题——观念——办法”范式。

  (二)判定“现代”经济法的准据

  判定思想史上的一个概念是否具有“现代意义”,即是否与现代学者的某种概念具有某种历史联系或相同的意蕴,不仅要弄清这一概念的历史意义,同时还必须说明现代学者使用此一概念的意义。当现代学者对某一概念的理解有分歧时,研究者自身在理解这一概念时所站的立场,就成为其判定思想史上某一概念是否具有研究者所谓的“现代意义”的准据。因此,要探讨现代经济法的思想起源,在我国目前对经济法的概念还没取得共识的条件下,研究者必须首先声明自己在经济法观念上的立场或阐明自己的经济法观念。

  二、经济法的共识与笔者的观念

  (一)经济法学人的直觉与常识

  在我国,长期以来对什么是经济法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目前,较具影响力的观点存有五种。 [5]在此,我无意评论各种观点的优劣,不想、也不可能对经济法作出令经济法学界信服的界定,我只以经济法学界取得的共识及经济法学人的常识和直觉,阐明我对现代经济法的理解,以此作为我解释经济法思想观念之源的准据。

  现今,对法学界来说,有关经济的法在法学中基本分属民商法与经济法已为民商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所公认。也许学者们从理论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分还没有定论,但是如你要问经济法学者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这些法律属于民商法还是经济法时,他们凭直觉毫不犹豫地就可给予确切无疑的回答——这些法属于民商法。同样,你若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财税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属于什么法,也可毫无疑义地得到一致的回答——这些法属于经济法。这意味着,经济法已走出了起初的、如同现今社会上一般人所认为的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的误区,有关经济的法并非都是经济法已成为经济法学者的常识。

  (二)经济法共识

  经过二十多年的理论探索,中国经济法学界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大量共识,从与本论题的相关性看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就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来说,主要有两点:(1)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资本主义正处于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2)经济法产生之初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以弥补民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其二,就经济法的秉性或特质方面来讲,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上所取得的三点共识:(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3)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 [6]

  (三)笔者的经济法观

  对上述经济法学者的共识做进一步的理论提炼,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经济法的特质或秉性。

  1.从直觉提炼,民商法所包括的法律主要关注的是个体性行为,这种行为只对其直接作用对象发生影响,这种行为用经济学术语讲就是没有“外部性”的行为。而经济法所涵盖的法律主要关注的是整体性行为,这种行为用经济学术语讲就是具有显著“外部性”的行为,即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到受其直接作用对象的利益,而且显著影响到不特定的许多人的利益。因而,从法律规范的行为特性看,经济法只规范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具有显著影响的个体行为,即整体性行为。而民商法规范的是,只影响到特定对象或只有微弱“外部性”的个体行为。

  2.从常识提炼,经济法学者意识到有关经济的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活动之法,一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经济法就是关于一国或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整体持续、有效发展之法。 [7]往往表现为国民经济整体持续、稳定、有效发展之法。因此,它解决问题的对象是社会经济整体(或国民经济整体)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的经济活动问题。而民商法主要关注的是个体的经济活动问题。

  3.从共识提炼,经济法产生于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分工产生的相互依赖性,使社会经济整体犹如有机体,因此,“市场失灵”问题是整体经济运行问题。加之经济法解决的整体经济运行问题,而不是一般个体经济交往问题。这就决定了经济法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特性,即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是整体主义的,而不是个体主义的。 [8]这种观念认为存在着一个依赖于个体,但又超越于个体的、持续绵延生成和发展的社会——由许多承载着一定社会价值观的个人互动而成的网状关系,经济个体始终处于其中。这意味着,个体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化了的个体,个体的行为影响不仅取决于该行为,更与其所作用的社会体系有关,由此决定:(1)经济法保护的法益,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9]其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要么是以此为手段实现对整体利益的保护,要么是保护整体利益的结果,即台湾学者所称的反射利益;(2)判定一种行为的反社会性或违法性,主要以结果取向而不是以条件取向。这就使得从立法角度看经济法表现为“目的程式”(仅表示出立法者意欲追求的目标)而非一般传统部门法的“条件程式”(法律预先规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从执法看,执法者在作成无数政策决定时,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以及分析数据资料的知识, [10]这就使经济法从立法上看,表现得比较原则抽象,从执法与司法上看,出现了具有准司法职能的由专家组成的专门组织从事大量的司法性活动,使违法处理经由“先行政后司法”的程式;(3)为了社会经济整体持续、稳定、有效地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代表社会整体体悟、彰显社会意志,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且需要协调处于整体中扮演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社会经济功能的个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为了防止作为社会整体代表的组织机构在履行职能时出现偏差,因此,在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往往是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组织性、程序性规范,而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组织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

  这是经济法的本质所在,目前经济法学者从不同角度所阐发的经济法秉性或特质均源于此。由此决定,形成整体主义观念的社会经济条件、思想背景、以及解决社会整体经济问题的方式也就是经济法观念产生的前提条件。

  三、摩莱里——经济法观念的创始人

  (一)摩莱里所处时代的社会问题

  摩莱里的生卒年月表明,其主要思想活动处于18世纪中后期。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美洲逐渐推广普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过程中,虽然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发展,社会财富迅猛增长,但贫富差距更加突出,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于是在欧洲资本主义起初发展的200多年里,各个时期都有一些仁人志士试图改变这种贫富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提出一些理想社会的蓝图。而当时的法国,资本主义也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如里昂、奥尔良、阿尔萨斯一洛林等,出现了大量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其中雇佣千名以上工人的分散的手工工场和雇佣百人左右的集中手工工场也不为罕见。但18世纪的法国,仍然是一个封建专制的农业国家。由于封建贵族阶级的沉重剥削和压迫以及重商主义政策,不仅使法国的农民受到了严重的损害,饥饿和贫困笼罩着整个法国农村,引发了农村社会的动荡,而且也使法国的经济财政濒临破产的局面。 [11]

  这意味着,当时法国面临的首要社会经济问题,就是挽救国民经济的危机——这一整体经济问题以及解决因贫困而引发的社会问题。针对此,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探讨国民经济的活动规律以及克服国民经济危机的方针政策,即主要研究宏观经济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社会整体经济问题。魁奈的《经济表》可以说是最早的一个描述宏观经济运行的模式。而社会贫困问题,历来都有学者认为与分配问题有关。 [12]

  (二)摩莱里所处时代的思想观念

  18世纪的法国思想界,受当时在欧洲发展起来的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分权理论的影响。面对社会经济危机,为适应资产阶级和广大下层劳动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而兴起了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批判精神,激烈地抨击封建专制制度以及教会的腐朽和反动性,指责以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几乎占有了社会的全部财富,而其他人、特别是第三等级中的农民和工人却呻吟在极端的贫困之中。他们宣扬个性解放,要求人所应有的全部自由。同时,启蒙思想家论证了摧毁封建制度的必要性,主张社会改革,并勾画出未来社会的美好图景。

  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批反映下层人民群众革命要求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梅里叶(1664— 1729年)、马布里(1709— 1785年)和摩莱里等人。

  (三)摩莱里的思想与治世之道

  任何思想家针对其面临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治理之道,或者说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当时社会经济问题、社会思想和个人观念综合作用的结果。

  摩莱里社会思想观,是其所处时代的启蒙思想家们所共同具有的人人自由平等、崇尚理性、推崇自然秩序——自然法的观念构成了其思想观念的基础。同时,其所持的空想社会主义信念,使其在社会思想观上具有整体主义立场。在他看来,自然界把使全人类美好和幸福的物质条件赐给了人们,并且“把全人类的力量按不同比例分给每个人”。 [13]“道德和政治应当根据人类力量的分配情况来调节每个成员的义务和权利,并给他们分配职位;正是在这方面需要使用天平和砝码,实行cuique suun(人各有份)的原则。管理人们的心灵和行动的科学正应当根据整体的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来确立维持和促进社会团结的真正手段,以及恢复社会和睦的真正手段(如果有什么东西损害或破坏了社会和睦的话)。应该根据每个公民的工作热情、能力和服务功效的程度来安排那种被称之为和声的音调的东西,我说的是地位、尊严和荣誉”。 [14]这意味着,在他看来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整体比部分甚至比最美妙的部分要好”, [15]支配这个整体的至高无上者是自然法则或自然界,个人是社会性的人,是受社会决定的扮演一定社会角色、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构成人类整体的要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犹如处于同一有机体中的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即是一种功能互补的相互依存关系,个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其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或具有的社会功能决定的。

  摩莱里的上述社会观念,加之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致使产业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社会作为有机整体的属性有所凸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弊端已初现端倪,这些使其在面对当时法国经济危机、社会分化问题时,必然认为这些问题是社会整体性经济问题,而不是个人的经济问题,问题的产生的根源是:私有制与分配不公, [16]因此根本的解决之道,或者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公平分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摩莱里的分配不同于我们通常理解的劳动产品的分配或对消费品的分配,其分配不仅包括劳动产品,而且包括自然资源,不仅包括消费资料,而且包括生产资料。 [17]因此,其分配实则包括资源、生产资料的配置以及产品的分配,这实则关涉到了整体经济运行的两大重要环节。可见其分配法或经济法实则就是维护整体经济运行之法。

  四、结论

  总结以上论证思路,笔者认为发达的社会分工导致的相互依赖性,使社会经济愈益成为有机整体,以及由此产生的整体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引起思想家和立法者的关注的是现代经济法观念和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而既有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律观念在解决整体性问题上的不足,以及整体主义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思考法律问题中的应用则是现代经济法得以产生的观念基础。可见,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条件是社会经济成为有机整体和整体主义观念,其实质是在整体主义观念指导下,解决整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想出的办法,即经济法就是整体经济发展之法。

  而摩莱里所处时代的法国,虽然当时正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升时期,但社会分工已有相当程度发展,产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单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整体经济运行已不是单个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累积或加总,整个社会经济已成为有机整体。因此,法国当时的经济危机问题已具有整体性经济问题的属性。同时,摩莱里所处时代的思想状况和本人所持的空想社会主义立场,使其在思考解决社会整体经济问题的法律对策时的思维是整体主义的。加之摩莱里的“分配”不仅包括我们现今所理解的分配,而且包括资源配置,这意味着摩莱里的分配从法律意义上看几乎囊括了整个经济运行,因此,其分配法等同于经济法,即就是整体经济运行之法,这也许是摩莱里使用“分配法或经济法”这一表述的原因所在。可见,摩莱里的经济法观念与现代经济法观念是契合的,因此现代经济法的开端应追溯到摩莱里。

    而当代一些中国经济法学者之所以认为摩莱里的“经济法”不具有现代意义,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他们以现代人的“分配”观来理解摩莱里的“分配”,从而片面地或者说狭义地理解了摩莱里的“分配”。其二,他们没有深入分析,从而也不理解在摩莱里所处时代的思想家中“分配”对整体经济运行的意义。其三,他们因摩莱里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而“空想”容易使许多学者认为其设想没有“实际”根据或意义,因而,也就不具有像现代经济法学者那样的建立在现实经济法律上的经济法观念。其实,科学史或思想史表明,“在我们今天听说的某些表面上看起来是异想天开的论题中,可能有着某些新知识的种子”, [18]而思想家之伟大就在于其超常的洞察力和思想的超前性。



【作者简介】
刘水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从学者们的论述看,分歧的实质并不在于“经济法”这一词语是谁首先提出,而在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首先由谁提出。而所谓的“现代意义”只不过指现今学者们所理解的经济法含义,正是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本质理解的分歧,导致了对谁是现代经济法理论创始人认识的分歧。
[2]持此种观点多为老一代学者,主要有王家福、陶和谦、李昌麒、杨紫煊等,由于他们的探讨处于经济法在中国兴起的早期,因而他们基本上是从语源意义上来说的,至于摩莱里所使用的“经济法”一词,是否具有我们现今所使用的“经济法”一词的意义,一般并没有明确说明。
[3]这一观点史际春教授提出较早,其根据自己对经济法的观念,认为摩莱里虽然最早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但其意指社会运动的法则,不是在法的概念和意义上使用“法”的措辞或术语,因而,不能认定其为经济法的创始人,经济法的创始人当属普鲁东(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其后多数中青年学者持与之相近的观点(参见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3页等)。与史教授不同的是,这些作者并没充分论证,他们既没有自己先期的经济法观念,又没有当下标明自己对现代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的认知立场,不具备判定一种经济法概念是否具有现代意义的标准。他们只不过在对摩莱里和普鲁东的学说叙述后,采用了多数人通常都易犯的“诉诸权威”的错误方法(在我国法学界通常表现为“诉诸西学”的错误或陋习,即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权威,作为自己观点的论据),据法国学者阿莱克西·雅克曼和居伊·斯朗斯的“普鲁东是经济法在法国的首创人”的观点而得出这一结论的(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页)。
[4]此是对梁漱溟先生观点的引申,梁先生曾说:“本来一个社会制度,就是为事实而想的办法,故必事实到了那一步之后,才能产生那新的制度。”参见梁漱溟:《人生的省悟》,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5]即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论”,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55页;杨紫煊教授的“经济协调关系论”,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2页。史际春教授的“纵横统一说”,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5页。漆多俊教授的“国家经济调节论”,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114页。王保树教授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所使用的经济法学教材,一般难于脱离这五论教材中的一种,并且它们相互对另外几论都作了介绍。
[6]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180页。
[7]有学者已隐隐约约有此观点,如老一代学者刘瑞复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所说的“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之法”就含有此意。更有年轻学者提出:“‘经济法’的现实源头在‘国家(经济)治理’的活动或过程之中,定位于国家、国民经济、国民经济运行层次。”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8]有关整体主义的观念和方法论的详细内容可参考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67页。
[9]这里的整体利益并非个人利益之和,而是具有不可分性、不可排他性、存续的历史绵延性、分享主体的不特定性及非当下性。体现在反垄断法中,正如Warren大法官在Brown Shoe Co.v.U.S.(370U.S.294(1962))案中说:该法(指Clayton Act)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10]赖源河主编:《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11]鲁友章、李宗正主编:《经济学说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1—122页。
[12]在社会经济思想史上,有思想家把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看作是政治经济学以至全部社会科学的中心问题,以为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分配,而社会上贫困现象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分配不公(参见(英)威廉·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20页)。而这种观念几乎为所有空想社会主义者所持有。
[13](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页。
[14](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5页。
[15](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0页。
[16]摩莱里认为:“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的地方,就不会有任何因私产而引起的恶果。”(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页。
[17]摩莱里认为:“为了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首先应当考虑经久耐用的产品,……而一切经久耐用的产品都存入公共仓库,一部分逐日或定期分给全体公民,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或作为各行业使用的材料;另一部分提供给使用这种物品的人。”(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8页。
[18](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热:《从混沌到有序》,曾庆宏、沈晓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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